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司法公正與自由裁量權之間的壹些沖突形式
司法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或司法組織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態度、價值觀和對法律規範的理解來決定案件的權力。1司法自由裁量權是法官職業的基本屬性和本質要求,其正當行使對於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確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的司法狀況與人民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審判中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造成了壹定的沖突。具體表現如下:
1,法律沖突的形式。現有的理論和經驗表明,在立法中制定壹部全面的、邏輯的、完整的法典是不現實的,法律的確定性是相對的。法律規範存在沖突、模糊、滯後甚至漏洞是不爭的事實。法律的制定往往是通過總結現實生活中已有的社會現象,上升為國家意誌而產生的。既是對以往社會秩序的延續,也是在與原有秩序的沖突和交流過程中的認識和發展。因此,在法律的制定中,應考慮社會發展和現實因素,對壹些法律現象和裁決不能規定得過於細致,而需要有壹定的彈性範圍進行具體操作,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可能性。司法公正需要統壹的標準來裁決糾紛,但由於:(1)社會生活的快速變化,現有的法律規定已經過時或不規範;(2)由於語言的不確定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存在認知局限,甚至有意識地使用模糊語言;(3)內部法律不協調,很多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4)許多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政策與法律之間的沖突,等等。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需要賦予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而如何做出自由裁量權取決於法官,這必然導致司法自由裁量權與司法公正的沖突。
2.制度沖突的形式。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進壹步深化,法官職業化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我國司法體制仍存在不足:法院在業務上受上壹級法院指導,法院的人事管理歸屬地方政府。法院作為同級政府的壹個工作部門,法官按照公務員管理的序列進行管理。法院所需經費主要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預算下達。法院審判任務重但經費困難,制約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法官待遇低,基層法院法官要求調離法院的情況經常發生,這也削弱了法官抵制非法幹涉的毅力和能力。法官的晉升、任命和職級,必須通過當地政府組織部門解決。如果辦案得罪了領導,法官的政治前途可能會受到影響。在這種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受到很大限制,不利於公正司法,自由裁量權與司法公正相沖突。
3.法官素質的沖突模式。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官理解法律的能力和方式決定了壹個判決的結果,即使在現實的法學家中,“這些司法人員在解決糾紛時所做的就是法律本身。”法官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體,其職業素質包括法律理想、職業道德、法律理論知識和審判實踐技能,是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和基礎。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不斷推進,人民法院的地位不斷加強,法官的絕對數量不斷增加。但法官構成復雜,高校法學畢業生到法院工作的比例低,法官素質參差不齊,難以滿足法官職業化的要求。由於部分法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較低,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時,容易出現法律認定錯誤,造成法律適用錯誤和處置不當,導致司法自由異化和濫用,甚至成為極少數法官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工具,影響司法公正。
4.庸俗的倫理沖突模式。由於社會其他行業不正之風的影響,司法活動經常受到關系網和說情之風的沖擊。案件當事人總是想盡辦法問法官的親朋好友、同學戰友、裙帶關系等。帶著這樣的借口和理由上門。不收,就說妳不講理;如果收到,他會要求妳“保重”,破例壹次。這種庸俗的倫理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法官正確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動搖了法官公正自由裁量權的決心,使自由裁量權的砝碼只要不違背法律原則就向親友壹方傾斜,踐踏了法官神聖的職業良心,成為這種庸俗倫理關系的奴隸。
5.法律意識的沖突。法制教育是我國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對提高公民法律意識、改善執法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法制教育基本流於形式,仍有相當壹部分幹部群眾法律知識貧乏,農村中的壹些人還處於法律無知狀態。這就給法院帶來了“傳喚難”、“取證難”、“審理難”、“執行難”。案件到法院後,首先遇到的問題是部分被告不應訴、不出庭;為了查清案情,有的人不願意作證,不願意自找“麻煩”;在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中,無論程序和實體處置是否合法,由於對法律的無知和缺乏對法官的監督制約能力,法官在明顯不公的情況下行使自由裁量權,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增加當事人負擔,強制調解甚至非法收集證據偏袒壹方當事人等。,部分當事人抗拒法律,極大損害了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應有效果。
第二,司法公正和自由裁量權的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裁判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案必訴,有罪必懲,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司法公正受到懷疑,就會損害法院的公信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中,司法公正體現在公平對待當事人、程序公正和嚴格適用法律。正如德夫林勛爵指出的“正義是最高的司法道德”,“壹個未能表現出公正的法官,對於審判程序來說,就像壹個允許肉搏戰來決定輸贏的法官或者壹個翻牌的先知壹樣無用。”從微觀層面看,司法公正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價值要求,也包括司法公開和司法被動的程序內容以及實體法的正確適用。要妥善處理充分合理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與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維護司法權威之間的矛盾關系。司法公正就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判。它要求我們既要執行法律原則,又要執行具體規定,大處要公平,小處要合理。
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司法機關的合法權力。根據這壹權利的性質,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不能任意裁決,但它是制約法官濫用權力的武器。依法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使法律具體適用的最常見方式之壹,從而使法律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合理存在已久:(1)英美法系國家認為,法官是“國王良心的守護者”,“按良心辦事是所有法官在司法審判中遵循的壹項基本原則”。19世紀末,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英美法系的主流觀點是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2)在大陸法系國家,現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始於自由心證制度的確立。18世紀,德國和法國的刑事訴訟法相繼確立了自由心證制度。正如梅裏曼所分析的,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機關不可能制定出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保證法典本身的規定不存在矛盾。法典的制定不能清晰正確,法官也不能判案。而是要找到符合壹般立法精神或公平正義法律原則的案件處理的法律依據。因此,法官在法律適用上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必然的;(3)中國是壹個法定國家。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但由於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和實體法的局限性,法官在審判程序的選擇、證據的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裁判規範的選擇等方面都必須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任何有權力的人都不會停止使用權力,直到邊界。沒有邊界的權力是無止境的專斷權力,必然會帶來無盡的傷害。”4自由裁量權也是如此。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和發展是基於正確行使法律維護社會正義、實現法律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維護現代司法理念的權威性的需要。
司法公正與自由裁量權的價值取向是壹致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為了更好地將法律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根據個案和法律的靈活性準確把握法律,恰當裁判糾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進壹步樹立司法權威和公正的司法意識。壹般來說,司法公正是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和保障,自由裁量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合法途徑。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依法裁量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法律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限制,也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引導和指引。法官在處理案件時,要根據案件事實和壹般立法精神來判斷是否存在法律漏洞以及如何消除或彌補,必須依據現有的法律原則進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斷。“如果他們違反了法律,他們就超越了他們被授予的權力,所以他們的判決是無效的,”坦寧說。可見“依法進行”是極其明顯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在法律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如果違背了現有的法律原則,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決結果就會相差甚遠,影響法院適用法律的統壹性,損害司法判決在公眾中的權威性和合法性。
2.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就是在壹定的情況下行使平衡什麽是公正合理的權利,這是設定自由裁量權的價值目標。“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刑事法制的鎖,也是違法和破壞刑事法制的鑰匙。這把鎖和鑰匙在法官手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壹把雙刃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主觀能動性。自由裁量權行使得當更能體現司法公正,行使不當則會損害司法權威,降低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須合理控制司法自由裁量權,並制定相應的配套制約和監督措施。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控制應從客觀原則和微觀制度的設置上確定權力運行的邊界,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在壹定範圍內,防止其濫用。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應限於維護法律的精神和原則,而不是限制法律公平正義價值的展現,將法官的個性化因素減少到不足以影響自由裁量權合法行使的程度。
3.自由裁量權必須以司法公正為基礎。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使法官能夠更加合理公正地執法,做出公正的判決,找到幹凈與理智的最佳結合點,實現社會、政治、法律效果的最佳統壹。自由裁量權設立的出發點是為了更有效地維護司法公正。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才具有實踐價值。失去司法公正的自由裁量權,只會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削弱法律的社會調整功能,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公開保護,法律的威嚴被踐踏,自由裁量權成為法官不公平交易的黑屏。
三、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促進司法公正。
正確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如果每個法官都能正確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那麽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將會大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將會大大提高,申訴人的上訪率將會大大降低。因為從目前的信訪情況來看,明顯違規的很少,大部分都是司法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可見,正確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實現自由裁量權與司法公正的互動,意義重大。如何實現自由裁量權與司法公正的互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進壹步完善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減少法律漏洞。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案件的需要,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應規定壹定的法律彈性,讓執法者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具體的判斷。同時,法律的改進和完善需要壹個過程。眾所周知,壹個社會的法律秩序再完善,總會有壹些漏洞,沒有法律漏洞的法律秩序是不存在的。無論立法者多麽聰明,也不可能用規章制度來套住所有的行為準則,用既定的法律條款來涵蓋所有的具體案件。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和滯後性,使得法律再先進,再有預見性,也不可能盡善盡美,普通的法律規範與案件處理必然有壹定的距離。法律的不周全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出現不平衡的偏差。比如,我國現行刑法總則既有原則性規定,又有概括性規定,分則中各種犯罪的刑種匹配不盡合理,法定刑幅度過大。比如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什麽是輕微犯罪,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規定,不便於審判的實際操作。要進壹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調整到合理的範圍,使法官的主觀意識與法律的原則相協調。壹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法律條文的數量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性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成正比;法律的準確性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成反比。”二是進壹步完善相關司法解釋,要進壹步細化明確,盡量減少模糊語言。同時,司法解釋也要與時俱進。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壹步深入,壹些不相適應的司法解釋應當廢止,並制定相應的新的司法解釋。三是堅持先例指導原則。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的法律效力,但判例可以彌補不完善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經常刊登壹些案例和裁判文書,指導全國法院的審判工作,值得推廣和學習。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法官可以在上級法院判例的指導下行使自由裁量權,處理案件。
2.進壹步完善司法制度,確保法律公正高效運行。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中國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壹定的成效。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要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推進依法治國,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改革現行法院管理體制,要以依法治國方略為指導,以小平同誌提出的“三個有利於”為標準,全面推進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首先,法官的人事管理機制應該改變。法院系統的人員要垂直管理。法官的任命應該由上級法院報請人大,與地方政府人事部門脫鉤,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行政幹預。二是法院經費納入中央預算,直接撥付給法院。法院和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與地方財政分開。為了減輕群眾負擔,法院改革了訴訟費標準。為了彌補法院經費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爭取到了中央的支持,高院根據司法績效和各地法院的具體情況撥付了部分經費。法院經費保障改革初見成效。三是大力推進審判方式改革,明確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職責,完善和規範訴訟程序,禁止法官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壹步加強案件質量評估,完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增強法官的責任意識和公正司法意識;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大力推進刑事案件簡易審、簡易審,實施量刑指導規範刑罰裁量,增強裁判透明度,規範民商事案件裁量,提高辦案效率和調解結案率,禁止超期審判。
3.提高法官素質,建設高水平的專業化法官隊伍。
影響司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主客觀因素很多,關鍵在於法官的素質。為了保證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必須建設壹支高水平的專業化法官隊伍,采取多種措施有效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壹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增強法官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平等意識、司法公正意識和法治意識,確保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確保審判工作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確保人民法官隊伍始終忠於黨、國家、人民和法律。二是法官道德修養,要求法官加強自身修養,約束課外活動,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嚴格執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三,法官的職業準入要嚴格。應走精英法官之路,通過確定法官數量、遴選法官、助理法官、書記員制度等改革,建立嚴格的職業準入制度,從學歷、資歷等方面提高法官職業準入門檻。四是加強法官職業教育,不斷提高法官法律素質。鼓勵、引導和支持法官進行專業學習,不斷提高其法學理論水平,使其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有廣泛的知識面和深刻的理解。要註重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和駕馭審判活動的能力,註重人才的可持續發展,培養專家學者。
4.加強監管,改善執法環境。
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離不開采取有效的監督措施。要不斷增強法官的廉潔意識、憂患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使法官不敢也不能濫用權力。壹是要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使人大監督經常化、制度化;二是公開辦公,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向群眾反映司法不公問題,依紀依法查處,自覺接受群眾的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三是進壹步完善內控規章制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充分發揮訴訟制度本身的監督制約機制,進壹步完善法官自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