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規則根據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因為我國正處於發展中國家階段。所以簽訂勞動合同是很常見的。然而,相應的勞動爭議越來越頻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矛盾越來越深。因此
勞動爭議仲裁規則
它們是什麽?
勞動爭議仲裁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規範勞動仲裁案件的處理,保證辦案質量,及時、正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和仲裁員應當執行本規則。
文章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裁決。各方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條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處理勞動爭議。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確定。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委員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 *的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不在同壹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的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由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三章仲裁參與人
第九條企業和職工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在仲裁活動中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依法設立的其他企業或者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已故雇員可由他的利害關系人代表他上訴;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為三人以上,且理由相同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第十壹條與勞動爭議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參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a)投訴人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內容;
(四)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五)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6)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規定。
投訴材料不全或者信息不清的仲裁申請,應當引導投訴人補充。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委托其辦公室負責立案審批。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立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的負責人應在填表之日起七日內對備案審批表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要求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五章案件仲裁的準備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決定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以指定壹名仲裁員處理。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成員或者其指定的仲裁員有《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前款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其他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在七日內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仲裁庭成員應當認真審閱起訴狀和答辯狀,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
第二十壹條仲裁員進行調查時,應當首先向被申請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在仲裁活動中,發現有問題需要檢驗或鑒定的,應當提交法定部門檢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仲裁委員會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委托方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委托方仲裁委員會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制定和解方案。
勞動爭議仲裁規則已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我國法律非常重視勞動爭議,對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出現的事項和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目的是合理解決勞動爭議。盡量避免這種現象。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