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界定轉包和違法分包?
1,如何定義:
(1)壹般情況下,將工程分包給承包人後,不履行合同義務,將工程分包給單位或者個人施工;
(2)為承包人非法分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如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
2.法律依據:認定和查處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的管理辦法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然後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或者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建設工程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於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1)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讓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在承接建設工程後將承接的工程交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的情況)或個人;
(二)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轉包的名義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未配備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關鍵管理人員,或者配備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有壹人或者多人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未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者配備的項目負責人未組織管理本項目的施工活動,且不能做出合理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明的;
(4)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工程設備或者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被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購買、租賃合同、發票等相關證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明的;
(5)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範圍為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收取除支付給承包人的“管理費”以外的全部工程價款;
(六)承包方通過合作、聯營、個體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七)專業工程的承包單位不是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但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作為承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工作的承包單位不是工程的承包單位;
(9)施工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後將款項轉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兩個以上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或者在工程實際實施中約定,聯合體壹方不進行施工或者不組織管理施工活動,向聯合體其他各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應當認定聯合體壹方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聯合體其他各方。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在承包工程後,違法將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分包:
(壹)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但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的非勞動操作部分進行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商將承包的服務進行分包的;
(6)專業作業承包人除收取人工作業費外,還收取主要建築材料、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和主要周轉材料的費用。
二、承包商違法分包情況如何處罰?
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承包人有違法分包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在勘察設計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監理費用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轉包和違法分包都是違法行為。轉包是指承包人違反合同義務將工程分包給單位或者個人,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違反法律規定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