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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生因為被學校勸退考試而自殺,學校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不,那樣的話。

這違反了青少年保護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老師再罵“笨”就要受罰了。

“傻”和“妳這麽傻還活著幹嘛?”從6月1起,老師再這樣罵學生就違法了。

老師脫口而出的辱罵之詞,是很多受虐兒童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

針對這種現象,《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違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責任。商報訊(記者李瀟瀟王宏偉通訊員郭格瑪鄺光)6月1日

另壹個例子是這個。

中國法院網訊因老師處理學生間糾紛不當,學生王艷(化名)自殺,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判決遂川某中學賠償學生家長2.6萬余元。宣判後,原被告人和被告人均表示有罪。8月31日,本判決依法生效。

4月5日,某中學高壹(6)班的女學生在課間休息時和同學顧、李玩耍。當時正拿著壹塊石頭,顧拍了壹下她的手,石頭飛了出去,打在李的頭上。當晚,李說自己頭疼,被送到醫院治療。第二天上課,班主任肖老師讓和顧給家長打電話,協商處理李的醫藥費問題。王艷當時說他沒有責任,也沒有打電話給他的父母。肖老師罵了,讓他“滾出去,到別的班去”。那天下午只有顧的父母來了。晚自習時,肖先生問王艷為什麽不給父母打電話,並再次要求她明天給父母打電話,但王艷當面拒絕了。肖老師聽後很生氣。他又罵了王艷壹頓,讓他去另壹個班學習。同時,他指示他的同學把王艷的桌子和凳子搬到老師的辦公室。當時,壹些學生起哄嘲笑王艷。被責罵和嘲笑後,王艷流著淚離開了教室。第二天,的母親來學校解決李的醫藥費。隨後,王艷搬了書桌,離開學校退學了。在廈門工作的王燕的父親聽說此事後,寫信給學校要求解決問題。學校立即命令肖先生前來動員王艷返回學校並向他道歉。5月18日,肖先生又去了王艷的家,但王艷避開了,並試圖說服他再學習。肖向學校反映情況後,學校未采取進壹步措施。同年5月30日下午,王艷在家中服農藥自殺。她在遺書中表達了對此事的感受,以及對肖老師的怨恨。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任何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行為。在教學過程中,肖老師不僅對使用“滾出去”等語言,還當眾將課桌搬出教室,迫使離開學校,極大地損害了的人格尊嚴,侵犯了的受教育權。肖先生的行為明顯違法。肖的行為雖不壹定導致學生自殺,但卻是自殺的主要原因,二者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肖老師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壹個未成年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其行為是錯誤的。因肖先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損害,且某中學對教職工的違法行為疏於管理,事後未采取防範措施,肖先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其所在單位即某中學承擔。王艷自身的心理障礙是他自殺的直接和主要原因。王艷的父母未能及時教育孩子,監護不力,也對王艷自殺後果的發生有壹定的失誤。因此,法院判決學校賠償王艷死亡造成的66000余元損失的40%,即26000余元。

如果是,按照我們國家的說法,似乎沒有懲罰學校的規定,但我覺得應該相當於教唆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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