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延長主要發生在以下條款中: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雙方約定為準。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自動延續,延續期限相當於任期;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但個人任職期間嚴重過失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4.關於進壹步推進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
四、加強對職工代表的保護。企業應當保證職工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響。在本人勞動合同期限內,除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和被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協商代表任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現行集體合同的任期相同。企業不當變更或者解除職工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勞動合同自動續簽是否需要續簽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擔心,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的延期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屆滿後解除勞動合同,會出現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問題。事實上,類似的案例也確實發生過。建議廣大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自動延期時,可以制作《勞動合同延期登記表》、《勞動合同期限延期確認書》等類似文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書面確認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期限等,有效防止因勞動合同自動延期產生的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