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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關於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律師的任務是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三條未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律師業務,違者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取締。第四條律師執行職務,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文明服務。

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對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秘密,應當嚴格保密。第五條有組織的律師從事業務活動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安排,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私自收取報酬;不得同時接受同壹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委托;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擔任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第六條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禁止以任何方式幹擾、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對刁難、侮辱、攻擊、迫害律師的,要根據情節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第七條律師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憑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工作證,按照有關規定對案件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並有義務出具必要的證明。第八條參加訴訟的律師有權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文書的規定,在法庭上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法庭應當為律師設立閱卷室或者其他固定場所。律師可以摘抄底稿,案件審結後,摘抄的材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歸檔。第九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依法會見在押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提供會見場所並負責安全警衛,不得詢問律師與被告人的談話內容。第十條律師承辦案件,主要知情人是處於預審階段的刑事被告人,且被告人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律師可以持偵查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工作證,在公安預審部門人員陪同下,向在押被告人調查取證。

如果律師調查的問題在預審期間與刑事被告人有利害關系,律師可以持調查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工作證,擬定調查提綱。預審人員將在公安部門的協助下,向在押被告人詢問有關情況,並及時將材料轉交承辦律師或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第十壹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當事人提出的請求違反國家法律,經勸說無效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終止委托。

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時,被告人不如實陳述案情的,有權拒絕辯護。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為律師履行職責留出適當的準備時間。確定開庭日期時,通知應至少在開庭三天前送達律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律師因案情復雜無法準備出庭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延期審理。

人民法院開庭的時候,應當設立律師席,律師可以帶壹名助手做法庭筆錄。第十三條律師在法庭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庭規則和秩序,嚴格執行訴訟程序。審判過程中,法官應當尊重和保證律師出庭時依法履行職責,聽取律師的辯護和代理意見,不得詢問律師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不得隨意命令律師退庭。

律師當庭發表的辯護詞、代理詞,法院應當附卷。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的二審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閱卷,提交答辯狀或者代理陳述。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律師參與訴訟的案件,應當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列明律師名單,並抄送承辦律師。經當事人同意,律師可以在上訴期限內代為上訴。第十六條律師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應當通過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律師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第十七條律師在執行職務中違紀違法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事實、情節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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