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增加了“沒收”這壹新措施。在辦案過程中,如何合法地運用這些手段,對警察辦案和依法行政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1,沒收的概念:沒收是國家機關對犯罪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征收而不給予補償的壹種刑罰。沒收不同於行政法和刑法:刑法中的沒收是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給予的壹種刑事處罰;
行政法上的沒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和設施、違禁物品等強行收歸國有或者查封、銷毀的壹種行政處罰措施。
6月1996+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壹。
2.程序性條款中“沒收”概念的理解與適用。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實施(程序性規定),
共15章205條,但沒有單獨的章節和條文進壹步明確公安機關常用的行政處罰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給警方理解和適用“沒收、收繳、扣押”等措施帶來壹定困難。
《程序規定》第壹條開篇就明確指出,該規定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程序規定》第177條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53條的規定壹致,此處不再贅述。《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已經明確規定了沒收措施的性質和對象。
即“沒收”的性質是壹種行政處罰措施,與刑法中的“沒收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有著本質的區別。
《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的對象只能是“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因此,當我們在程序條款中使用沒收措施時,
應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對沒收對象的規定,只沒收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違法者的“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這裏的非法所得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方法取得的收入和利益;
擴展數據: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應當事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移交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拍賣沒收的非法財物。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