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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公安、司法人員所作的陳述,包括自白和辯解,其中自白表現為自首、認罪、自認,而辯解不僅包括無罪辯解,還包括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辯解,表現為否認、反駁和辯護。

關於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2013,10,1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刑事訴訟法2013,10,9

壹、刑事訴訟法2013 10 1

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應當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予以排除。申請排除非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五十八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經開庭審理後,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的,應當排除有關證據。

二、2013 65438+10 1《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節審查和認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第八十條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圍繞以下內容:

(壹)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員的身份、人數和訊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訊問筆錄的制作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標明具體的訊問起止時間和地點,第壹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三)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在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是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

(五)被告人供述是否壹致,是否重復及其原因;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是否已隨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辯護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識,是否有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能夠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矛盾。

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第八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壹)訊問筆錄未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二)訊問聾啞人時,應當提供熟悉聾啞手勢的人而未能提供的;

(三)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時,未提供翻譯人員的。

第八十二條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的,經過補正或者合理解釋,可以采納;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1)訊問筆錄中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員、記錄人、法定代表人有錯誤或矛盾的;

(2)訊問人員沒有簽名;

(三)第壹次訊問筆錄未記載被訊問人的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

第八十三條審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全部證據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如果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且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其庭前供述可以采信。

如果被告人在庭審前的供述和辯解有重復,但在庭審中供述並有其他證據證實的,其在庭審時的供述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有重復的,在庭審中沒有供述,又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的,其庭前供述不予采信。

第壹百零六條從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認中提取具有較強隱蔽性的物證、書證,且被告人的供述與證明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排除串供、串供、誘供的可能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三、2013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案件,應當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應當提出真實、充分的證據,並加以證明。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應當全部向人民法院出示。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以本機關的名義調取,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記錄,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時,應當重新收集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有關機關收集的涉案人員的供述或者相關人員的證言、陳述;確有證據證明涉案人員或者相關人員因異地、死亡、失蹤或者喪失作證能力而無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證言或者陳述的來源和收集程序合法並有其他證據支持,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查處行政違法違紀案件的組織,屬於本條規定的行政機關。

第六十五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根據。

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劇烈的痛苦或者肉體上、精神上的折磨,以取得口供。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違法程度和脅迫程度相當於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其違背本人意願進行供述的方法。

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的,不予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案件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發現偵查人員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檢舉、控告或者舉報偵查人員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時間、地點、方法、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根據現有材料不能證明取證合法性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及時調查核實。

上級人民檢察院接到對偵查人員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的檢舉、控告或者舉報,可以直接調查核實,也可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如果提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

第六十九條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在偵查階段由偵查監督部門承擔;公訴部門負責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必要時,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可以派員參加。

第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調查核實非法收集的證據:

訊問犯罪嫌疑人;

詢問辦案人員;

詢問在場的人和證人;

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獲取訊問筆錄、訊問錄音和錄像;

收集、查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體檢查記錄及相關資料;

(七)檢查或者鑒定傷情和病情;

(八)其他調查核實方式。

第七十壹條調查結束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調查報告,根據查明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後,依法處理。

辦案人員在審查逮捕、起訴過程中,經調查核實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隨案移送。

對確實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被申請人所屬機關提出整改意見。需要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提出明確要求。

經審查,認為非法取證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立案偵查。

第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是以非法手段收集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書面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說明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並由調查人員簽名。

第七十三條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起訴、審判階段,可以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審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

(壹)訊問活動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聲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訊問活動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或者翻供,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四)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起訴時,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壹並移送審查。

第七十四條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主張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隨同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公訴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有關線索或者材料。必要時,公訴人可以請求法庭在法庭上播放相關時間段的訊問錄音錄像,對相關的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

需要播放的訊問錄音錄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公訴人應當建議在庭審人員、公訴人、偵查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範圍內播放。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犯罪線索,人民檢察院對錄音錄像訊問的相關內容作出技術處理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作出說明。

四、2013 10、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二)案件事實的證據已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對證據的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的相關程度、證據之間的關系等方面進行。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五、2013、10、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8.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冷凍、饑餓、曬幹、烘烤、疲勞訊問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除緊急情況下的現場訊問外,在指定辦案場所以外訊問取得的口供,依法對訊問全過程不錄音錄像取得的口供,以及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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