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已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請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壹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和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出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蓋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股東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章程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註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設立登記
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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