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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如何分類?羅馬法在人類社會中的價值是什麽?對世界有哪些主要影響?

羅馬法的分類

羅馬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將羅馬法分為以下四類:

1,公法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民事治安法官法(治安法官法)。

4.民法和自然法;

與其他古代法律相比,羅馬法之所以為人們所稱道,不僅因為羅馬尤其是其私法被視為現代民法的範本,還因為羅馬法的精神是統領整個羅馬法律體系的靈魂核心。

壹般來說,法的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體系中的法的觀念,[1]是指支配法律現象和法律文化體系的價值信仰體系,[2]是時代精神在社會和法律領域的落實,是時代法律文化的內在精神特征,是支配法律體系運行和發展的法律價值基礎,是壹個國家法律價值的靈魂。[3]根據上述定義,羅馬法精神是指符合羅馬社會商品經濟交易要求,反映羅馬時代文化特征和政治結構的抽象概念原則。這些概念性的原則指揮和指導著羅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而他們——雖然已經被歷史塵封——卻能被現代人從那壹堆歷史論文中找到。它們是自然法、私法和理性的精神。

壹、自然法精神及其現代意義

說羅馬法富有自然法的精神,就像說教會法充滿了上帝的意誌——這是毫無疑問的。梅因說:“我找不到羅馬法優於印度法的任何理由,如果不是有壹種‘自然法’理論賦予它獨特而優秀的模式的話。”[4]但是,如果要問羅馬法是如何體現自然法精神的,那就要費壹番口舌了。

自然法首先表現為壹種哲學思潮,可見於赫拉克利特、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裏斯多德。後來被斯多葛派學者繼承並與法律密切相關,而在這壹過程中起到至關重要作用的靈魂人物是普什西塞羅。西塞羅告訴我們:

“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壹致的正當理由。它具有普遍適用性,是永恒不變的。羅馬和雅典的法律不會不同,今天和明天的法律也不會不同,因為只有壹個永恒的法律,任何民族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而且,人類只有壹個主人和統治者。這就是上帝,因為他是這個法律的制定者、頒布者和執行者”。[5]

西塞羅和他的學說成為當時羅馬社會的流行語,影響了羅馬法學家。在公元6世紀的法律階梯中,我們可以直接見證自然法被這些法學家嵌入羅馬法的效果。在《法律階梯》的第壹卷和第二卷中,羅馬法被明確分為三部分;自然法、人民和解與公民法。自然法的定義是:自然法是自然教的法——切割動物。因為這種規律不是人類獨有的,而是所有動物都有,不管是天上的、地上的、海裏的動物。男人和女人的結合是由自然法則產生的,我們稱之為婚姻:從而有了孩子和他們的教養。的確,我們看到,除了人類以外,所有的動物都被認為同樣知道這個規律。[6]

在羅馬法文本中,很少有這種情況直接賦予自然法以明顯的權力,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得出羅馬法被自然法精神滲透的結論。因為羅馬法學家絕不是以機械或教條的方式將自然法的哲學註入法律。“如果我們只統計絕對屬於斯多葛派學說的法律條文的數量來衡量斯多葛派對羅馬法的影響,這將是壹個嚴重的盡管是常見的錯誤”。[7]斯多葛派對羅馬法的貢獻“不在於他們為羅馬法提供的特殊論據的數量,而在於他們給予羅馬法的單壹的基本假設”。[8]這壹基本假設被後人戲稱為“不言而喻的真理”——即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財產和幸福的天賦權利——壹切法律規定都必須以此為最高原則。

至此,我初步闡述了自然法滲透到羅馬法的事實。同時,自然法的概念和內涵也沒有得到解釋,兩者對把握自然法的精神都頗有幫助。

尤氏《法梯》中對自然法的定義,之前也有提及,但只是眾多版本中的壹個。事實上,人們對自然規律的認識從來沒有達到過;他們要麽把它理解為壹種物質、行為或概念的性格和品質;或者說它是宇宙的自然秩序及其特征;或者是人與人之間特定關系的自然原因,比如血緣關系;或者人類的善良和普遍的道德意識;還是理智。[9]通過這場令人不安的爭論,我們可以發現壹些相似之處。

首先,自然法不是為了反映立法者的意誌而產生的,它始終與正義和公正相壹致。因此,自然法永遠是正義的尺度和保護傘。現實中,壹件事或壹種行為是否正義,不僅僅局限於與現實規律的比較,更重要的是是否符合自然。順應自然是自然的,因此也是公正的。這和定法明顯不壹樣。壹般來說,實在法“至少部分地表現為立法者隨意創造的法律”,[10]所以是否公平正義還需要進壹步確認——壹般來說,並不總是如此。

其次,聯系上述,自然法的正義化身形象和自然的普遍存在論導致了自然法普遍性的結論。就空間效果和個人效果而言,實在法僅限於特定地區和特定人群。比如羅馬民法,只適用於共和國的羅馬公民。然而,自然法適用於所有人,不分種族、性別、財富和智力,也不分貴族或平民、自由人或奴隸,不僅現在如此,將來也是如此。在自然法善良的目光下,現實中的種種差異都被自然法過濾掉了,剩下的都是同樣赤裸、同樣平等的靈魂。

第三,由於自然法沒有反映立法者的意誌,人們可能會問:它是如何產生的?這個問題照例有不同的答案。有人認為自然法源於自然,有人認為源於上帝,有人認為源於人性,等等。但再大的歧義,都有壹個* * *相似性,就是來源的先驗性。超驗性賦予自然法以神秘,而神秘往往又莫名其妙地與神聖聯系在壹起。

從歷史上看,自然法的概念雖然經歷了幾千年,其間已經註定,但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首要意義在於,它為人們批判社會安排提供了參考坐標。

現代社會傾向於認為實在法是法律的唯壹來源,這導致了任意統治的法律基礎。這是違反羅馬法的。在羅馬法中,自然法和民法是不同的,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體化。自然法高於民法,民法必須以自然法為坐標和準則。“法學家們顯然把‘自然法’想象成壹個應該逐漸吸收各種民法的體系”,[11]因為自然法是正義的體現。

自然法描繪的正義與公正的美好圖景,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壹盞明燈。在它的指引下,人類穿越了歷史的驚濤駭浪,從野蠻走向文明。自然法是壹種理想,是壹個坐標。雖然不能(很快)實現,但“可以提供壹個評價國家法律、限制政府權力普遍性的準則”[12];而且,“幸運的是,由於自然法概念的發明,第壹次可以激烈地批判社會安排。”[13]所以緬因說:“這個概念有它的價值和作用,因為它能使人想象出壹個完美的法律模式,它能激發壹種無限接近它的希望。”[14]

其次,自然法有助於確立法律信仰精神。

波爾曼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化的教條”,“沒有法律的信仰……將退化為狂熱”。[15]這種聲音聽起來還是聾的。壹個沒有信仰的人會導致傲慢,壹個沒有信仰的社會會導致混亂。非法治國家不言而喻,因為那裏從來就沒有法律信仰。法律只是治理的工具。必要的時候用,不用也不疼。所以在那裏,法律總是成為人們的笑柄。即使在法治國家,受各種現代思潮的影響和行政權力不斷膨脹的事實,法律信仰也正遭受著嚴重的危機。因此,當前的形勢和未來的目標要求我們樹立法律信仰的精神,自然法對此感興趣。

自然法是正義的、理性的,是與人性、自然相和諧的,所以自然法是神聖的。在自然法則面前,單個人卑微卻平等。人們對正義的追求和自我認同產生了他們對自然法的信仰,歷史上古典自然法學派和復興自然法學派的興起就是明證。自然法和實在法雖然有區別,但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兩者都被正義的繩索所束縛——畢竟實在法是自然法抽象原則的體現。因此,人們對自然法的信仰轉移到對法律的信仰上;信仰實在法是因為其中蘊含的自然正義,是對正義的崇拜。

第三,自然法為法律全球化提供了理論註腳。

當前法律發展的壹個明顯特征是法律的全球化。不同國家和地區在立法過程中相互借鑒成功的範例,兩大法系也逐漸開始了相互融合的實踐。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很復雜,自然規律可能是壹個註腳。

在《法律的階梯》中,蓋尤斯宣稱,所有依賴法律和習俗的國家都部分適用了全人類所擁有的法律。自然理性在全人類中確立的東西,全人類都同樣遵守。它被稱為萬民法,因為它是適用於所有國家的法律。[16]在格斯看來,因為萬國法是壹種普遍的或極其普遍的規則體系,所以萬國法是jus natural。

既然自然法為全人類所擁有,為全人類所遵守,那麽法律在世界各國間趨同也就不足為奇了。事實上,自然取得中的先占原則,男女關系中的自然婚姻,貿易制度中的割讓和買賣,在各個國家都是相似的。因為都是大自然造成的。相反,不同國家法律中差異較大的原則是否與“自然”相壹致,值得探討

二、私法精神及其現代意義

討論羅馬法的私法精神,或許應該從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入手。《法律階梯》第1卷第1條第4款:法律學習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部分。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涉及個人利益。在羅馬法文本中,法律的階梯只討論私法,帶有壹些刑法和程序法的媒體主題;《道統集》也是如此,只是有些官員的責任在1卷中沒有系統論述。法典的十二卷中,只有最後三卷涉及公法。[17]因此,僅從數量上看,羅馬法很大壹部分是與私法相關的。“事實上,只有私法才是許多世紀以來人們認真關註的對象,公法似乎是壹個有名無實、無用甚至危險的對象。據我們所知,羅馬沒有憲法或行政法。刑法只是圍繞私法發展的,所以基本上看起來是私人的事情(犯罪者和受害者或其家屬)。刑法實際上從未成為公法的壹部分,也從未達到私法的發展水平。”[18]

私法規定的數量只是從側面說明羅馬人對個人利益的重視,並不能推斷羅馬人已經具備現代人的私權意識。但在自然法精神的沐浴下,羅馬人做到了這壹點,他們的私法精神至今仍被學者們津津樂道。那麽什麽是私法精神呢?承認個人具有獨立的人格,承認個人是法律的主體,承認個人生活的壹部分是不可幹涉的,即使未經個人許可,國家也不幹涉這部分個人生活。[19]這才是私法精神的真諦。私法精神主要表現在平等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上。[20]

體現羅馬私法精神的第壹個理念是平等。如果羅馬法體系是不平等的,那麽這個結論幾乎不需要論證,因為羅馬法規定“所有人要麽是自由人,要麽是奴隸”,階級差異的存在就是人類社會最大的不平等。既然如此,為什麽說羅馬私法精神體現了平等的理念和原則呢?因為雖然羅馬社會是奴隸社會,但羅馬法的制度安排中包含了平等的因素和對平等的單純追求,不平等的瑕疵不應該掩蓋平等的光輝。

羅馬法首先在平等的公民中調整法律制度。在羅馬法中,“壹切權利都是人創造的”,但在羅馬社會中並不是每個人都是權利的主體。除了是人,還需要滿足其他基本條件:自由,就公民關系而言,還應該是公民。因此,任何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羅馬法中的平等主體。奴隸壹般不是權利的主體,而是權利的客體,但他們在獲得自由人的地位,成為自由人和羅馬公民後,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即使是未出生的嬰兒,其地位也和新生兒壹樣。【21】所以保羅說:“當涉及到胎兒的利益時,母親體內的胎兒被當作壹個活生生的人來對待,盡管它在出生之前對別人毫無益處。”[22]

在行為能力方面,在羅馬法中,精神病人和兒童沒有行為能力,而未婚者,包括“近子”,只有有限行為能力。他們不能在沒有監護人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壹些可能減少財產的行為,而在新法中,未成年人是受到保護的。被禁止生育的廢人等同於未婚者。雖然奴隸沒有法律行為能力,但他有能力為其主人的利益並以其名義實施法律行為。除上述人員外,每個人都可以因壹定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而取得或失去財產。而且在這個財產轉移的過程中,他們的地位始終是平等的,因為在羅馬法中,“以債法為其核心,基本上考慮當事人的平等,不考慮不平等人之間的契約。”[23]因此,任何違背平等原則的行為,包括障礙、欺詐、脅迫、非法行為等。,被法律駁回。

羅馬人對平等的追求逐漸侵蝕了奴隸制和家庭制度。羅馬帝國後期奴隸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羅馬的已婚婦女在帝國時期實際上是獨立於丈夫的,妻子可以自由輕松地與丈夫離婚。家庭也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如軍事專用財產;即使在帝國後期,也規定了父親撫養子女的義務。[24]總的來說,羅馬法體現了樸素的平等精神。如果要追究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壹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因為歷史上的每壹次發展都是由許多因素同時相互作用決定的,而某壹個具體因素所起的作用往往難以衡量。

羅馬私法精神的第二個體現是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地作為或不作為,不受外界其他人的幹涉。但是,這種作為或不作為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的利益。羅馬法中“公法不能因私簡而修改”和“私約不修改公法”的原則[25]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外部約束的表現之壹。因此,在法律的階梯上,自由的定義是;想做什麽就做什麽的天賦權利,只限於被法律禁止或強烈阻礙。[26]

在羅馬法律體系中,廣泛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比如強制往往導致其法律上的無效,主體有壹定程度的意誌自由。但是,也許正是債的轉讓、變更和契約制度能夠成功地解釋羅馬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羅馬法中,初始債權和債務壹樣,也是轉移給繼承人的,私犯產生的債務最有可能轉移給繼承人。但是,它們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間轉移,這是羅馬法的原則。但是,在羅馬法的歷史發展中,這壹原則必須面對貿易的需要而做出讓步。既然債具有財產制度的明顯特征,就不可能延緩成為交易手段。所以後來“任何債權都是可以轉讓的,不管是合同產生的,私人犯罪產生的,還是其他債務原因產生的。”[27]

雖然債務可以轉讓,但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進行變更。無論是減少還是增加,或者因各種原因改變其初始效力,或者在主債務上附加壹個具有自身訴訟權利的債務,仍然是附屬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非正式的簡單”或正式的協議來變更債務。[28]也許合同更能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羅馬法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創設權利和義務。例如,在口頭合同中,只要當事人做出承諾,債務就產生了。在更常用的正式合同中,未來債權人獨立提問,未來債務人相應地獨立回答。比如:“妳給嗎?”“我會”:“妳答應嗎?”“我保證”:“妳會蓋嗎?”“我保證”:“妳保證?”“我保證”:“妳會做嗎?”我會做的。只要這些公式式的問答完全壹致,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成立了。在合意合同、實體合同、簡易合同和協議合同中,當事人的自主權利創造行為隨處可見。

作為私法精神的體現,平等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從未被遺忘。相反,在當代社會,尤其是當代中國,重溫私法精神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

首先,歷代學者所歌頌的私法精神的表現形式隱含著壹個* * *,即承認將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這種劃分法律的方法仍有其理論和現實意義。給法律分類是學者們喜歡做的事情。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使人們在法學學習和法學研究中對復雜的法律現象有了清晰而全面的把握;同時也揭示了法律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壹個指向“公”即國家,另壹個指向“私”即個人。這種利益功能取向的二分法有助於人們理解法律。

羅馬法中高度的私法精神也造就了這樣壹種信仰;私權不應受到國家公權的任意粗暴幹涉。從某種意義上說,這限制了國家公權力的誤用和濫用。雖然在羅馬法中,私人的同意不能違反國家的強制規定,但是國家的強制力不應該任意幹涉公民之間的同意和屬於公民本身的基本權利。從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洛克和孟德斯鳩,到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都表達了對政府權力擴張和侵略的懷疑和憂慮,並分別在理論和制度上給予了現實的約束。在現代社會,國家幹預的全球經濟政策已經取代了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國家廣泛運用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調控社會生活。司法管轄權法律制度的多樣化日益被單獨的中央立法和行政法規所取代。法律與政治的關系日益密切,私權在強大的國家面前更加脆弱。因此,在當代社會,重溫私法精神,重建私法品格,顯得尤為必要。

不僅如此,羅馬私法精神的全球傳播還激發了社會主體的獨立意識,為主體擺脫各種形式的依賴提供了理論指導。平等原則不僅影響了羅馬的法律體系,也激勵著當代社會的人們努力實現這壹目標。是人類擺脫依賴的前提和基礎。意思自治原則賦予主體自我行為的自由,主體有權選擇做什麽或不做什麽,如何做,與誰做,這就為主體擺脫依賴創造了現實可能性或提供了實現這壹目標的手段。總之,私法精神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褪色。相反,在文明的進程中,它越來越被人們所珍視。

三、理性精神及其現代意義

羅馬法包含著豐富的理性,這是中世紀和現代人的知識。人們總是在不同的場合提醒我們,羅馬法是理性的化身。蓋伊。柯克·野雞認為:

羅馬法不是我們的普通法,在法國也不具有強制性,但被視為理性。.....“轉向羅馬法”,我們的意思是轉向羅馬法的靈活性和自然性,而不是說我們被迫無所作為。.....德。杜認為法國習慣法和成文法是我們的習慣法,他只把羅馬法看作是成文的理性。[29]

這樣壹部理性的羅馬法給後人的不僅僅是壹些參考和句子。相反,“羅馬法的法令和答案,無論是單壹的還是整體的,都構成了壹種成文的自然法,壹種在羅馬法學家眼中從來不存在的成文的理性。他們把羅馬法,連同《聖經》、教父的著作和教會法,都視為聖書。”[30]

羅馬法的合理性主要表現在法律推理和研究的方法、典範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類模式、法典化的傾向和成就。就法律方法而言,雖然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探索極其實用,但他們把規則僅僅看作是“對事物的簡要陳述”。但他們在2世紀和1世紀引入了希臘的辯證推理方法,[31]同時對壹般的法律制度做了高度抽象的概括。結果,正如馬克思在他的著作《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所說,“實際上,是羅馬人首先制定了私有財產權、抽象權利和抽象人格權。”"羅馬的主要興趣是發展和定義那些屬於私有財產的抽象關系."

模範的法律制度是羅馬人引以自豪的壹面。羅馬法中的債制度、物權制度、人格權制度在2000年後依然顛撲不破,為後人所青睞。的確,羅馬法為後世提供了壹個基本的術語體系,這可以從當代民法經典文本與古羅馬經典文本的比較中找到大量證據。另壹方面,羅馬法的法律體系分類也沈浸在理性的光輝中。第壹種也是最有影響的分類方法是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其次是自然法、民法與自然法、民法與民法的分類模式。人們很難想象這種分類模式不是理性引導的結果。

也許理性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法典化的傾向和成就。壹般來說,“代碼本身就是高度理性的體現”[32]。事實上,羅馬法始於法典(十二銅表法),終於法典(查士丁尼民法全集)。法典化來自於追求法律普遍性和系統化的沖動。這壹追求成功實現的前提在於人們承認人類具有相當程度的理性,並在此基礎上認識和解決法律中的問題,從而最終達到法律的完美狀態。因此,任何法典都不同程度地散發著理性感,羅馬法文本也是如此——近代的法典化也逃不過尤斯塔斯《民法全集》的事實就是這種觀點的例證。

當然,古典時代羅馬人的理性觀念很簡單——與現代相比。概念上屬於壹種自然理性,方法論上屬於壹種形而上的思辨理性。盡管如此,羅馬法的理性精神仍然具有借鑒意義。

雖然在今天,羅馬人其實更註重實際問題的討論,但這壹事實並不能抹殺羅馬人非凡的抽象思維和邏輯能力。雖然理性的力量不是無限的,但它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在法律創造過程中,是以理性為先導還是以經驗為先導,是壹個重要的問題。如果我們在立法上都遵循“摸著石頭過河”或“成熟壹個”的思路,而沒有充分利用理性的超前性和預見性,就可能導致法律體系的矛盾和混亂,並可能導致立法的嚴重滯後,這對壹個國家的法制建設相當不利。

重視理性的作用也在壹定程度上有助於實現法律專業化的目標。法學家在羅馬時代的作用是前所未有的,他們的觀點和意見被寫進教科書和法典。壹般來說,法學家和法律職業者的訓練足以使他們擺脫各種偶然的支配。他們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訓練,運用分析推理和辯證推理來操作規律。而且,深謀遠慮是他們區別於非法學家職業群體的標誌之壹。他們也重視體驗,但不是用直覺去體驗,而是理性地分析、總結、推理。總之,雖然他們的理性是有限的,但他們會最大限度地利用理性,結果總是大部分符合理性。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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