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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老人摔倒無人扶”現象

如何看待“老人摔倒無人扶”現象

日前,筆者受邀作為嘉賓參加北京人民廣播電臺《法制講壇》第壹期直播節目,就“老人摔倒是否應該攙扶”的問題展開討論。我覺得這個話題不僅有現實意義,而且會對未來產生壹定的影響,所以在這裏發表壹下我的看法,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

壹.相關案例

杭州八旬老人案例:2010 65438+10月8日下午,杭州鼓樓南宋禦街上,壹位85歲的老人不慎摔倒。老人躺在地上近20分鐘,商店和街道上圍觀的人沒有壹個主動扶起他。許多人表示害怕負責任地賠錢。最終,趕到的110民警將老人帶走。

南京彭宇案:2006年6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壽蘭老太太在公交車站等車。據她說,她是被正在下車的市民彭宇撞倒的。彭宇說,她下車時看到老人摔倒,就把他扶到了壹邊,等親戚趕到後壹起送他去醫院,並預付了200元醫藥費。2007年6月4日,許太太將彭宇告上法庭。9月3日,法院判決彭宇賠償徐老太經濟損失的40%,共計45876.36元。

鄭州案:2008年8月21日下午,鄭州小夥騎電動車與壹位騎自行車的宋老太相撞。宋太太摔倒在地後,上前攙扶她。但宋太太說腰被他弄傷了,要他賠醫藥費。協商無果後,宋夫人將李凱強告上法庭。

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判決,由於無法核實事故是李凱強的過錯還是老太太的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李凱強應承擔老太太“合理損失”的50%,判決李凱強在15日內支付老太太精神撫慰金10000元及其他費用,共計79000元。

第二,法律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說,“危難之時拒不相助”和“身敗名裂”並不違法。

壹般來說,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法律術語是“不作為”),妳才是違法或犯罪的:壹是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公民有納稅義務;二是合同約定,比如保姆有照顧孩子的義務;第三,之前的行為,比如成年人帶領未成年人遊泳,如果未成年人有危險,成年人有幫助的義務。

第三,道德問題

中華民族有“危難之時扶危濟困”、“樂善好施”、“見義勇為”等優良傳統,所以“危難之時不扶”、“自危不亂”顯然是違背社會道德的。

孟子說:“老年人老,青年人年輕,青年人年輕。”意味著孝順和贍養自己的老人可以擴展到別人的老人,撫養和教育自己的孩子可以擴展到別人的孩子(當壹個人連“照顧我的老人”都做不到的時候,就不可能跟他談這個問題)。試想壹下,如果是妳自己的老人摔倒了,妳幫不幫他?如果妳的家人不在,妳希望別人幫助妳嗎?或者再想象壹下,如果妳遇到危險或者困難,無助的時候,妳想伸出壹雙溫暖的大手在妳身邊嗎?正所謂“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我們每個人都在用自己的小動作營造壹種社會氛圍,營造什麽樣的社會氛圍就會有什麽樣的回報。正如《愛的奉獻》歌詞所寫,“如果每個人都獻出壹點愛,世界將成為壹個美好的世界”,營造壹個和諧、友好、互助的社會氛圍,我們每個人都將是受益者;相反,如果每個人都自私冷漠,對他人的危險視而不見,甘於做“看客”,這個世界會有多冷!

四、如何面對摔倒的老人?

在我看來,跌倒的老人應該伸出援手。但是,這裏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如果情況危急,要“想都不用想”,盡力幫忙。第二種情況是,如果不是很關鍵,可以“三思而後行”。壹是考慮是否是骨折、腦出血等不適合搬家的疾病,以免好心辦壞事;其次,最好有壹定的法律意識,和身邊的人打個招呼或者留下聯系方式或者采取其他能為自己正名的方法,以防以後遇到麻煩,以免好心人被誣陷。壹般來說,大多數人都樂於助人,但沒有人願意成為被狗咬的呂洞賓。此外,這也是不公平和公平的。

動詞 (verb的縮寫)對相關判決的看法

南京彭宇案,法院判決彭宇承擔40%的賠償責任,理由是根據推理,徐老太太是被彭宇撞倒的;在鄭州李凱強壹案中,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由於我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看過書,所以我無法評論法院判決的對錯。這裏我只是根據媒體的相關報道,談談我的壹些看法。

民事訴訟法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有舉證義務證明自己被他人撞倒。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法院應當駁回他的訴訟請求。具體到這兩個案例,其實老太太可能是被小夥子撞倒的,但法官不是神仙,也不是目擊者(即使法官是目擊者,也不能根據他看到的做出判斷)。他不知道真相,所以不能根據客觀事實來判斷,只能根據法律事實,也就是法律證據所證明的客觀事實來判斷。

由此可見,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根據推理判決彭宇承擔40%的賠償責任可能沒有法律依據;更值得商榷的是,鄭州市二七區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判決李凱強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個* * *:壹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責任。比如患者去醫院治療,在治療過程中病情加重或者死亡,那麽只有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院才承擔責任,否則醫院不承擔責任。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否存在過錯,只要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當事人就需要承擔責任。比如甲、乙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乙方因丙方原因延誤供貨,乙方本身沒有過錯,但仍需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三是公平原則,即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判決雙方承擔損失。比如兩個人打籃球時發生碰撞,其中壹個人重傷,法院判令另壹個人適當賠償。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有三個條件:壹是雙方都沒有過錯,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被害人有嚴重的直接財產損失;第三,雙方分擔損失並不合理,違背了民法公平的理念。

可見,南京彭宇案和鄭州李凱強案都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應用公平原則,無異於有人說妳向他借了1000元,妳卻說沒借。法院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判決妳返還他5000元。

不及物動詞負面影響的原因

幾起案件發生後,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尤其是負面影響如暴風驟雨般鋪天蓋地。我認為造成負面影響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壹是法院的判決,二是媒體的報道(包括網絡文章)。法院的判決這裏就不用多說了,媒體報道就好。我們知道,無論是南京的彭宇案,還是鄭州的李凱強案,真相至今仍是個謎,但媒體上的文章大多認為是老太太摔倒,年輕人被自己咬傷,這就必然得出“好人沒好報”的結論。但其實還有壹種可能,就是老太太真的被小夥子撞倒了。如果是第二種可能,如果小夥子只負責40%或者50%,老太太還是會有被騙的感覺。

所以,如果不是按照常理推斷的“事實”對相關報道進行評論,這種好人被敲詐的負面影響或許就不會出現。

綜上所述,“扶危濟困”、“樂善好施”、“見義勇為”是應該大力提倡的,但妳在做好事的時候要註意保護自己,就像救壹個溺水的人不要抓住妳的手腳讓妳動彈不得;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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