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官職業化的必要性
法官制度改革的復雜性要求改革必須明確總體目標,確立改革中心,有重點地推進。當前,我國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應該是建立壹套符合法官職業特點、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有效機制,造就壹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高素質法官隊伍,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應著力推進法官職業化。
(壹)法官職業化是法官履行職責的本質要求。
馬克思說:“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老板。”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獨立性極其重要。審判是壹種高度個性化的職業活動,法官基於自己對事實和證據的判斷以及對法律的理解,對糾紛做出公正的裁判。因此,法官必須嚴格遵守中立性、被動性、合法性和終局性等職業要求,這些都取決於法官的職業地位。沒有專業的法官,就無法排除復雜的社會利益糾紛中的各種幹擾,也就沒有公正判決的保證。
(B)法官專業化是落實司法獨立原則的必然要求。
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司法獨立與西方國家“三權分立”模式下的司法獨立有本質區別。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司法獨立分為三個層次: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司法獨立是前提,法院獨立是基礎,法官獨立是基礎。沒有法官的職業化和法官的獨立,法院獨立就無法落實到具體的審判中,無法真正發揮其作用,司法獨立也就沒有實質性的意義。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為法官職業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3)法官職業化是司法工作發展的客觀要求。
為了解決法官素質低、效率低的問題,滿足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和效率日益增長的要求,有必要賦予法官職業地位,因為這些問題與法官職業素養的缺失密切相關。只有法官職業化,才能全面落實法官職責,提升法官審判能力,保證審判質量,提高審判效率。
(四)法官職業化是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發展的新要求。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必須履行承諾,遵守國際公認的規則。法官職業化是當今世界普遍的現代司法原則。聯合國《世界司法獨立宣言》第二條規定:“每壹個法官都應當有根據他對事實的評價和他對法律的理解公正地審判案件的自由,不受任何壹方或任何理由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施壓、威脅或幹涉。”世貿組織規則也對司法公正、效率、統壹和透明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職業化適應了WTO規則對司法獨立和透明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