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學生就業陷阱的表現特征
大學生就業陷阱是指用人單位、其他機構或個人利用大學生的弱勢地位(如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意識差、就業競爭激烈等)的現象。),以提供就業機會為激勵,采取非法、不道德的手段,與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大學生達成各種就業意向(協議),以侵害其合法權益。目前,大學生就業陷阱主要表現出四個典型特征。
第壹,欺騙。主要表現為,招聘單位以強大的虛假宣傳、真誠的虛假承諾、熱情的虛偽,獲取大學生的信任和高期望,然後在協議中提出苛刻的條件,隱藏各種非法目的。
第二,誘奸。主要表現是招聘單位註重包裝,誇大事實,用單位的各種招牌、榮譽、待遇、發展前景迷惑大學生。大學生壹旦被引誘上鉤,臉色驟變,我是流氓我怕誰。
第三,隱蔽。非法雇主的各種招數都有非常華麗誘人的說辭,聽起來有理有據,面面俱到,句句扣人心弦。其實陷阱到處都是。涉世未深的大學生,非常單純,難辨真假,很快成為獵奇的對象。
第四,違法。雇傭中的非法目的不同。壹類是違法違規留住人才。有的學生為了留住人才,戶口、證件被扣,很難去。有的強迫大學生簽訂“賣身契約”,使其成為“以壹個單位為單位生活的人,以壹個單位為單位死亡的鬼”。有的軟硬結合,壹方面寫空頭承諾,壹方面逼迫大學生逐漸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現實。另壹類是作弊,使大學生陷入高薪陷阱、培訓陷阱、中介陷阱,甚至引誘大學生入股、推銷、傳銷等。壹些用人單位給大學生設置協議陷阱、合同陷阱或者試用期陷阱,讓他們覺得欲罷不能,無處追索。
二,大學生就業陷阱的主要類型
第壹類是招聘陷阱。壹是招聘會是非法的。有些雙選會是以畢業生就業為名,實質上並沒有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參加雙選會的單位也是沒什麽修養,也不努力,就是為了湊數,讓主辦方收高價票,參加雙選會的人員公費旅遊,招聘單位收集壹些畢業生的信息。壹些招聘單位甚至出售學生的個人信息,給了壹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二是變相收費。有的招聘單位不當場簽約,要求通過網絡或電話繼續洽談,這些網絡或電話是收費的;有些招聘單位向應聘者收取報名費、信息費或培訓費。三是利用招聘掩蓋違法行為。壹些企業打著招聘的幌子,強迫畢業生做傳銷、推銷或者其他違法的事情。
第二類是中介陷阱。壹種是收取高額中介費,列出壹大堆要麽不要人,要麽不招大學生,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單位,讓妳撞了幾次頭又回頭。但是想退回中介費——難!二是外地非法中介組織或中介網絡,收取固定費用,卻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雖然介紹了壹些公司,但是用人單位的情況與求職的要求相差甚遠。即便如此,工作幾個月後,他們也經常被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解雇。第三種是非法中介相互勾結,以大城市高薪就業為名進行中介,收取大量中介費後介紹給外地中介。國外中介找非法雇主或私人小企業讓大學生打零工,但他們的戶口和檔案卻被長期非法扣押甚至丟失。
第三類是協議陷阱。首先是口頭承諾。如果口頭承諾沒有在書面協議中體現出來,它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壹丹協議的主體之間有矛盾,吃虧的都是學生。二是不平等協議。大學生由於缺乏維權意識,在求職中處於弱勢地位,對不平等條款要麽不了解,要麽不敢提出異議,這在壹定程度上使得就業協議成為“霸王合同”。因此,大學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壹定要謹防無擔保協議、死亡協議、賣淫協議等不平等協議。第三是就業協議取代勞動合同。壹些雇主用雇傭協議代替勞動合同。原因是就業協議中的許多約定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很多非法協議就不存在了,很難約束大學生,達到他們非法就業的目的。
第四類是緩刑陷阱。第壹,沒有試用期可能會有隱藏的玄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試用期的長短由雙方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的用人單位規定大學生報到就簽勞動合同,馬上就要工作了。而當大學生覺得單位各方面都不盡如人意,想另謀高就時,卻發現自己無意中放棄了試用期這個有利武器,失去了應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單方面終止合同,無疑要承擔沈重的代價。二、試用期或試用期過長。勞動部1996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規定,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大中專、技校、技校畢業生,仍按原規定實行壹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內可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於法律法規對試用期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規定,在大學生就業中,違法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試用期和試用期的總期限超過壹年,有的甚至長達兩年;有的單位以試用期為名不簽合同,借故延長試用期;有的單位簽勞動合同,卻寫試用期。這樣的現象很普遍,應該引起大學生的高度重視。
第五類是培訓陷阱。在大學生就業中,經常會看到壹些培訓機構參與其中,不斷向大學生介紹“高薪就業”“保就業”等機會,殊不知其中有很多陷阱。第壹,收了培訓費還是沒有工作。壹些培訓機構以“高薪就業”、“保證就業”為名,引誘大學生繳納培訓費,但培訓結束後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安排就業。第二,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共同傷害大學生。大學生在交了昂貴的培訓費後,被推薦到壹些偏遠的、低水平的企業,沒人管的低薪工作,甚至在試用期被辭退。第三,用人單位的培訓陷阱。有些用人單位要求新進的大學生必須經過某個機構的培訓,並通過考核才能被錄用。培養了這麽多大學生,但考上的沒幾個。即便如此,被錄用的人也難逃厄運,剛過試用期或試用期就被以各種理由辭退。第四,因為訓練而失去自由。俗話說“無梧桐樹,難留金鳳凰;種壹棵梧桐樹,引來金鳳凰”,但壹些沒有梧桐樹的用人單位卻有自己的留人“法寶”。即單位出錢培訓、出崗,“買”走大學生的“自由”。這些用人單位提出,大學生上崗前,要送到培訓機構進行所謂的培訓,並簽訂培訓協議或勞動合同,規定培訓後合格的人員才能上崗,必須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少服務壹年要支付大筆違約金。有些單位甚至扣留大學生證。
第六類是存款和存款陷阱。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禁招聘單位向大學生就業收取費用,包括信息費、培訓費、押金、保證金等。但是在招聘中,大學生經常會遇到各種借口索要費用的情況。大學生壹方面急於找工作,另壹方面又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護意識,所以經常陷入這樣的陷阱。
第七類是安全陷阱。大學生就業中存在的問題給壹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往往計劃周密,什麽都騙,什麽都偷,大學生壹不小心就會吃虧。
1.求各種證書,簽名,蓋章。大學生如果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證據,就有可能成為各種形式的債務人,比如欠費、欠稅、擔保人,也有可能成為敲詐的對象。
2.索要證照費、信息費、報名費、勞保費、保險費等各種費用。大學生只要記住,不管對方多麽能言善辯,不賺錢是絕對不會花錢的,他們的如意算盤就落空了。
3.謹防盜竊和搶劫。首先,采訪陌生人,陌生的地方,可疑的時間,壹定要小心。很可能每個環節都有很多陷阱,讓妳防不勝防。其次,謹防將手機和鑰匙交給對方,不要隨便吃喝對方提供的食物和飲料,否則可能會在瞬間失去壹切。而且,謹防詐騙。如果對方為了掌握妳的全局而進行無休止的采訪,妳可能已經處於危險的境地了。要麽設個小陷阱讓妳陷入困境,然後高價索賠;或者妳的家人朋友可能得知了妳的車禍和重疾,於是匆忙把錢轉到了不法分子的賬戶上。
4.防止非法工作。工作性質不明,任務不明,行動詭秘。這個時候壹定要高度重視,它可能已經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了。可能從事涉毒、走私、銷贓、窩藏贓物、傳銷等違法工作。而壹旦事情敗露,犯罪者就銷聲匿跡了,妳就成了替罪羊。
5.女大學生安全是第壹位的。不法之徒更容易選擇女大學生,因為她們更難找到工作,容易被欺騙,而且防禦能力差,膽小,容易被控制。女大學生就業壹不小心,就有可能落入不法分子和不良企業的陷阱,從被搶錢搶色到壹無所有,到陷入色情、傳銷或被拐賣,甚至暴力對抗,丟掉性命。所以,女大學生就業壹定要把安全放在第壹位,思想上不能馬虎,貪圖金錢和享受,以免被誘惑;行動時壹定要深思熟慮,以防掉入陷阱;具體環節要循序漸進,防止給人把柄。
三,解決大學生就業陷阱的途徑
解決大學生就業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特別是在當前大學生就業困難的情況下,政府和社會應加強改革和管理,維護大學生的基本權益,努力創建和諧社會。
1.改革和完善大學生就業機制,保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現行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力不夠強,學校難以真正發揮其舉足輕重的作用,導致學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弱勢地位凸顯。因此,有必要改革現行的就業協議制度。首先,學校應該退出三方就業協議的簽訂。高校不是就業協議的主體,不具備社會就業管理職能。以高校為協議主體,使其處於尷尬的境地,容易引發糾紛,侵犯學生權益。其次,現行就業協議應向勞動合同方向發展。雖然現行的大學生就業協議與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兩者結合模糊,就業協議文本不規範、協議內容不全面,往往成為用人單位逃避責任或違法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因素。最重要的是,聘用協議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性質;內容由雙方自由約定,沒有強制性規定,這是協議與勞動法沖突、就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矛盾、用人單位侵害弱勢就業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根本原因。筆者認為大學生就業協議應向附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發展。可能認為用人單位與大學生事先簽訂了附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有法可依,性質明確,能有效約束用人單位的違法現象。即使有糾紛,也有法可依,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再次,高校要淡化就業管理職能,強化就業服務職能。作為大學,其更重要的職能是為學生就業提供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而不應該是尷尬的“第三者”。高校履行的就業管理職能應“物歸原主”,即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理所當然。這樣既能避免三方協議的現象,又能充分保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讓違反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2.規範大學生就業市場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是用人單位與大學生洽談、簽訂就業協議的主要渠道,也是政府、社會和高校促進大學生就業、為大學生提供就業服務的主要途徑。由於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意識差,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壹定程度的保護。政府、社會和高校應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創造良好的就業條件,努力促進大學生充分就業。特別是政府相關部門要為用人單位和大學生搭建溝通的平臺和橋梁,讓他們充分協商,分別找到滿意的“對象”。然而,當前就業市場管理缺失、就業市場功能“變質”、市場主體身份復雜等問題成為普遍問題,給大學生就業蒙上陰影。因此,完善和規範大學生就業市場管理勢在必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審批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為大學生就業提供壹個有序、規範、誠信、公平的市場。
3.加強用人單位管理。目前,許多用人單位在就業方面有意無意地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更有甚者,壹些用人單位在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時設置陷阱,並以此為依據長期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解決大學生就業陷阱的有效途徑之壹是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和檢查,嚴懲非法用工者,同時在勞動者中加強勞動法的宣傳,鼓勵其檢舉揭發用人單位的違法現象,依法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
4、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和不良企業的違法活動。不法分子和無良企業嚴重擾亂就業秩序,對大學生的人身和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使大學生經常遭受難以承受的打擊,對他們的成長和發展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也對社會穩定和安全造成極大的破壞。因此,我們應該重拳出擊,堅持不懈地阻止這種趨勢,為社會和大學生創造壹個良好的外部就業環境。
5.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大學生就業陷阱,不僅要創造壹個安全、有序、公正、合理的外部環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讓他們知法、懂法、守法,能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大學的法制教育不夠,壹些法律課程不被大學生重視,導致很多大學生法律知識匱乏,法律觀念淡漠,維權意識淡薄。即使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他們也不知道。當然,有很多人是杞人憂天,忍氣吞聲,但很少有人是依法維權,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現象不僅侵害了個別大學生的利益和權利,也助長了許多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引發了許多不安全、不穩定的事件,也對許多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生產生了不利影響,可能為他們未來的發展埋下隱患。
另外,大學生要不斷參加社會實踐,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不斷錘煉,快速成熟。社會和學校的保護是有限的,短暫的。比較現實的做法是,要求大學生積累社會經驗,明辨是非,分清好壞,樹立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