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體制機制因素和條件。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所有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構建政策持續穩定、規則公開透明、監管公平公正、服務便捷高效、所有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的營商環境。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激勵、評價、考核和問責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營商環境建設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優化營商環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優化政務環境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政務公開透明,創新政務服務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大廳標準化建設,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南,具體功能區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在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符合條件的中央和省級垂直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實施政務服務。
市行政服務中心統籌政務服務大廳和壹個窗口全面受理政務服務工作,規範政務服務事項操作,統籌推進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事項。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實行政務服務告知、受理、辦結、督辦壹條龍管理。政務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等特殊情況或涉及國家秘密外,應全部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在線平臺的業務融合,及時將相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政務服務在線平臺,定期更新數據,實現數據共享;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可以通過政務服務網上平臺提取、核實、確認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市場主體有權選擇自己處理政府服務的渠道。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編制政務服務目錄,明確政務服務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核標準、辦理程序和時限,並予以公開。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應當動態調整和更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細化、量化政府服務標準,減少自由裁量權,促進同壹事項無歧視受理、同壹標準辦理。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查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變相恢復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或者擅自撤回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定並公布具體辦理方式和時限,實行當場辦結、壹次性辦結和限時辦結制度。市場主體需要補正相關材料和手續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和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並限期完成。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梳理和優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的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依法明確審批時限,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需要由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實施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外,不得設定為另壹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壹規定,規範和公開建設項目審批的審查標準和程序,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除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專項和重大項目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平臺,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壹窗受理、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提高審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