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進監管執法全覆蓋。
切實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執法缺位等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治各類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向汙染宣戰,不留監管盲區和執法盲區。
(1)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制定(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汙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汙許可、環境監測等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對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大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放射性汙染物等領域環境標準,提高重點行業環境準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並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汙染物排放標準。通過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抑制產業轉移,倒逼經濟轉型升級。
(二)全面實行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合聯動執法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查處、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動、有案難動、以罰代刑等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遇有重大環境汙染事件等突發事件,應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負責查處環境犯罪的機構和人員,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審理環境資源案件需要環境保護技術援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
(3)狠抓環保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壹次全面的環境保護大排查,重點排查所有排汙單位的排汙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等。,並對存在的問題依法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將結果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機制,組織對地方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信息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4)著力加強環境監管。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幹個環境監管網格,逐壹明確責任人,落實監管計劃;監管網格劃分方案應於2015年底前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層級,完善監管檔案,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省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壹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加大現場檢查和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和流域地方政府要加強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
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處罰力度。
堅決糾正執法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腕治汙、鐵規治汙,采取綜合措施,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五)嚴厲打擊非法排汙。非法排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嚴厲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將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應追究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建立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壹次違法,處處受限。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壹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以采代探開發資源的項目,壹律停止建設或依法取締;因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不落實而擅自投入生產或運行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頓任務。
(7)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實施執法後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進行監督。對未完成停產整頓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無法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於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措施。
三、積極推進“陽光執法”,嚴格規範和制約執法行為。
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完善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強化監督執法約束。
(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公布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的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的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處理整改情況。
(九)開展環境執法檢查。完善國家環境監測體系,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和規劃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建立環境督察制度。自2015起,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省級環保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州、盟)、5%以上的縣(市、區、旗)進行環保檢查,市級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進行環保檢查。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檢查情況。
(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網格化監管不履行職責,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未及時發現或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予以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者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者不予查處,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行生態環境損害終身問責,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嚴重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幹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明確各方責任和任務,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切實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清、地方保護等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十壹)強化地方政府的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建立環境保護部門統壹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工作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高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保部門依法獨立開展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65438+200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和廢止妨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地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落實社會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律、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質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汙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汙染物排放狀況以及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
(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的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完善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環境執法監督,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五、加強基層監管,提高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提供有力支撐。
(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沈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兩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為有條件的鎮(街道)和產業集聚區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理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接受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新招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
(十五)強化執法保障能力。推進環境監測機構規範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督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測執法車輛。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測機構要配備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範執法行為。加強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的運用。完善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範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壹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