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某項技能、提供某項服務所取得的報酬,與支付該報酬的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的非獨立勞動,從所在單位領取報酬。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存在雇傭和雇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八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塑等活動取得的所得。
裝卸屬於“現代服務”的物流輔助服務。
和服務費不在壹個範疇。
財稅2016號文件附件壹術語解釋:
現代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和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服務、打撈和救援服務、裝卸服務、倉儲服務和配送服務。
勞務費,即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報酬。
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性勞務取得的收入。它與工資薪金的區別在於,勞動報酬是獨立的個人從事自由職業所取得的收入,而工資薪金屬於從屬的個人勞動活動。
裝卸服務是現代服務項目下的物流輔助服務:是指利用裝卸工具或人力,在運輸車輛之間、裝卸場地之間或運輸車輛與裝卸場地之間裝卸貨物的業務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在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和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個人取得許可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 .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小時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修、安裝、繪圖、化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課、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將其作品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船舶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份、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