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在市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集中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資源規劃、住建、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集中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集中供熱基礎設施建設,增強集中供熱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第七條鼓勵各類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投資建設和經營集中供熱項目。第八條鼓勵采用熱電聯產、冷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等形式發展集中供熱,推廣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熱技術,支持利用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設立集中供熱專項資金,用於集中供熱的獎勵和補貼。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集中供熱專項規劃是集中供熱建設、管理和發展的依據。
市和區、縣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編制本級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本級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集中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批。第十壹條編制集中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置熱源、近期與遠期相結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熱源廠(站)和管網布局,使其與城市發展規模相適應。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熱源廠(站)、供熱管網等集中供熱項目,應當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部門在審查集中供熱項目申請時,應當征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在已建成和規劃的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得建設高能耗、高汙染的供熱設施。已經建成使用的,應當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和有利於集中供熱、節能環保的原則予以改造,並逐步納入集中供熱。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時設計和鋪設供熱管網。
城市道路配建地下共同溝的,供熱管網應當納入共同溝。第十五條按照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建設供熱管網,需要穿越壹定區域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產權單位或者產權所有者應當予以配合。因交叉施工造成相關建築物或者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評估後予以補償。第十六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資金,專項用於集中供熱管網建設。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需要實行集中供熱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供熱企業提出申請。供熱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既有民用建築需要集中供熱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征求該區域供熱企業的意見。不符合集中供熱條件的,應當按照現行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標準進行節能改造。第十八條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供熱系統控制裝置、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控制裝置。
實施集中供熱的既有民用建築不符合國家有關住宅設計規範要求的,應當在建築節能改造的同時安裝供熱系統控制裝置、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控制裝置。第十九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項目配套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使用的設備、管道和計量器具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其技術參數應與熱源的熱媒參數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