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應向采購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采購單位或勞務接受單位承擔的稅費,以及采購方支付的各種運雜費。應收賬款是隨著企業的銷售行為而形成的壹種債權。應收賬款包括已經發生和未來將要發生的債權。前者是已經發生並明確成立的債權,後者是現實中沒有發生但將來壹定會發生的債權。
(1)中國人民銀行令第4號[2019]-《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債權人因提供某種商品、服務或設施而向義務人要求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包括以下權利:
(壹)買賣、租賃產生的債權,包括貨物買賣、水、電、氣、暖供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動產或不動產租賃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遊等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受益權;
(四)因提供貸款或者其他信貸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基於合同的其他具有貨幣支付內容的債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質押。具體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質押給債權人,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況下,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
征信中心應當建立基於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並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開展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相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同壹應收賬款上設定多項權利的,質權人應當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行使質權。
第二章註冊和查詢
第七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第八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登記內容達成協議。
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於質權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當註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第十條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和登記期限。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法定註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註冊號、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碼等機構代碼或代碼。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和地址。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以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第十壹條質權人應當將完整的登記內容提交至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統記錄提交時間並分配登記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變更代碼並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質權人應當根據主債權的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最短註冊期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三條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延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最短展期1個月,每次展期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登記內容有遺漏、錯誤或者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質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新增應收賬款質押的,新增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時質權人的法定登記姓名或者出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發生變更的,質權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質權人辦理登記延期或變更的,應當與出質人就延期或變更達成協議。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質權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00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壹)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的實現;
(3)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押權利;
(四)導致登記權利消滅的其他情形。
質權人拖延註銷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質權人憑變更代碼辦理延期、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出質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有誤的,可以請求質權人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者撤銷的,出質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登記異議。
已經辦理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撤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出質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異議登記完成後7日內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壹條出質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提交爭議仲裁並在登記公示系統提交案件受理通知書的,征信中心將註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質權人申請,征信中心應根據對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質權人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
第二十三條質權人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出質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辦理異議登記後,登記公示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號,生成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異議登記證明。
第二十四條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時,應嚴格審查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並在登記公示系統中查詢應收賬款的權利負擔情況。
第二十五條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如實登記登記公示系統提示的事項,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辦理登記時,有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註冊成為登記公示系統用戶後,均可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七條出質人為單位的,查詢人應當以出質人的法定註冊名稱進行查詢。
出質人為個人的,查詢人憑出質人身份證號碼查詢。
第二十八條征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九條質權人、出質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查詢人可以通過證書編號在登記公示系統中驗證登記證書和查詢證書。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職責
第三十條征信中心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維護登記公示系統的安全正常運行,防止登記信息的泄露和丟失。
第三十壹條征信中心應當制定登記操作規程和內部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二條註銷登記或者登記期限屆滿後,征信中心應當將登記記錄以電子方式離線保存,保存期限為15年。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征信中心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應收賬款登記服務費。
第三十四條債權人應當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登記公示系統中對以融資為目的的應收賬款轉讓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權利人在登記公示系統辦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動產和權利擔保,包括當事人通過協議在動產和權利上設定的,為清償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而提供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各類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融資融券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2017])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