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和強化監督制約相結合;
3.堅持權責明確、對等;
4、堅持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責任與懲罰相結合。
二、檢察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七項辦案事項必須由檢察官本人承擔。《意見》規定,檢察官應當親自承辦七種案件,即詢問關鍵證人和其他對訴訟活動有重要影響的參與人;組織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組織實施搜查,組織實施對物證、書證的查封、扣押,決定進行鑒定;組織收集、整理和審查證據;主持公開評審並宣布決定;代表檢察機關當面提出監督意見;出庭;其他應當由公訴人本人承擔的事項。
三、完善檢察機關辦案組織,實行單壹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意見》規定,檢察機關實行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小組兩種辦案組織形式。《意見》明確,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檢察官辦案小組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檢察官辦案小組可根據司法辦案需要相對固定或臨時組建,辦案小組負責人為首席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作為辦案組的負責人,承擔案件的組織、指揮和協調以及對辦案組成員的管理。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案件的決定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其他檢察官在檢察長的組織指揮下從事具體的辦案活動。
四、明確各類檢察官的職權,檢察長應履行十項職責。《意見》從五個方面明確了各類檢察官的職責權限:壹是完善檢察長職責,明確檢察長辦案決策權和行政職能。第二,原則上要求檢察官依照法律和檢察長的委托履行職責。同時,要求省級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檢察業務類型和辦案組織形式,制定轄區內各級檢察院權力清單。三是明確檢察長作為辦案組組長,同時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辦案組承辦的案件和對辦案組成員的管理。四是明確業務部門負責人作為司法壹線檢察官辦案,同時規範了業務部門負責人在司法行政事務中的管理權。五是明確助理檢察官在檢察官指導下辦案的職責。
《意見》明確規定,檢察長統壹領導檢察院工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履行十項職責: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或者批準逮捕;決定是否起訴;決定是否提出抗訴,提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意見或者提出抗訴,決定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決定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進行復議、復查、復核;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決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重要偵查措施;決定將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並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決定檢察官的回避;主持檢察官考評委員會對檢察官進行考評;組織研究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應當由檢察長履行的其他職責。
五、檢察委員會運行機制實行五項改革,檢察官可以請求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圍繞檢察委員會工作機制中與司法責任制相關的內容,《意見》提出了以下五項改革措施:壹是規範了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具體案件的範圍,劃分了與檢察官、檢察長在司法辦案中的界限。二是明確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委員和部分高級檢察官組成,強化了檢察委員會成員的職業化、專業化。三是賦予檢察官將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請求權,完善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程序。四是完善了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機制,提高了案件決策的科學化水平。第五,提出建立和完善檢察委員會決策咨詢機制等改革措施。
《意見》規定,公訴人可以就其承辦的案件向檢察委員會提出提請討論,並按程序報檢察長決定。檢察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投票系統是主持人的最後壹個位置。檢察委員會會議應當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六,完善檢察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檢察官辦案信息會留下來。《意見》要求,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對司法辦案實行統壹集中管理,全面記錄辦案過程信息,全程、同步、動態監督辦案活動,辦結後評估案件質量。
《意見》指出,當事人檢舉控告檢察官違法辦案,律師控告、檢舉檢察官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或者有跡象表明檢察官違法辦案的,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檢察長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更換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意見》要求建立檢察官履職評價制度,以履職情況、辦案數量、辦案質量和效率、司法技能和外部評價為主要內容,評價結果將作為檢察官任職和晉升的重要依據。建立辦案質量評價機制,采取例行抽查、重點評價、專項評價等方式對辦案質量進行專業評價,評價結果在壹定範圍內公開。
《意見》強調,構建公開、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完善案件程序信息查詢、重要案件信息發布、法律文書公開、辯護代理預約等平臺,推進新媒體公共平臺建設。
七、檢察官可以追究三種類型的司法責任。《意見》明確了司法責任的類型和標準,列舉了各類司法責任的具體情形和免除司法責任的情形,增強了司法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意見》根據檢察官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將司法責任分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重大過失和監督管理責任三類。
《意見》明確,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故意實施11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包庇、縱容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隱匿證據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違反規定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超出刑事案件管轄範圍的初查和立案;非法搜查或者損毀當事人財物的;違法查封、扣押、凍結、封存、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絕賠償或者拖延賠償的;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裝備;其他違反訴訟程序或者司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意見》規定,檢察官辦理司法案件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重大錯誤,或者案件處理不當的;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犯罪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錯誤羈押或者超期羈押的;涉案人員自殺、自傷或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滅證據或者逃跑的;舉報投訴材料或者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丟失或者嚴重損毀的;舉報投訴材料內容或者秘密泄露其他情況的;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等八種後果之壹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意見》強調,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行使或者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造成司法辦案嚴重失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八、完善司法責任追究程序,確認發生的冤假錯案等。啟動問責機制。《意見》將司法責任具體落實到人,從發現途徑、調查核實程序、問責程序、問責方式、終身問責等幾個方面完善司法責任認定和問責機制。
意見提出,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受理對檢察官在辦理司法案件中違紀違法和司法過錯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進行調查核實。在檢察官承辦的案件中,應宣布被告無罪,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存在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或者死亡、傷殘的,啟動責任追究機制,核查是否存在應當追究司法責任的案件。
根據意見,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應當追究檢察官故意違法違紀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再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紀律委員會審議, 並及時向紀委通報有關檢察人員故意違法違規或者重大過失的事實以及擬處理的建議和依據,對其故意違法違規或者重大過失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復議。檢察官紀律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無責任、免除或紀律處分的建議。如果檢察官不服,他有權提出申訴。
《意見》明確了應當承擔司法責任者將面臨的三種問責方式。應給予停職、暫緩晉升、調離司法辦案崗位、免職、辭職、辭退等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涉嫌犯罪的,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