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加強對另案處理的監督

如何加強對另案處理的監督

“另案處理”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壹種情況,多存在於同罪的* * *案件中。主要見於公安機關的批捕、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另案處理”對及時消化處理案件,盡快將被告人送上審判臺,杜絕超期羈押起到了積極作用。依法適用“另案處理”有利於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有利於節約司法成本,有利於保護立案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另案處理”的情況可以概括為:1。犯罪嫌疑人在逃,尚未歸案,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或者羈押期限已過,在批準逮捕或者檢察意見中不得不使用“另案處理”的。2.同罪* * *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偵查終結的,可以先予處理,未偵查終結的,可以按“其他案件”處理。3、壹個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當地和異地與犯罪事實有* * *關系,則在異地處理比較合適,即納入“辦案範圍”。4.級別管轄的因素。壹個犯罪嫌疑人* * *有相同的犯罪事實,既涉及地域,也涉及管轄級別。考慮到辦案需要,可以將壹名或多名犯罪嫌疑人納入“辦案範圍”。5.職能管轄的因素。* * *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管轄具有雙重性,包括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和檢察機關管轄的犯罪。為了工作方便,有時在偵查階段可以將壹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作為“另案處理”。6、個別司法人員或出於人情,或出於利益誘惑,故意縱容犯罪分子,搞“另案處理”。7、因其他客觀原因犯罪嫌疑人暫時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的。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兩高”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如何使用“另案處理”,“另案處理”至今沒有制度化、法律化,公、檢、法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基於經驗或習慣,導致壹些“另案處理”的案件成為“另案不理”,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總結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個別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夠,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逃嫌疑人到案,甚至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確保在逃嫌疑人壹直在逃,有的甚至繼續作案,危害社會;2.個別辦案人員以犯罪嫌疑人“脫逃”為名,徇私枉法,包庇縱容犯罪,對所謂“脫逃”犯罪分子不立案偵查,對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難以立案偵查,導致“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引起不少群眾不滿,向檢察機關投訴舉報,有的甚至越級反映情況。3.犯罪嫌疑人暫時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的情況消失後,沒有及時進入訴訟程序,導致“另案處理”的案件久拖不決。公安機關在辦理壹起團夥盜竊案時,提請逮捕陸、孫,說明範在逃。在被抓獲並判刑後,公安機關將抓獲的另壹團夥成員趙移送審查起訴,並表示範已另案處理。範某作案後被外地公安機關抓獲。經查,原辦案人徐某以範某對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某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決定不予追究,並在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標註“另案處理”予以掩蓋。後來有人舉報範的其他盜竊犯罪行為,徐等人在巡邏時將其抓獲。範某對夥同他人作案供認不諱,徐某出於私心,以找到同夥為由放了範某,致使其繼續在外地作案。許涉嫌枉法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本案中,範在提請逮捕陸、時的“脫逃”,可能是由於逮捕過程中辦案人員的安排不當或疏忽大意,確實難以抓捕歸案。隨著時間的推移,案件已經了結,辦案人員不願意在遇到範的時候再費心翻舊賬,或者因為個人感情的變化而不願意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在逃”成真,“出逃”成假。趙被移送審查起訴時的“另案處理”,並非範涉嫌更大的刑事案件被調查,而是其放縱不處理的壹種掩飾手段。在禹州市梁北鄉郭村跑運輸的郭被三名歹徒搶劫並暴打,致其重傷。案發後,兩名歹徒相繼落入法網,兩人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4年,而另壹名兇手卻未能落網。十年,受害人第壹次摸清了“逃犯”的底細,並向派出所報案。久無音訊,他踏上了漫長的市、省上訪之路,終於找到了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偵查監督科調查發現,嫌疑人的家與派出所相鄰,群眾反映嫌疑人從未潛逃。經過偵監科偵查員的不懈努力,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十年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公安機關的責任人員也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上述兩起案件均以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被立案偵查而告終。辦案人員之所以能夠利用職務之便縱容犯罪分子逃避打擊,壹個重要原因就是現有法律和辦案程序不完善。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只對通緝犯作了壹般性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壹步明確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綜合清單,但並不涉及* * *與同壹刑事案件分別處理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定:“* * *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另案審查起訴,對立案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照常進行。”該條款內容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與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相對應,形同虛設。為了保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保證公正執法,杜絕“另案不理”現象,防止新的司法腐敗,完善法律,建立“另案處理”的監督機制,在當前已是刻不容緩。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必要監督“另案處理”,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另案處理”的監督,本質上是對偵查部門“立案”和“處理”結果的監督。多年來,檢察機關只能在案件批捕起訴時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且多是對刑事案件和事後偵查活動進行被動監督,未能實施對整個偵查過程的動態監督。審查監督的重點往往放在對案卷的審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上,而忽視了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立案的調查。公安機關通報批捕案件時寫的是在逃,檢察機關只能被動地認為是在逃。他是否在逃,因為監管不到位,很難知道。因此,檢察機關應與公安機關、法院達成壹致,建立操作程序,確定“另案處理”的適用標準,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對此,筆者認為:1,偵查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提交“另案處理”案件的書面材料,並說明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使偵查部門形成書面材料,對“另案處理”的情況進行說明,並歸檔。理由不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立即提出補正。2、人民檢察院應對“另案處理”進行跟蹤監督。比如在審查偵查機關辦理的案件時,要把監督貫穿於辦理其他案件的全過程,跟蹤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3.司法文書中如何處理“另案處理”要深入表述。對有最終處理結果的案件,應當寫明,還應當註明辦案機關全稱、時間、文號等相關事項。
  • 上一篇:人民軍隊的建設目標是什麽?
  • 下一篇:8633副駕駛被開除的原因(為什麽在川航3U8633事故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