ISBN:10[7503675462]13[97875036754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發布日期:2007年9月-1
定價:38.00元包含六個方面:
(壹)合同終止的條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會因某些條件的出現而終止合同。《解釋》進壹步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其法律後果。
1.雇主要求終止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2)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經發包人催促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2.承包商要求終止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以上三種情況都屬於用人單位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終止後的法律後果
(1)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2)《解釋》中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10條的解釋:
1)施工合同終止後,已完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時,應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責任。
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既有發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人的原因。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
1.由於承包商的過錯造成的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建設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修理、返工、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有時候,承包商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違法的,比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如果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也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築法》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由於發包人的過錯,質量不符合約定處理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但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情況有的是因為疏忽,有的是為了施工單位的利益。
《解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直接指定分包商對專業工程進行分包。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迫使承包商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而施工的;
5.必須監理的建設工程未進行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8.未按照國家規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有關批準文件或者使用許可文件備案的。"
3.業主擅自使用後質量問題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項目的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測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資質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但有時,建設單位為了提前投產,不通過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由於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需要壹段時間,這種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的行為,往往會導致後續的工程質量糾紛。
《解釋》第二十三條還對工程質量引發的爭議如何認定作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對案件部分事實有爭議的,只認定爭議事實,但無法確定爭議事實的範圍,或者當事人請求認定全部事實的。”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因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施工單位擅自使用工程的處罰,認定施工單位使用工程是對工程質量的認可。但上述規定並不免除承包人的全部責任,並要求承包人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了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這無異於終身保修,不能因為施工單位提前使用工程就免除保修責任。
如果發包人未經驗收就提前使用工程,不僅要對工程質量承擔更大的責任,而且這種行為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按合格項目驗收。“在司法實踐上。
第壹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概述
第壹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類型
壹、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
三、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第壹,專業性強
第二,法律關系復雜
第三,審判困難重重
第四,與社會穩定密切相關
第三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原因分析
壹是建築市場行為不規範
二是施工方投入不足
第三,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
第四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發展趨勢
第壹,數量逐年增加。
第二,審判難度更大。
第三,解決方案的多樣化
第二章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程序問題
第壹節審判方法和技巧
壹、訴訟程序的方法和技巧
二、實質性審判的方法和技巧
第二節訴訟管轄
第壹,訴訟管轄權背後的利益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及其管轄原則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轄實踐中應註意的問題
第三節訴訟參與人的確定
1.實際建造者、雇主和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是訴訟的參與者。
2.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和實際施工方是訴訟的參與者。
三、其他應註意的問題
第四節訴訟證據的確定
壹、施工合同證據的種類和功能
二、證據、質證程序及舉證責任分配,證據的質證和審理。
核鑒定
第五節反訴和抗辯
第三章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第壹節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
第壹,簽約主體
二、合同形式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
第二節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第壹,施工合同無效。
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後果
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壹節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壹、承包商的義務
二、雇主的義務
第二節工程款的確定
壹、有效合同的工程款確定
二、無效合同工程款的認定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
四、工程款支付的主體
動詞 (verb的縮寫)預付款作為工程欠款的確定
六、項目利息
第三節建設工期的確定
……
第五章建設工程合同的終止
第六章建設工程違約責任
第二部分對疑難典型案例進行評析
1案件反訴、答辯及裁判文書撰寫——玉環公司與鴻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
附錄
壹.法律
二。行政法規、規章
三。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