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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工匠和學徒法案是什麽時候頒布的?

在英國,隨著生產力的不斷進步,學徒制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即手工業行會學徒制(約12世紀-1563)、國家幹預行會學徒制(1563 -1814)和集體談判工業學徒制。從12世紀到1814年《工匠學徒法》廢除,這壹時期是英國傳統學徒制的興起和鼎盛時期。其間,在經濟社會變革的背景下,學徒制中的師徒關系壹直在不斷演變,互利互惠的親密關系開始發展為雙方的對抗關系。

16世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英國的學徒制開始走向國家幹預的行會學徒制階段。1563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壹世為了統壹學徒制的管理,提高英格蘭手工技能培訓的質量,頒布了《工匠法令》,規定:(1)只有完成學徒制,年滿24歲的人才能被雇傭;(2)學徒和師傅之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3)只有城市裏的師傅才有收徒弟的權利;(4)只有不是工人或農民的城市自由民的子女才有資格當學徒;(5)只有當學徒的監護人擁有壹定的財產時,才能允許其子女成為學徒;(6)學徒期應定為7年;(7)師傅可以每三個徒弟雇壹個工匠。超過這壹限制後,每增加壹名學徒就可以雇用壹名工匠。《工匠法》正式將學徒制定義為壹種正式的教學方式,標誌著學徒制已經從行業規範走向國家法律體系。此後,1601年,女王頒布了《濟貧法》,要求治安官以壹個教區為單位,將適齡遊民送到各手工業當學徒,從而規定了“教區學徒制”,由此產生了兩種學徒:自願學徒和強制學徒。英國學徒制朝著公共性質的方向演變。

這壹時期英國政府之所以選擇幹預學徒制,與當時的社會形勢密切相關。壹方面,隨著“圈地運動”、瘟疫饑荒、貿易動蕩等天災人禍的不斷出現,大量農民湧入城市生存。此外,城市人口本身增長過快,超過了城市的經濟吸收能力,造成了大量的城市流浪人員和壹系列社會隱患。另壹方面,城市人口的增長也增加了對競爭對手工業產品的需求。為了提高產量,降低成本,壹些師傅開始違反公會的學徒管理規定,大量招收學徒作為廉價勞動力。行會中的既得利益集團也試圖阻止學徒晉升為師傅,成為新的行會成員,使得這壹時期的師徒之爭愈演愈烈。面對大量流動人口引發的社會動蕩和師徒矛盾引發的對抗,英國社會處於穩定狀態。因此,英國的學徒制客觀上需要壹個超越行會的更高層次的國家制度來保障和規範。

通過《工匠法》和《扶貧法》的頒布,英國學徒制從最初的行會管理下的運作演變為國家、行會和家庭的監督管理。政府在法律層面規範了學徒、工匠和師傅之間的關系,使英國學徒制得以延續。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近代早期英國學徒制度發生了壹些變化。首先,學徒的流動性增加了。早期在行會的監督下,學徒要在師傅的訓練下學習七年才能出去實習。然而,在16世紀中期之後,大多數學徒在期限到期之前離開了他們的師傅。根據本的說法?阿莫斯記錄了壹個倫敦鞋匠學徒本傑明?本學了三年就離開了師傅,因為他已經熟練掌握了這門手藝。布裏斯托爾的針織學徒約翰?梅斯學了三年,離開師傅到鄉下謀生。這些徒弟離開師傅的部分原因是,在掌握相關技能、脫離師傅監管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為自己謀取利益。

其次,由於工匠法的頒布,學徒制上升為國家監督管理後,行會的監督指導作用銳減。然而,來自國家的監督並沒有像過去的行會那樣得到認真執行。有些師傅還在超負荷使用徒弟,把他們當成事實上的廉價勞動力,但他們的技術並沒有真正教出來。而且教區學徒制大多強制遊民向師傅學習,而這些遊民多來自社會底層,懶惰者多,道德狀況差,加劇了師徒關系的緊張。

總之,在近代早期,由於英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的變化,傳統的學徒制受到了巨大的沖擊。原本建立在個人感情基礎上的師徒關系逐漸演變為純粹的雇傭關系,徒弟的流動性與日俱增,師徒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激烈。

在17世紀英國壹些城市的法庭卷宗中,涉及師徒關系的訴訟案件逐漸增多,這也反映了當時師徒矛盾的激化。在這些案件中,徒弟的訴訟理由往往是師傅虐待他們,沒有給他們提供技術指導,沒有給他們提供足夠的溫飽。1627年,木匠協會學徒伊拉斯謨?桑頓起訴東錢布蘭德,說他虐待自己,對他拳打腳踢,有幾個鄰居可以作證,所以要求解約。相反,師傅指責徒弟逃跑,酗酒,偷懶。諾森伯蘭郡、達勒姆郡和紐卡斯爾郡的訴訟案例顯示,在杭東訴學徒案中,擅自離開的學徒占了四分之三。從這些訴訟中,我們不難發現師徒之間的親密關系出現了裂痕,有些師徒關系甚至向相反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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