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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斷絕親屬關系?

沒有解除親子關系的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關於斷絕親屬關系的問題,法律沒有規定,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能斷絕。成年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有贍養義務,包括經濟上的贍養和精神上的安慰。超出正常生活範圍內的經濟要求,不屬於贍養範疇,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出錢。

親屬關系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法律擬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可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類。親戚不等於家人,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血緣關系。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申報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聲明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不允許解除親屬關系,因為這涉及身份問題。這種關系不是法律捏造的,也不能由法律調整。當然,不可能通過法律手段或手段斷絕親屬關系。當然,如果涉及到親屬關系的法律擬制,是可以解除的。比如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是血親關系的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上認可的、人為設定的,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壹方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依法解除虛構血親而終止。

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系:孩子被他人收養的,父母子女關系依法消除。

(1)為親生父子關系。父子關系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感情上可以“斷絕”,但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但是,雖然不能解除血緣關系,但父親基於法定義務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妳已經年滿18周歲,妳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妳是完全自由的,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幹預。但是,未成年人自小被他人收養的,被收養的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2)對於繼父-兒子關系。關於繼子關系,理論上認為,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繼子關系可以斷絕。

(3)對於養父養子關系。關於收養父子關系,收養父子關系成立後,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

(四)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7)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即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能放棄。同時,在法律解釋中,子女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而拒絕贍養父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並有正當理由者,父或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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