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監管部門往往只重視前期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管,而忽視後期對合同履行、驗收、付款的監管,這就給中標結果確定後的後期“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間,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企業偷工減料、違法分包、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拖欠工資、拖延工期等。二是企業與采購單位串通進行重大工程變更,“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三是采購單位惡意拖欠工程款。這些不良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滋生了腐敗。監管部門對此應高度重視,否則前期的“陽光行為”必然會被後期的“暗箱操作”所取代。招標管理後期出現“暗箱操作”的原因主要有:現行評分標準有待優化,低價中標增加違約風險。合理低價中標作為壹種國際評分方法,已被廣泛采用。雖然《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要求投標人的投標價格不得低於成本價;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很難量化投標報價是否合理或低於成本,為低價競爭企業提供了生存空間。由於部分行業準入門檻低,行業內企業數量龐大,行業管理體制不完善,企業間惡性競爭加劇;很多信譽好、管理水平強的骨幹企業,由於大量中小企業的低價沖擊,在明知無利可圖的情況下,為了贏得項目、生存下去,不惜降價甚至虧本。企業壹旦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中標,必然會想盡辦法偷工減料,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與采購單位串通進行重大工程變更,使招標失去真正的作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給項目建設質量帶來隱患,不利於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比如欠發達地區物業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就是典型,不利於企業的發展壯大和優化升級。合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企業和采購單位履約意識淡薄。現行招標文件中,合同條款仍以粗線條為主,缺乏統壹規範的合同文本,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不明確,霸王條款普遍存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相對處於“弱勢地位”,其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滋生了機會主義、偷工減料等違法行為;采購單位過於“強勢”,缺乏約束機制,滋生腐敗,惡意拖欠工程款時有發生。這些不僅破壞了當地正常的市場秩序,也不利於社會穩定;同時也影響了部分優質企業參與投標的積極性,難以提升整體工程質量。招標後期監管有待加強,缺乏對企業和采購單位不良行為的防範措施。目前,許多地方招投標監管部門非常重視招投標活動的前期監管,卻忽視了中標後的監督管理。壹方面,監管部門普遍缺乏人力和資金,難以對矛盾集中、行為隱蔽的後期履約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另壹方面,監管部門對事後監管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甚至抱著妳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態,不想“多管閑事”,讓企業和采購單位的勾結有機可乘。對策與建議針對招投標後期容易出現的合同履行、驗收、付款等問題,就如何做好招投標項目後期管理提出以下對策:規範惡意低價中標行為,增加對優秀企業的投標吸引力。仔細檢查采購計劃。在制作招標文件時,首先要嚴格控制采購計劃,對帶有傾向性、資金不到位、計劃不完整的項目要嚴格控制,以免給後期的合同履行帶來後遺癥。優化評分標準。制定評分標準時,應合理設置評分點。除價格外,其他內容要充分體現行業發展的導向作用,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科技進步和產業升級。要發揮骨幹企業資質好、信譽好、實力強、管理規範的優勢。建立低於成本價的量化標準。建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認定行業內企業平均成本及其下降幅度並定期公布。讓低於成本價投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量化標準和可操作性。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強化合同履約責任監督。制定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文本的制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必須全面、規範、詳細。要明確工程內容、工程變更、簽證、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價款支付、雙方權利義務、違規行為、法律責任、爭議解決。必要時可聘請資深律師把關,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標準規範示範文本,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據可查、有約可循,減少不必要的談判和合同糾紛。強化采購單位的履約意識,樹立政府公信力。工程的變更、驗收、結算和支付應嚴格按照合同執行。采購單位違約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和處罰,切實維護中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招標市場的良好秩序。建立合同履行的救助機制。為因履行合同而利益受損的壹方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濟,切實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同時,由企業和采購單位分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定期公布,促進招投標領域的誠信建設。建立驗收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後期監管,成立“合同履約舉報中心”。規範驗收管理制度。壹般項目驗收,要求采購單位組織監察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參加,簽字確認,明確責任。對於重點工程或復雜工程的驗收,采購單位必須邀請具有相關資質的質檢機構或相關專家參與驗收,並形成日常驗收記錄、階段驗收記錄、綜合驗收報告等書面報告,簽字確認,明確責任。建立“合同履行報告中心”。對供應商和采購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履行合同規定等不良行為進行動態監督,同時設立“舉報中心”,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建議監管部門對壹般項目進行動態監管,不定期抽查,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服務,全程監管。建立項目後管理聯合執法機制,加大處罰力度。建議市監察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執法部門聯合制定中標後期管理制度,加大對企業和采購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管和違約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罰,並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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