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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招投標過程進行行政監督

1,招投標行政監督必須依法實施。

(1)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的概念招投標行政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招投標活動和當事人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執行招投標行政命令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違紀違法行為的行政行為。

(2)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制定《招標投標法》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使招標投標工作“有法可依”,也是為了使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有法可依”,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實施,即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監督執法必須依法進行,代表國家最高意誌的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實施。

(3)招投標行政監督法必須貫徹“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這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監督執法行為既要符合行政實體法,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行政監察執法權只有在法律賦予的情況下才能存在,即行政主體必須在其法定權限內行使權力。②行政監察執法權必須依法行使,這是合法性原則為行政主體設定的義務或責任。權力和責任是統壹的,相互依存的。濫用權力,不依法行使權力,放棄應有的責任,都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3)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得違背法律主旨。因此,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應屬於政府行政管理的範疇,符合“依法行政”和“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貫徹這兩個基本原則,就是行政機關的監督執法必須依法進行,在招投標領域,招投標的行政監督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這是招投標管理現狀的客觀必然要求,符合招投標發展的客觀規律。

(4)依法實施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的意義。壹是有利於保證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真正實施,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二是有利於保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的統壹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於保證招標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制化、規範化。三是有利於減少監督執法中的糾紛、矛盾、不公平、錯誤和違法行為,有利於提高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效率。第四,有利於廉政建設和消除腐敗。

2.加強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1)經過幾年的發展,隨著《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以及地方規章制度的完善,各地對招投標工作的規定已經細化。但隨著新問題的出現,新漏洞的鉆取,就要“與時俱進”,瞄準新的。

(2)建立非現場監管和事後跟蹤制度,從法律監管程序向法律監管實質轉變。在控制論中,管理過程中的控制工作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後控制。可以說,目前的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更多的是註重事前和事後的過程控制,而幾乎沒有事後控制和全過程控制。

招投標監管工作滿足於法定程序,甚至監管工作固定在從開標到評標的程序上的現象相當普遍。相關部門的監督人員只在開標會召開時到現場,按照規定程序觀察投標各方和評標專家的“表現”,直到投標結果出來。只要“業績”沒有瑕疵,監督任務就完成了。至於招標當事人、評標專家、中介服務人員在活動前後的異地個人活動,不屑於管。

針對當前招投標市場違法犯罪的特點,招投標監管工作應深化和規範。首先,監督機制要提前介入,向後延伸,監督要貫穿項目立項到竣工的全過程。其次,要擴大監管範圍,將監管從場內推向場外,實行內外並重、內外互動、內外融合。

對工程招投標合同實施中的爭議、糾紛和問題進行監督管理,壹是可以根據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歷史情況來處理和解決這些爭議,二是可以總結問題的經驗來指導今後的工程招投標工作。其實很多爭議和糾紛都是當時招標過程中留下的隱患。如果在招標過程中消除了這些隱患,顯然可以大大減少糾紛和爭議的出現。

(三)完善工程招標擔保制度工程招標市場的買方市場決定了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市場不平衡。這種不平衡壹是容易造成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的不平等交易,二是會造成投標人之間的惡性競爭。這些都可能導致招投標過程中監督管理的規避。如前所述,投標人違規,掩蓋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以合法形式“陰陽合同”;投標人的“釣魚項目”、陪標、圍標、擡標、串通投標等。

招標人和投標人作為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尤其是不正當競爭。目前,壹方或政府管理部門很難對違法行為進行適當的追究和處罰,或者追究和處罰的成本過高。

工程擔保這壹全新的經濟手段的引入,將促進索賠機制的作用,有助於強化各方的風險意識,使各方對自身市場行為造成的後果的責任更加明確、有價值、可量化。從而改變項目管理中責任不清、扯皮的現狀,規範建築市場行為,提高行業素質,幫助解決拖欠工程款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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