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因為道德體系和法律體系的沖突,本質上是沖突。壹般來說,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道德和法律會按照自己獨特的與社會生活相結合的方式不斷變化。在壹個國家或地區的特定時期,只有壹種以國家名義制定或認可的法律制度,這是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統壹。然而,道德體系並非如此。除了人們在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了與法制相壹致的主流道德體系外,還可能因為人們的經歷不同而存在與這種主流道德體系不同的道德觀念。在社會結構發生劇烈變化和轉型的當代中國,盡管政府積極推動大量法律法規以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但整個社會結構的轉型是壹個緩慢的過程,而中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事實,加劇了中國社會結構轉型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因此,在這個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由於道德觀念的轉變相對於政策推動的滯後性,除了與現代法制相適應的道德體系,還有傳統道德、後現代道德等其他。這些道德體系不同於現代法律體系中評價人們行為的標準。這種不同的標準必然會對人們的同壹行為產生不同的評價,如贊同或反對,肯定或否定,從而形成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其實人的實際行動是有意識的。如果人們不能處理好這壹特殊時期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將極大地影響社會結構的轉型和社會發展的進程,影響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特別是在中國社會結構發生急劇變化和轉型的當代,主要表現為反映自然農業社會的傳統與道德和法律相對脫離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沖突。
其次,由於法律和道德調整方法的要求不同,筆者稱之為“形式層面上的沖突”。這意味著,在壹個相對穩定的發展時期,雖然從整體上看,道德體系和法律體系是壹致的,反映了特定社會的倫理要求,但由於這兩種行為準則的獨特性,它們呈現出不同的具體內容和特點。筆者認為由此引發的法律與道德的沖突,並不是在實質和根本意義上的沖突,而只是形式和表象上的沖突,因為它們有著相同的分母——畢竟是特定社會的倫理現實。這個意義上的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反映和表達社會倫理的真實性不同而引起的沖突,即法律與道德在概括和反映社會生活狀況的準確性不同而引起的沖突。雖然法律的內容是特定社會倫理要求的反映,立法者不能隨意創制法律,但在現實中,由於立法者對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認識、對立法法律的理解和運用、立法技術、文化傳統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律的內容並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道德往往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的,但同時又具有明顯的地方性和主觀性特征,並與每個個體的生活經驗密切相關。因此,它反映社會生活的準確性必然是有限的。第二,道德的理想與法律的現實特征之間的沖突。對理想和高尚的社會正義的道德追求,體現了大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法律可以也應該成為公民普遍遵守的道德義務,但高尚的道德不能也不應該成為公民普遍的法律義務。法律追求精致的社會正義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其目的是維護整個社會的秩序、穩定和安全。因此,法律是面向現實的,現實社會關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法律建設的不斷追求,法律總是要按部就班地遵循現實。在現實生活中,當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時,往往會制定法律來解決與現有道德觀念不壹致的問題。第三,法律的程序性要求與道德的實質性要求之間的沖突。總的來說,法律有明確的規範和嚴格的程序要求。正當行為既有實體規定,也有程序規定。無論是實體違反還是程序違反,都是違法的。道德只是壹種實體規範,沒有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壹個行為既符合道德規範,又符合法律實體規範,但不符合法律程序規範,這種違法行為就與法律評價相沖突,因為它註重動機和結果,做出積極的道德評價。第四,法律的形式性和明確性要求與道德的實質性和原則性要求之間存在沖突。對此,筆者將在後面詳細論述。此外,法律中還有技術和規定條款。當道德評價與這些規定不壹致時,也會產生沖突。
2.法律與道德沖突在當代中國的現實表現。近代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日益突出,主要表現為社會生活中存在“合理與不合理”行為和“合法與不合理”行為。⑦就“合理不合法”的行為而言,在現實生活中主要分為以下幾類:(1)“大義滅親”的範疇。在中國古代,“大義滅親”就是為了維護正義,犯了罪的親人不自私。現在泛指為了社會或他人的利益,將自己的親屬提交法律制裁或對其實施“制裁”,即所謂的“義”。但在今天,這裏的“大義滅親”的概念指的是後壹種情況,往往是道德上的,但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所以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比如江蘇省泰興市張橋鎮長巷村村民付吉祥,患了無法治愈的腦瘤,導致性情大變。他經常在村裏喝酒鬧事,猥褻婦女,甚至多次強奸母親,成為村裏的“公害”。他的父母傅和丁玉南覺得留下兒子會給村子和家庭帶來無窮的麻煩,於是把他推進河裏淹死了。⑨(2)自救不當課。這種情況往往是指人們因為不能快速有效地實現自己的權利或者根本無法按照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進行的自救。如廣東省中山市34歲的林某因不滿父親賭博,對自己及親屬進行毆打、咒罵,並磨刀將自己及妹妹殺死。兩人又發生爭吵後,他將父親推倒在地,並用枕頭蒙住面部,導致父親窒息死亡。⑩(3)“農藥為民”類。為民除害應該是壹種道德上值得稱道的行為,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非法行為,但這裏主要指的是非法行為,即人們未經法律許可,對危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人進行懲罰。有這樣壹個案例:30多歲的李是涼水泉村8組村民。他多次敲詐和偷竊,導致村裏的人晚上都關門了。李因因多次吸毒被公安機關逮捕。當地廟會那天,李找到廟會主持人,說想“弄點錢抽抽”。由於該活動屬於村民集資活動,其要求被拒絕。隨後,李持菜刀與村幹部算賬。被激怒的村民圍住街道,用棍棒、石頭、磚頭等“教訓”李。壹時間,三四百村民,男女老少,甚至行人都開始動手了。李當場被打死。(11)(4)利他動機是違法的。這種行為是指當人們在選擇符合法律的行為和符合道德的行為之間處於兩難境地時,因為選擇了符合他人和社會利益的道德行為而違反了法律。如2005年6月16日,昆明市東川區人民醫院壹名叫阮懷蓮的孕婦臨產,因大出血急需輸血急救。由於醫院恰好缺少AB型血,在向社會緊急求助無果後,醫院醫生陸信花主動要求獻血幫助病人。考慮到東川區從昆明往返需要5-6個小時,怕向昆明血液中心求助,耽誤了患者的搶救。東川區人民醫院在上報東川區衛生局備案後,用陸信花醫生捐獻的200CC血液挽救了阮女士母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獻血法》規定,該行為屬於非法獻血,因此被有關部門沒收並罰款***13360元。(12)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很多規避法律的“合理不合法”的行為,但這裏的“合理”顯然不是符合壹定的道德,而是指符合壹定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我不認為這是法律和道德的沖突。
現實生活中的“合法不合理”行為主要有:(1)合法處理“合理不合法”行為。壹般來說,法律與道德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大量“合理與不合法”行為的存在。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這些行為,那麽這種處理行為就會成為“合法不合理”的行為。比如《武漢晨報》報道,壹名“好媳婦”在武昌火車站禁停區停車不到兩分鐘,為壹名懷孕七個多月的孕婦取行李,被交警罰款。雖然“嫂子”苦苦哀求,周圍群眾也幫忙求情,但交警不為所動。為此,在場的人議論紛紛。大家都認為“小姑子”違規做好事,而且違規時間不長,也沒有堵車。交通警察應該適當變通規則。但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交警對“小姨子”的處罰是完全正確的。(13)(2)現實生活中,存在“鉆法律空子”但明顯違背道德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由於法律的不完善,當事人利用法律調整的空白和漏洞,以及“自由無禁止”的原則,導致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本所2023年工作總結1
實習時間:3月4日-4月25日,_ _ _ _ _ _ _
實習地點:_ _ _ _ _ _ _ _(長沙)律師事務?
實習崗位介紹:律師助理,主要職責是協助律師進行合同審查、文書撰寫、法律知識收集、檔案整理、法律培訓等。
壹、實習內容
這次畢業實習,我本來是按照學校的安排去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