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市貫徹《暫行規定》的主要做法。
《暫行規定》的實施主要由市紀委監察局組織實施。自頒布實施以來,開展了以下工作。
壹是註重宣傳學習。各單位把學習貫徹《暫行規定》作為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壹項重要任務。通過集中學習活動,全市廣大黨員幹部能夠全面領會問責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問責的情形、方式、適用範圍和程序,深刻認識問責的重大意義,深刻理解黨員領導幹部問責的深刻內涵。為進壹步營造學習貫徹問責制的氛圍,市委把問責制作為黨政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計劃和黨校、幹部培訓教學安排。同時,充分發揮全市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的宣傳作用,解難釋疑,積極引導,為落實問責制、做好問責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將文件下發各單位進行傳達學習,讓全體黨員幹部領會文件精神,從思想上督促自己認真履職。
第二,抓實際應用。市紀檢監察機關要求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在具體工作中貫徹落實《暫行規定》,對各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實行嚴肅問責。同時,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建立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充分發揮問責制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真正收到了“壹問責壹教育”的效果。
第三,註重制度建設。各單位在理解《暫行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了壹些具有指導意義的規範性文件,如:《仁懷市黨政領導幹部警告誡勉實施意見》、《仁懷市加強行政中心問責制度》、《仁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仁懷市幹部職工不良工作行為監督管理辦法》、 《仁懷市損害非公經濟發展環境行為問責辦法》、《仁懷市征地拆遷幹部違紀問責暫行辦法》。
2009年以來,我市共問責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責任人100多人,其中包括安全事故責任人和違反作風建設各項規定的黨員幹部。通過問責,各級黨政幹部受到了很好的警示,增強了為民服務、依法行政、秉公辦事、清正廉潔的意識,提高了政策執行力。
二、實施問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追究責任的方式是黨紀政紀,所以在組織程序、嚴厲程度、問責範圍等方面還存在壹些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問責標準難以把握。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作為壹種多層次的問責機制,對壹些涉及重大災害、傷亡事故和決策失誤、人員失察等“遲來”的政治和道德責任,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問責中強調內部問責,忽視外部問責的現象比較普遍;重執行問責,輕決策問責;比日常問責更重視事故問責;重問責輕防問責;重形式問責,輕結果問責等現象。
第二,問責主體大相徑庭。問責可分為相同問責和不同問責。同樣的問責制是指其成員在組織系統內的問責制。異質問責是指其成員在組織系統之外的問責。《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辦法》雖然對問責的內容和形式作了詳細規定,但問責的主要方式多為同體問責,主要表現為:在問責的啟動上,主要來自黨政機關同體,很少由人大、公眾或媒體啟動;在調查核實方面,主要是紀檢監察機關在做,人大和政協的監督比較少。
第三,問責範圍參差不齊。壹個有效的問責制度,其問責範圍應該既廣泛又適當,而且全面。但目前大多側重於對“有”行為的問責,對“不作為”行為的追究較少;即使是對“有”行為的問責,也大多局限於重大安全事故的事後問責,問責在全面約束黨政幹部以權謀私中的作用並未得到充分發揮。
第四,問責程序仍不完善。在實踐中,各地基本按照啟動、調查、決定、審查、執行五個步驟推進問責,但各個環節本身的運行模式以及各個環節之間的銜接仍不完善。比如被問責的領導幹部是人大任命的,那麽在問責的時候人大就不能缺席。再比如,如果公眾和媒體對問責的程序和方式不了解或不充分了解,會直接影響他們參與問責的可能性和主動性。第三,監督環節的缺失,容易導致問責流於形式,得不到落實。
第五,問責救濟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責既顯示了其嚴厲和大膽,也反映了問責的程序設置缺乏理性規範。從我國現行的黨政救濟法律法規來看,對受到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救濟措施還處於弱勢狀態,尤其是在保護被問責領導幹部權益的政策上,幹部的未來出路比較模糊。
三。加強和改進問責,推進工作創新的具體措施
隨著法治等民主政治理念的深入,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將逐漸成為我國黨政機關工作的常態。不僅將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執政理念產生較大影響,進壹步強化依法行政、責任行政的意識,也將有利於我國幹部選拔制度的創新,促進幹部升降機制的形成,從而有效改善政治生態環境。只有有了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和優秀的幹部隊伍,才能增強隊伍的執行力,隊伍才能擔當起責任,十八大以來的惠民政策才能落到實處,才能緊密聯系人民群眾,才能更好地服務於政治、經濟、社會發展。
筆者認為,建立有影響力的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機制,必須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要積極推進黨務政務信息公開。國內外問責實踐表明,提高工作透明度是實現科學問責的關鍵。只有讓人民群眾知情、參與,各級領導幹部才能不敢懈怠,問責制才能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黨務公開,完善黨內通報制度,及時公布黨內信息,暢通黨內溝通渠道”。要聯系我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基層黨務政務公開,在不涉及秘密的情況下,盡量讓公眾了解重大問題,讓公眾討論重大問題。
二是進壹步明確黨政幹部的職責。推行問責制需要很多先決條件。首先是明確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及其領導幹部的責任,並作出詳細明確的界定。現實中很多問題,比如“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決策失誤”,都是因為所謂的“集體討論”或者“聚焦* * *管理”,導致責任無法追究。通過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責任的科學劃分和合理分配,確保在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能找到具體的責任對象,使黨政領導幹部更加負責任、更加科學地行使權力,有效克服違法用權現象。
第三,要認真拓展問責的範圍和內容。在問責內容上,盡可能涵蓋領導幹部工作的方方面面,實現了從單純追究“有過”到既“有過”又“不作為”的轉變。對平時工作中故意拖延、推諉、推諉等疏漏、慢作為、亂作為的,也要納入問責範圍,改變公眾“只有發生重大生命財產損失或涉及群眾的安全事故才能啟動問責”的錯誤認識。
第四,積極營造有利於問責的政治文化氛圍。真正的問責來自於制度的硬規則和群眾、輿論的軟壓力,來自於幹部自身的道德自覺,來自於更高層次的問責文化氛圍。要強化黨政幹部的責任意識,讓“責任”成為黨政幹部的道德習慣,自覺選擇為公眾利益負責的道德行為。要抓住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的有利時機,把問責作為優化我市政治環境、社會文化氛圍和幹部資源配置的重要抓手,努力建設更加開放包容、強調公共利益至上、更加國際化的政治環境和社會文化氛圍。
第五,應該努力使問責制正常化。要整合監督力量,加強對重點工作、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的監督,把監督和問責緊密結合起來,努力形成問責工作常態化機制。就我市而言,當前要充分發揮非領導幹部和離退休領導幹部的作用,整合資源,成立監督檢查工作組,按照相關職責對全市黨政部門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問責。應該說,這是推動和實現問責常態化的重要舉措和制度保障。
第六,充分發揮NPC、CPPCC和公眾的監督作用。要把CPPCC和公眾的監督納入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統壹部署。要拓寬渠道,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的作用,開展問責監督。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以行風熱線、行風評議為載體的活動,為問責的有效實施提供信息基礎,建立聯系協調機制,定期召開CPPCC全委會和公眾代表組織的聯系通報會。
第七,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協調作用。要整合資源,加強與司法機關聯系,形成工作合力,把行政問責、黨政紀處分和司法問責結合起來,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要以開展警示教育基地活動為載體,整體推進問責工作,形成常態問責協調機制,及時通報問責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