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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河流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和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還應當遵守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第三條河道管理應當堅持防洪優先、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註重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的領導,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河道建設、維護、生態補水、管理和運行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依法參與河道整治。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市水系管理機構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競秀區、蓮池區和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河道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的河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河道的管理和清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二章整治和建設第七條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行洪暢通和航道暢通。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整治和建設規劃,組織實施河道整治和建設。

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加強堤防和護岸綠化,合理布局生態綠化、文化景觀、休閑娛樂設施,保護河道生態功能和歷史風貌,保持河道自然形態,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美化河道環境。不得將對堤防工程和生態環境有負面影響的植物用於堤防和護岸綠化。第九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跨堤、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涵洞、渡口、管道、電纜、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防洪標準、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劃,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報有管轄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批。

行政審批部門在審查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申請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對水利工程功能影響的報告書和防洪評價報告。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發生重大變化,自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依法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和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監督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壹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已建在堤防上的涵閘、泵站、埋地穿堤管道、電纜等建築物和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重建。第十二條村鎮建設和開發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和護堤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鄉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因修建水庫和河道整治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移民安置、河道管理和整治。第十四條縣級界河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排水、增加引水、設置阻水障礙物或者減小河道、渠道的斷面和過水能力;

(二)未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內修建引水、擋水、蓄水工程和有損相鄰地區利益的工程;

(三)因河道管理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第三章管理和保護第十五條河道管理的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沙洲、灘地、堤防、護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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