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果壹個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幾條命,最後的結果會是什麽?

如果壹個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幾條命,最後的結果會是什麽?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為救他人犧牲自己的;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為屬於重大立功表現。兇手在逃跑途中挽救了數十條生命,因此該行為可以屬於日常生產生活中的救人行為,應當屬於重大立功行為。

但是,立功是有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關於立功的規定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所以立功是有期限的行為,需要到案後才能實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請第913號重新審查確定了這個時間點,認為犯罪分子到案是認定立功時間的起點,到案標準應當與投案自首的標準壹致。案發前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行為,不能視為法定量刑情節意義上的立功表現。

所以即使他救了十幾個人,但是因為他屬於逃犯,他沒有出現在案件中,這些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當然,這些行為可以作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有悔改表現,具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標準,法院在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

法潤金沙給出壹個簡單的答案!

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兇手能否被認定為立功。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為偵破其他案件等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的行為。立功是壹種刑罰裁量制度,認定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五條規定,立功表現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 * *同罪案件罪犯揭發共犯* *同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所以兇手救了十幾條命的行為屬於立功。

兇手在逃跑途中救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功表現?對此,其實刑法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對立功的發生時間采用不同的標準,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壹種觀點認為,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功的主體是犯罪分子,犯罪後有立功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所以按照這個觀點,這裏的兇手應該認定為立功,而且是重大立功,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壹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五條對犯罪分子到案後的立功時間進行了限制,只有犯罪分子到案後、法院判決前有立功表現的,才能認定為立功。按照這個觀點,這裏的殺人嫌疑人還沒有到案,雖然有立功表現,但還是不能算立功。對此,受訪者認為,第壹種觀點更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懲惡揚善,更符合刑法規定的立功制度的初衷。這裏以立功對待殺人犯為宜。

以上回答歡迎評論!法潤金沙認真理性的分析和回答法律問題。歡迎關註交流!

殺人救人不可思議,但生活中確實會發生。在黑龍江鶴崗,有壹個人,殺了人,然後三次救人,最後的結局卻出人意料。

2003年2月28日,鶴崗工農區東北亞前,壹位老人昏迷不醒。群眾撥打110報警,但當民警趕到現場時,老人不見了,於是民警四處尋找老人的下落。

這時才發現是壹個年輕人救了他。當警察想對小夥子表示感謝時,小夥子低眉壹嘆,說,妳可以帶我走了。我殺過人,不想再逃了。年輕人的話讓警察大吃壹驚。

隨後,警方展開調查,發現該男子是吉林省人,姓王。2001的秋天,他和朋友在壹家酒館裏喝得爛醉。這時,鄰桌幾個人和他的壹個朋友吵了起來,對方想動武。喝了酒的小夥子抓起壹把椅子朝對方頭上猛砸,只見那人哼了壹聲倒了下去,腦漿流了出來。後來,那個人。

得知自己犯了大錯,當晚年輕人收拾行李,開始了逃亡生活。在逃跑的過程中,他救了好幾個人。

他逃到哈爾濱和賓縣交界處的壹個村子裏,幫別人割稻子。結賬的時候,壹起幹活的壹個老工頭分了五千多。老人急忙把錢塞進褲兜,他和老人壹起走出村子,相距不到200米。

當他們走到村外時,看到幾個人拿著刀從荒地裏沖出來,把老人按住,有人把刀架在他脖子上,有人解開他的褲子,顯然是搶劫。當時小夥子看到了,想幫忙,但想到自己是逃犯的身份,只能報警,可是轉了壹圈,找不到電話了。當他回到原來的地方時,發現地上只有壹灘血和壹張撕碎的百元大鈔。

壹個多月後,他逃到了內蒙古,在壹個小村子裏租了壹間民房。壹天晚上,他被壹個女人的尖叫聲驚醒。他知道壹定發生了什麽事。在這個偏僻的地方,只有他壹個人活了很久。

他猶豫了很久,最後還是決定救那個女人,於是他拿著壹個大火爐鉤,向那個女人喊叫的地方走去。如果他真的看到她被兩個男人壓著,就把竈鉤朝兩個男人的頭上壹揮,兩個人頓時被打得慌忙轉身就逃。

此後,該男子害怕被警察發現,連夜收拾東西逃跑。壹年後,在遼寧撫順鄉,壹天早上,他走在路上,又看到幾個男人扭打在壹起。其中壹個被按在了地上,周圍十幾個人都在圍觀,指指點點,說那個人是壞人。

然而,被壓住的人對他喊道:抓住他們,他們是逃犯。那人立刻揮舞著掃帚沖了過來,把其中壹人打了個趔趄。其中壹個人拿著刀沖了過來,他揮舞著掃帚瘋狂地掃著。並大聲吼道:老子也殺過人,誰怕誰?

這時,被壓住的那個人站了起來,居然是個警察。這時,又來了幾個警察。他嚇得不敢回家,馬上轉身溜走了。

這個人三次救人,被譽為活雷鋒。現在,這個人已經投降了。很多人以為他的見義勇為行為應該可以減輕他的殺人罪,結果卻出乎意料。

從王的行為中可以看出,他是醉酒後與人打架致人死亡的。從法律角度來說,至少應該判他過失殺人罪,情節嚴重的可能判故意殺人罪。

然而,他因為害怕犯罪而逃跑了。在逃亡的過程中,他多次英勇救人。在古代,他或許可以抵消他的功績。但是,在當今社會,罪和過犯都有法律依據。許多人希望他能減少犯罪,但結果並不令人滿意。

法律界人士認為,他的見義勇為行為不是減刑的法定標準,只能作為酌定減刑的參考因素。

在我國刑法中,減刑分為兩種,壹種是可以減刑的,壹種是應當減刑的,但兩者都有壹定的限制和對象。

1,減刑對象: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犯這四種刑之壹的罪犯,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無論罪行是重是輕,無論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只要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2.減刑條件: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表現良好,遵守各項規則,有突出悔罪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刑。即使有的人只是悔罪表現突出,沒有立功表現,也可以符合減刑條件。

如果符合以上三點,可以適當減刑。但這種適當減刑是有壹定限制的。比如被判無期徒刑的人,不能無限減刑,至少不能少於13年。

1.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能夠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經查證屬實。

2、對正在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予以制止。

3.服刑期間,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可以犧牲自己去拯救他人。比如罪犯在服刑的時候,監獄發生重大火災,他可以犧牲自己去救別人,那麽就可以減刑。

4.服役期間,他在獄中做出了重大發明。例如,監獄巫師李紅濤改變了他的生活。在被判死刑的最後壹個月,他用自己的智慧發明了無刷電勵磁電機,並申請了專利。因此,原死刑判決改為緩期兩年執行。後來又成功開發了全計算機化的監獄監控管理系統,並相繼獲得三項發明專利,最終減刑為16年有期徒刑。

5.服刑期間,在消除重大事故或抗擊自然災害中有突出表現的。

6.服刑期間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人。

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壹般可以減刑。按理說,王的行為屬於日常生活和生產中舍己救人的情形,理應獲得減刑。但是,細心的讀者會發現,這些條件都有壹個前提,就是在他服刑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王在服刑期間有舍己救人的行為,可以減輕處罰。不幸的是,他在逃亡的同時犧牲自己救了別人,精神可嘉,但功勞不可抵。

他之前的自我犧牲行為只能作為減刑的參考因素,不能作為減刑的條件。

王的例子很像題主提出的問題。他們都是殺人犯,在逃跑的過程中都救了人。雖然救人的人數不同,但性質是壹樣的。都是歸案前做出的行為,不能作為減刑的條件。

由此可見,壹旦犯了違法犯罪行為,就不應該逃跑。最好自首以減輕處罰。另外,所謂的減刑也有壹定的局限性。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減刑不是不判刑,而是適當減輕刑罰。如果降低太多,罪犯得不到懲罰,也就難以發揮懲罰的積極作用。

如果減免太少,在壹定程度上對罪犯沒有激勵和鞭策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的效益。所以,要不要減刑,減多少?有壹定的法律依據。

以立功為例。減刑不能超過九個月。如果妳確有悔改表現,同時又有立功表現,減刑不能超過壹年。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次減刑不能超過壹年半,在此基礎上有悔改表現的,不能超過兩年。

服刑期間多次立功的,不能連續壹年內多次減刑。如果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不能少於1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間隔不得少於壹年半。

如果罪行極其惡劣,量刑會更重。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很多壹時沖動犯了罪,然後逃之夭夭的人,最後都是無法承受心理上的折磨。他們每天都焦慮不安。有些人最後主動自首,有些人被警察抓到後終於松了壹口氣。

錯了就是錯了,沒有法律漏洞可鉆,只能勇敢面對,殺了人,不要再跑了,盡快上法庭,爭取在服刑期間悔罪減刑。

功在當代,咎在當代。人命關天,逃跑過程中的立功表現法院量刑時會考慮,但對量刑的影響估計微乎其微,不會影響最終結果。

他最終會被從輕判決。從來沒有說中國的司法做到了功過平衡。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我們港片沒有線人。只要組織和參與犯罪,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只是重量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壹些立功報告來定。

題目中的人是個殺人犯。他被抓後可能會被判死刑。但他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幾條命。這是為了保護人們的生命。雖然不符合“立功”的條件,但法院在量刑時會酌情考慮。畢竟浪子回頭,悔過自新是個好兆頭。可能是死刑,但被減刑為死緩。當然,這是基於他只殺了壹個人,沒有什麽惡劣情節,或者說是壹時沖動殺人。

如果他真的主觀惡意,殺了很多人,情節惡劣。然後不管他救了多少人,都無法找回自己的生活。其實對他來說,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投降,加上自己壹個人救人的情況,雙管齊下才能改變最好的結果。跑了就沒出路了。現在已經不是幾十年前了,各種先進的刑偵和跟蹤手段。就算化為灰燼,也要帶回來化驗。

工作就是工作,太多了。罪該罰,功該賞,但不能混為壹談。

在逃跑的路上,兇手救了十幾個人的命,非常難得。但是救了別人的命也抵消不了他們殺人的罪行。

根據《刑法》第132條規定,故意殺人是重罪,最高可判死刑。壹個人故意殺死另壹個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不管這個人以前有多功德,或者以後有多勇敢。不能抵消他的謀殺。

兇手在逃跑途中救了10多人的命,說明兇手壹方面犯了重罪,另壹方面也救了10多人的命。

在這種情況下,對兇手量刑時,可以考慮作為減輕情節。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兇手在逃跑途中救了十幾個人,是重大立功表現。當殺人犯被具體判處刑罰時,刑罰可以減輕,至少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兇手救了十幾個人。如果調查屬實,那麽兇手就是重大立功表現。

殺人犯,包括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

本來故意殺人罪應該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其有較大貢獻,應當減輕處罰。所謂從輕量刑,就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取較低的刑期,所謂從輕量刑,就是在最低量刑幅度以下降低壹個檔次的刑期。

所以這個兇手壹般應該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輕微的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輕微,壹般是指對方出於義憤而犯下的嚴重過錯、脅迫或殺人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的,壹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壹般情況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附:相關法律法規

如果壹個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幾條命,最後的結果會是什麽?

我以為最後的結果可能是死刑緩期兩年或者無期徒刑。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壹種犯罪。是我國為數不多的犯罪性質最惡劣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題中,犯罪嫌疑人殺人後潛逃,犯故意殺人罪,情節特別嚴重。這是令人發指的罪行!不殺生,不足以讓百姓憤怒,不足以匡正國家。

犯罪嫌疑人在逃跑過程中,救了十幾個人的命(小概率事件)。立下了汗馬功勞。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壹定會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殺人的嚴重程度,做出公正的判決。

我猜人民法院會判犯罪嫌疑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或者判嫌疑人無期徒刑。

如果十幾個被救的人聯合“求生存”或者“媒體”呼籲。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妳說的情況是否真的會發生,即使兇手在逃跑途中真的救了十幾個人的命,也不影響兇手會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可能有人會說,這個兇手在逃跑途中救了十幾個人的命,屬於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即使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也會輕於故意殺人罪的正常處罰。

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原因很簡單。兇手在逃跑途中殺了十幾個人,不算重大立功。

根據刑法規定,立功必須發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或者刑事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後。

因此,如果兇手在作案後逃跑過程中救了十幾個人的命,則不在上述兩個期間之內,所以這種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立功行為,不能相應對兇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兇手被依法抓獲歸案後,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她在逃跑過程中救了十幾個人的命,對他的定罪量刑沒有影響。

當然,如果兇手有自首、坦白、悔罪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那麽法院在定罪量刑時可以考慮對其從輕處罰。

救了十幾個人,肯定是重大立功。如果再自首,按照現行法律,自首和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除非是殺害數十人或者破壞地球的不可饒恕的罪行,否則可以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 上一篇:2023年上半年金融工作總結:4篇
  • 下一篇:學前教育如何加強師範生職業情感和職業道德的培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