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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創新人大監督體制機制,充分發揮NPC代表的作用

壹、創新人大監督機制的必要性

監督權貫穿於人大工作的始終,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通過行使監督權,壹方面可以促進法律法規的實施,另壹方面可以發現和糾正執法機關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實踐中,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壹定差距。人大的監督沒有真正落實到位,壹些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很好地行使這壹權力。原因是人大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因此,人大監督機制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從制度層面和行為規範的角度進行創新設計,以適應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需要,推進依法治國,形成良好的社會環境。

完善和創新人大監督機制是保證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的前提和基礎。人大的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人大監督工作能否有效開展,直接關系到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落實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目標的實現。這種權力的運行離不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完善和這種制度機制的有效運行,其中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創新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機制。人大監督機制的完善是正確處理國家權力機關與“壹府兩院”的關系。這些關系的每壹個環節都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整個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哪個環節被忽略或遺漏,都會影響整個機制的正常運轉。只有不斷完善和創新人大監督機制,嚴格依法行使監督權,才能確保人大其他職權落到實處,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其次,分析NPC監督機制創新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壹)監管法律制度的缺失

人大監督機制完善的關鍵在於監督法律制度的“剛性”,正是監督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人大監督的應有效力無法發揮。

首先,監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監管不到位。我國目前沒有監察法,與監察相關的法律散見於憲法和法律法規中。其後果是:壹是監督體系不系統,各種監督形式法律銜接不暢、層級不清,模糊了輿論機關監督的法律權威;二是關於人大監督的法律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形成了監督上的空白地帶。

其次,法律對監督權的規定並不死板。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權,就是為了制約行政權和司法權,保證它們不被濫用。但是,如何有效控制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確保監督權不被濫用或束之高閣,我國憲法和法律卻沒有硬性規定。雖然法律也提到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要接受群眾的監督,但這種監督不具有可操作性,缺乏必要的剛性。它本質上是建立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自願參與的基礎上的,因此很難實施。由於法律對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成為缺乏法律責任的特殊“超級”權力。也就是說,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否行使監督權,行使監督權的質量高低,都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沒有法律責任的權力,其權力運行的結果要麽被濫用,要麽被束之高閣,這是歷史和實踐所證明的。這種制度設計模式不僅影響了權力機關監督權的運行效果,也削弱了立法、重大事項決策、人事任免等其他職能的運行效果。

(二)代議制的缺失

NPC人大代表制度的缺失使得作為監督主體的NPC人大代表意識淡薄,缺乏使命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NPC人大代表的日常管理制度空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承擔處理權力機關交辦的日常事務和為權力機關成員服務的義務。然而,在對代表的表現進行考核時,卻面臨著沒有法律依據的尷尬局面。因此,龐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組織的壹種形式,並沒有設立相應的機構來履行對其成員的管理職責,人大代表是否履行職責、履行職責的質量不必承擔任何法律後果。直接結果就是客觀上縱容了壹些權力機關成員的“不作為”和消極用權。我們知道,NPC的權力是集體行使的,NPC監督工作的權威性來自每個成員的智慧,是集體勞動的結晶。如果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那麽權力機關監督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目前,NPC的監督力度不夠大,效果不盡如人意,這與壹些NPC人大代表在運用監督權時采取的“不作為”或“消極作為”有很大關系。增強人大代表的責任意識,僅僅依靠人大代表的自覺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輔之以必要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機制,切實行使代表的日常管理權限,切實加強對人大代表的考核管理。對於那些不認真履行義務的代表,法律應該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對增強NPC代表的責任感,提高權力機關監督的有效性,無疑是壹個積極的推動。同時,也可以促進國家權力機關勤政、務實、高效的良好形象的樹立。(責任編輯:)

二是“非職業代表”制度的尷尬。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們的權力機關除了少數成員如部分常委外,大部分都是兼職的。這個制度其實是基於人大代表很自覺的想法。他們在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不僅能非常自覺地履行法定義務,而且有充沛的精力和足夠的能力履行國家權力,從而保證權力機關的有效運行。然而,現實遠非理想。壹些人大代表的素質不夠高,難以充分發揮作用。這個結果並不是代表單方面因素造成的,因為大多數代表都是無償履行職責的。顯然,這種制度設計違背了按勞分配原則,也違背了憲法和法律維護勞動者壹切合法權益的精神,是對大多數人大代表的不尊重。市場機制是利益導向機制。市場經濟最註重權利和義務的對等,代表的工作是代表的衣食來源。我們要求代表處理好本職工作和代表工作的關系,做好本職工作之外的工作,放棄應該享有的經濟權利。這不僅不合理,而且實際上有點力不從心。正因為兼職代表制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權利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再加上上文提到的相應的代表日常管理機制的缺失,因此,在這樣壹個既無內在動力又無外在壓力的制度框架下運行的國家權力機關,提高國家權力的效率,包括監督權力的運行,只是壹個美好的願望。

總之,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僅使監督流於形式,而且無法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而且程序監督多於實體監督,導致監督缺乏針對性和權威性;也使得監管缺乏預見性,滯後現象較重。這樣的監管只能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而不能未雨綢繆。

(三)監管體制尚未完全理順。

根據憲法規定,人大監督的國家機關也行使壹定的國家權力。因此,要實現有效的監督,人大必須有壹定的權力作為基礎,這就要求憲法和法律明確界定監督主體和監督客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使人大能夠有效行使監督權。目前,人大行使監督權遇到的主要制度性問題是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在黨政不分的體制下,黨委往往直接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務,包括重大行政事務。根據我國現行制度,各級黨委對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應當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並按照法定程序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辦理。但現實中經常發生黨和政府決定某些事務,聯合發文的情況。當黨委決定、行政司法機關執行的這些事項出現問題時,NPC很難監督糾正。如果人大單純追究因執行黨委決定而出現失誤的行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是不公平的,也不能完全解決問題。人大要想監督到底,必然涉及黨委,但憲法並沒有明確賦予人大監督同級黨委的權力。相反,全國人大和其他國家機關壹樣,必須接受黨委的領導。事實表明,如果不解決黨政體制問題,顯然不利於NPC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

第三,當前如何創新NPC的監督機制

(壹)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憲法法律權威。

人大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項特殊權力。也就是說,NPC監督權的行使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按照法定程序對被監督人的權力進行監督,以保證被監督人的權力正確合法地行使,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憲法法律要靠加強監督來維護其統壹性和尊嚴,監督要靠法制來規範其權限、職責、方式和程序,從而保證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因此,要想真正在全社會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保證憲法法律的實施,就必須加強人大的監督機制,使人大的法律監督更加規範、有序、有效。否則會使人大的監督工作時起時落,進而使憲法法律的實施受到人為因素的幹擾,甚至成為壹紙空文。同時,要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法律制度,特別是監督法律制度,使人大監督納入法治軌道。這樣,人大的監督權既能有效發揮作用,又能規範、科學地滿足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客觀需要,真正樹立人大監督的權威。(責任編輯:)

(二)強化制度約束,理順黨和國家機關的關系。

加強監督制度建設是強化監督並使其嚴格按照壹定程序運行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充分發揮NPC的監督功能,必須重視監督制度的建設和創新。NPC法律監督立法應堅持法律監督“不失職、不越權”的原則,在法律上明確NPC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程序,使對NPC的監督趨於法制化、規範化。

第壹,法律監督立法要保障和促進人大法律監督權的行使。有必要明確界定NPC法律監督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能,明確NPC法律監督機構的內容,以確保NPC能夠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律監督機構的職權。

第二,法律監督立法應當規範人大法律監督權的行使。在法律監督的方式、手段、力度和頻率上,應以被監督對象所能承受的為限,防止法律監督的隨意性,防止法律監督權力的濫用,保證法律監督合理、規範、有序地進行,達到保證和促進法律有效實施的目的。

三是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制度。從法律的角度,應該對人大代表的素質和能力以及履行職責的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在人大代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培養高素質、有能力的代表,增強他們履行職權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四是構建符合中國政治現實的監督機制,理順黨和國家機關的關系。壹方面,黨作為領導者,要按照符合領導特點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其在國家機關中的領導作用;另壹方面,黨作為被管黨,要自覺尊重國家機關的管理,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把黨的權力和政權的關系納入法治軌道,為NPC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3)建立和完善NPC監管的操作流程。

人大(NPC)監督程序是指NPC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對被監督對象進行調查處理的先後法定步驟、順序、形式、方式和期限。如果程序的設計和運行不符合人大監督的目的,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會成為泡影。從某種意義上說,民主政治就是程序政治,民主制度是有法律程序支撐的。加強以會議為主要工作形式的NPC制度的程序規定尤為必要。因此,程序對人大監督的意義在於它的方向性發展、不可逆過程和非人格化管理與決策。人大監督壹旦按照程序進行,程序的參與者或任何外部力量都很難影響監督程序的運行,人大監督就能壹步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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