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送達是法院審判中至關重要的環節,關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審理,判決結果能否及時傳達,當事人的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維護。然而,隨著民商事案件的日益增多,“送達難”成為困擾眾多法院的難題。當事人提供錯誤地址、下落不明、逃避送達、拒絕法律文書、外來務工人員無固定地址和聯系方式、受送達人家屬和基層組織不配合等現象普遍存在。壹、法院常見送達方式及缺點1、郵寄送達。通過郵政EMS,可以很容易找到投遞環節,在回執上註明投遞的物資名稱,由郵政部門投遞,可以減少當事人的反對,投遞成功率高。目前大部分法院都是先采用這種送達方式。這種方式的局限性在於當事人提供的服務地址較高,郵寄成本較高。判決中敗訴方支付的判決沒有法律依據。2.直接發貨。在郵政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往往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由法警或法官親自送達。但由於許多當事人故意逃避送達或有的不能提供正確的送達地址或地址已搬家,法官往往幾次送達都失敗。有些情況下,當事人情緒很激動,不承認自己是受信人。有的當事人甚至因為不懂法律,認為法院發來的東西都是對自己不利的,於是當場和法官對峙,撕毀文件。而且是法官親自送達,司法成本比較高。3.留置交付。當事人拒絕接受直接送達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留置送達。此時,服務人應邀請相關基層組織或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實踐中有壹定難度。有的基層組織或單位的人找不到,或者找到了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服務的人往往要來回跑很多次。4.通知送達。對於上述兩種方式無法送達的當事人,法院將采取公告的方式。發布公告有兩種方式,壹是張貼公告,二是登報公告。但公告只能解決程序的法律問題,真正能為當事人所知的很少,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公告需要60天,拖延時間長,不僅影響法院工作的有效性,也使當事人的權利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維護。5.委托服務。對於異地的法律文書,有的法院會委托兄弟法院代為送達。除了上述三種送達的缺陷外,部分法院出於地方保護等原因,對委托異地送達並不熱心,或故意不送達或拖延送達。二、法院送達難的原因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達地址”存在諸多弊端。由於職業變動、拆遷搬遷等原因導致地址變動頻繁,起訴時原告按要求提供的被告戶籍證明或工商登記證明所載地址有時與被告實際居住或經營場所不壹致。2.法院服務缺乏人員和財政保障。由於法律規定送達權歸法院壹人所有,導致法院在案件中耗費大量人力、財力、物力,但仍存在阻力過大、服務效率低下的情況,而各級法院的人員、車輛等硬件配置和案件激增的現實又不允許法院做這樣的服務工作。3.被送達人惡意逃避訴訟。壹些受助者拒絕簽署法律文件,故意拖延訴訟程序,企圖逃避法律責任。壹些法定代理人在被送達法院時,以各種理由拒絕出庭。個別當事人不配合法院服務,不願意提供當事人的有效地址和電話號碼。有的當事人沒有法律意識,認為簽署法律文書就是承認判決的不利後果。4.缺乏完整的交付機制來支持交付工作。沒有專門的、專業的投放團隊;在郵件投遞過程中,大部分郵遞員缺乏法庭投遞的專業技能和責任心,無法合理判斷“拒收”和“無人簽收”的區別。5.實施留置送達的法律限制已經過時,如“邀請相關基層組織或單位到場並說明情況”,既麻煩又難找願意幫忙的組織和單位;而且留置地點僅限於住所,限制了執行的機會,對壹些不知道地址或單位但能萍水相逢的收件人失去了送達的機會。6.委托服務和公告服務存在機制缺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委托送達的期限和法律責任,委托法院長期不送達拖累委托法院訴訟程序;公告投遞不僅費用昂貴,而且形式簡單,指定刊登公告的報刊有時會因篇幅限制等問題而延誤公告的刊登時間。三、解決送達難的對策1,完善立法,拓展送達渠道。在送達方式、送達地點、義務人、轉送方式等方面進行適當拓展,在送達地址確認、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制度方面進行適當突破或細化。比如法律文書可以郵寄給他們的成年家庭成員,讓他們代為送達。將短信、傳真或電子郵件列為送達方式,明確郵件送達可以作為直接送達的優先方式。送達地點從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其提供的送達地址延伸至受送達人的住所(如臨時住所)、營業場所、法人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受送達人在送達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場所。轉發送達範圍擴大到派出所、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等基層單位,以及與受送達人有密切接觸的人員。留置送達只要有兩個以上的服務人員,就不需要邀請見證人到場,服務人員可以在送達回證上寫明送達情況。2、在現有制度範圍內,法院應該做到:第壹,嚴格規範登記。要求立案人員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住所地址、電話、工作地點等詳細信息,要求原告在立案時提供詳細、準確的雙方聯系方式和地址,簽署地址確認函,明確原告的義務。二是要加強與基層單位和組織的溝通,建立服務網絡,有效支持和配合法院的服務工作。基層單位和組織是法院工作的隱形觸角,在幫助聯系和羈押服務證人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完善限時送達機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各類訴訟文書制作完成後,應在限定的時間內送達各方當事人,避免因送達時間長而延誤,導致當事人中途變更地址後失去聯系,或者部分當事人因預期到不利的法律後果而避免送達。四是合理安排發貨時間。如果按照工作時間投遞,收件人會因為工作等原因經常外出,所以需要打破8小時工作制,利用早、中、晚三個時段進行投遞,這樣才能很好的時差。第五,加強法制宣傳。通過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可以獲得當事人的積極配合。教育群眾在訴訟中不要刻意回避文書的送達,向其說明簽收法律文書、參加訴訟是其權利和義務;教育農民工及其家屬立案後留下固定地址便於聯系,方便訴訟,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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