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比如基於雲存儲的新技術,快速便捷地為用戶提供了大量內容,但也引發了很多視頻內容版權糾紛。新技術及其應用在創新過程中是否引發不正當競爭的探討。本文從版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對熱點案例進行分析,特別是針對不正當競爭案件,從技術和法律適用的角度探索解決方案,希望能為解決互聯網環境下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壹些思路。
搜狐視頻、優酷土豆、百度、快播恢復聚合平臺糾紛,騰訊、金山、360公司相互起訴不正當競爭...互聯網環境下的聚合平臺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產業界探索和發展新模式的障礙,也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難點問題。近日,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和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聯合舉辦的第五屆北京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論壇上,行業代表和北京市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就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提出了“從不正當競爭角度規範聚合平臺”、“適用相關法律完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 減少和降低利益向權利人的分流,促進各方利益共享模式的創新發展”。
監管聚合平臺存在很多問題。
所謂聚合平臺,核心是第三方應用平臺通過鏈接聚合,整合各種資源,達到快速、精準服務用戶的目的。最常見的聚合平臺是視頻網站的聚合。壹些IPTV客戶端或播放器為用戶提供播放下載功能,大部分內容通過播放器以嵌套鏈接的方式提供給用戶,業內也稱之為聚合視頻網站。此前,搜狐視頻、優酷土豆、百度、快播之爭也在此。據介紹,嵌套鏈接是隨著雲存儲的發展而出現的新技術,其法律問題在學術界和司法界仍處於討論之中。
對於聚合平臺與用戶、鏈接網站之間的法律關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吳季認為,對於普通用戶來說,通過聚合平臺可以快速、準確、簡單地找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對於平臺來說,用戶的點擊量意味著其經濟利益,所以雙方並不存在直接的利益沖突。對於權利人來說,兩者的關系分為不同的情況。壹些聚合平臺鏈接的網站上存儲的信息是侵權的,聚合平臺設置的鏈接也是未經授權的鏈接。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同時起訴聚合平臺和鏈接網站。因為聚合平臺的侵權事實和鏈接網站的侵權事實是不壹樣的。壹些聚合平臺被授權鏈接網站上存儲的信息,被鏈接的網站與聚合平臺之間簽署了合作協議,但合作範圍超出了被鏈接網站從權利人處獲得的授權範圍,聚合平臺的鏈接行為導致網絡用戶直接從平臺獲取信息,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被鏈接的網站,其與聚合平臺的關系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在許可鏈接的情況下,如果聚合平臺的鏈接沒有超出許可範圍,則可能不涉及侵權;如果鏈接超出被鏈接網站的許可範圍,被鏈接網站可以基於合同或侵權起訴聚合平臺;在未授權鏈接的情況下,被鏈接的網站獲得相關版權內容的權利,而聚合平臺直接獲得相關信息,無需授權鏈接,被鏈接的網站可以直接起訴聚合平臺。
據介紹,目前權利人起訴聚合平臺時,大多受著作權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範。有人認為,本質上,聚合平臺的基礎是鏈接。目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鏈接服務提供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應當以過錯為前提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如果鏈接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自己只是提供網絡服務,沒有過錯,則適用“避風港原則”,不能認定為侵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壹些聚合視頻網站打開後直接播放內容,沒有顯示鏈接的實際地址、跳轉頁面和明顯的來源顯示,鏈接的特征也不是很明顯。如果不能證明是鏈接,是否可以認定為直接侵權?此外,聚合平臺可以對鏈接的對象進行分類整理,使用戶更方便地獲取信息。聚合平臺選擇、編輯、推薦作品。在“應當知道”的情況下能否認定構成間接侵權?這些問題仍需深入探討。
雖然現有的案例大多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討論聚合平臺的法律問題,但也有學者提出是否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制聚合平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他們認為,聚合平臺實際上是利用其他網站可能投入大量資金整合到自己網站的內容資源,吸引用戶的點擊和廣告投入,這是現在大多數視頻網站的盈利來源。聚合平臺和視頻網站是否構成競爭關系?前者的行為侵占了其他網站的資源,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問題的答案需要明確。
壹方面,聚合平臺不斷創新技術,整合其他網站內容,滿足用戶更便捷獲取信息的需求,獲得經濟效益;另壹方面,聚合平臺利用了其他網站的資源,占據了其他網站的市場份額,這可能會導致這些網站減少技術投入,更喜歡鏈接而不是內容本身。長此以往,互聯網將失去創造更多更新內容的動力和機制。法律專家認為,面對潛力巨大的市場和不斷發展的互聯網技術,利益和技術應該成為相互促進、相互妥協的動力,從而實現各方合作共贏。對於聚合平臺來說,是收費形成有價值的產業鏈,還是通過向權利人收費壹次獲得壹攬子授權,還是采用其他模式,還有待業界探索。
反對不公平競爭是困難的。
近年來,網絡版權案件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比重越來越大,並呈現出明顯的增長趨勢。涉及互聯網的不公平競爭案件也大幅增加。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統計,目前此類案件雖然絕對數量不是很大,但增長很快,爭議大,審判難度高,調解難度大。
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曹利平介紹,目前不正當競爭主要有四類:第壹類是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糾紛,占網絡不正當競爭數量的壹半以上。第二類是與虛假宣傳、商業詆毀有關的糾紛,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互聯網是壹個高效的媒體平臺,因此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問題在互聯網領域也非常突出。第三類是互聯網公司同類產品兼容性問題引發的糾紛。第四類是商業模式引發的糾紛。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來看,此類糾紛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技術措施破壞他人商業模式,另壹種是因抄襲他人商業模式而引發的訴訟。
法律專家分析,目前這些案件難以審理的原因主要有三點:對技術的理解有問題,對市場的把握有問題,對法律的適用有問題。
從對技術的理解來看,網絡技術日新月異,但法院法官的知識結構往往缺乏相應的技術背景,對新技術的認識和理解不足,這使得法院在審理涉及瀏覽器過濾廣告、競價排名等技術方面的案件時通常會非常謹慎。從對市場發展的把握來看,大部分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之所以被告上法庭,是因為經營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競爭來區分競爭手段的優劣,需要通過司法判決來進行規則的引導。可見,司法規則對市場發展的方向和競爭規則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官很難憑借自己對市場經濟的理解來評價瞬息萬變的互聯網市場。
從法律適用來看,目前法律適用單壹。因為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遠遠超出了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時預設的情況。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但目前半數以上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條款,即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但在解釋“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時,往往不是特別清楚。此外,賠償金額也是不正當競爭相關案件中非常突出的問題。糾紛雙方往往無法通過提交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原告的損失或者被告的獲利,最後只能由法官來判決。
法官介紹,目前法院在審理不正當競爭案件時,首先會審查原告是否具有受法律保護的競爭利益。需要註意的是,商業模式本身是沒有法律保護的,比如家樂福和沃爾瑪、肯德基和麥當勞,都是靠基本相同的商業模式獨立運營的。這種同業競爭有利於為用戶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但商業模式帶來的合法利益屬於法律可以保護的範疇,當事人有權主張。其次,法院會審查原被告與被告是否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互聯網環境下的市場競爭不再局限於同行業的競爭,要從更廣闊的角度考慮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競爭。此外,法院還會審查行為的合法性,關註被控不正當競爭的壹方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有當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時,不正當競爭才能納入民事侵權範疇。實踐中,主觀過錯壹般表現為故意進行誇大、虛偽的宣傳,對原告具有針對性和歧視性,或者為滿足部分用戶的短期需求而做出破壞他人商業模式的開發設計。
為進壹步加強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張學松認為,加強司法機關與互聯網企業的溝通互動,有利於人民法院立足網絡環境和企業實際,探索互聯網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國調解中心互聯網協會秘書長王斌表示,作為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的執行機構,在日常糾紛調解中努力通過多種形式提供互聯網知識產權服務,並願意與行業各領域企業溝通,以特色服務為企業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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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難點與突破
網絡知識產權載體的無紙化和無形化特征,使得網絡知識產權具有更強的可復制性和更少的排他性。以下是邊肖收集的論文模型,以探討當前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歡迎閱讀參考。
1中國互聯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
網絡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在網絡環境下創造的創新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網絡的無國界性削弱了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隨著網絡的發展,網絡知識產權的客體範圍出現了新的類型,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變得復雜。比如6月2014日,14日,搜狐起訴“今日頭條”,索賠11萬元;在2014年第10次“劍網”行動中,國家版權局等部門公布了黑龍江第壹教育網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等30余起案件。可見,近年來,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頻發。雖然我國先後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10多個國際條約,但這些條約缺乏對網絡知識產權的專門規定。國內立法有相應的規定。2005年,信息產業部和國家版權局聯合發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雖然只是關於版權的立法,但作為我國第壹部網絡知識產權法,無疑是立法上的壹大進步。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公眾的利益方面起到了壹定的協調作用。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方式作了特別規定;20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意見》,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進行了規定。我們欣喜地看到,最高法院於2012165438年10月26日通過了《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16對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進行了界定,更是不難看出,我國目前網絡知識產權立法的不完善, 其中體現為分散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門,多體現為多部門聯合發布或司法解釋,缺乏專門立法。
2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2.1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由於歷史和文化的原因,大多數公民已經習慣了免費使用網絡資源,如QQ、微信、各種視頻和視頻軟件,這導致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漠不關心,在使用免費的網絡資源時根本不註意保護自己的權利。媒體傾向於欣賞侵權人的侵權技術,這無疑助長了網絡侵權的泛濫,而那些侵權人只是沾沾自喜於自己的技術成果,沈迷於植入他人程序的快感,根本不知道也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而且網絡侵權和犯罪不夠直觀,使得人們對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認識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權,真正能壓制自己權利的也只有少數人。[1]“讓侵權人以為自己找到了在網上為所欲為的免費天堂。”[2]網絡是不斷更新發展的。目前國內只有壹點立法,公眾無法理解和知曉。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重視不夠,起步較晚。再加上大眾法律意識的淡漠,網絡侵權日益猖獗。
2.2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出現了新的形式。
網絡知識產權載體的無紙化、無形化特征,使得網絡知識產權的可復制性更強、排他性更弱[3],使得網絡侵權的形式日益多樣化,網絡侵權行為呈現出新的特點,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從最初的著作權侵權到網絡域名權利之爭。網絡侵權案件同時涉及技術和法律因素,不斷挑戰網絡知識產權司法實踐[4]。中國互聯網發展最激烈的2010年“3Q大戰事件”很能說明這壹點。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由於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穩定性,立法滯後於網絡技術的發展。傳統的三分法沒有對網絡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認定做出規定,立法的嚴重滯後容易導致執法力度不夠,也會阻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網絡侵權中得到保護。
2.3網絡知識產權糾紛的認定更加困難。
網絡侵權的無國界性、隱蔽性強等特點,使得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難以發現、難以認定法律關系、難以保留證據、難以落實最終責任、難以進行法律賠償。網絡工具犯罪的衍生和泛濫,給相關司法認定帶來了種種困難。[5]
無紙化、創新性、多元化的特點使得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模糊不清。證據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往往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網絡侵權案件中,當事人需要拿出侵權的有力證據和索賠的金額,但證明侵權的證據壹旦被刪除,就不會留下任何蛛絲馬跡。
網絡技術的更新縮短了信息傳播的時空距離,也使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復雜化。“3Q大戰”讓網絡消費者感到不安。從360和QQ的口水戰中,我們明顯感覺到自己作為消費者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卻無法對網絡侵權進行界定和取證。兩家公司和解後,才能同時享有使用權。
3.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困境的突破路徑
3.1增強網民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
科技的快速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使得網絡犯罪比現實犯罪更容易、更輕松,成為網絡知識產權侵權頻發的壹大原因。人們對網絡侵權無所適從,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7],迫切需要普及全民網絡知識產權知識,增強法律保護意識,加強網絡道德建設和網絡知識產權法制宣傳。通過舉辦更多專題講座,積極倡導和鼓勵全民自覺維護網絡秩序,增強全民對網絡知識產權的關註和保護意識。法律只是外在的約束。自覺守法需要內在意識和自律能力的提高,在發現侵權行為時能夠自覺維護、抵制和打擊。只有民眾的自我防範意識提高了,網絡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才會減少。
3.2建立專門立法保護網絡知識產權。
目前關於網絡知識產權的立法比較零散,缺乏專門立法,立法層次較低,這些都說明立法調整不足。因此,盡快出臺專門的網絡知識產權法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互聯網知識產權法應包括總則和分則兩部分。總則包括立法目的和原則,具體內容通過分則確定,主要包括界定互聯網知識產權內涵、界定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明確責任主體、確定侵權類型、明確侵權範圍、明確侵權責任等。
如果出臺專門立法的時機還不成熟,可以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完善相關規定。206543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專門立法,在北上廣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更加專業化,提高了認定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專業化水平。具體的改進措施,比如電子證據,可以指定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電子證據收集的主體;在舉證責任上,可以要求網絡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比如,當知識產權權利人難以證明“非法所得”和“實際損失”時,也可以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國際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先進經驗,尋求與國際接軌的保護制度。
3.3加強執法監管和行業自律。
和目前中國的很多問題壹樣,中國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也需要執法和監管機制。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加強執法和監管也可以起到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作用。國家版權局開展了多次打擊網絡侵權盜版的專項行動,向我們展示了政府打擊網絡侵權案件的態度和做法。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新型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犯罪行為不斷出現。在打擊這些行為[9]的同時,還要註意規範互聯網公司及相關網站對作品的使用,嚴格執法,公平公正,加大監管力度,探索建立網絡知識產權監管長效機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大執法力度,積極探索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3Q大戰”
幾億網絡用戶受損,在利益的驅使下,這些企業會喪失最起碼的商業道德。企業必須自律。在作家維權聯盟起訴百度文庫的案件中,百度清空了部分未授權作品。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離不開開幕式內部的充分合作,只有行業自律才能取得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最終勝利。
參考
徐子崴。網絡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D]。長春:吉林大學,2008。
[2]崔。網絡時代知識產權犯罪的研究與對策[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3]王千。論著作權意義上的“發行”[J].知識產權,2008 (1): 25-27。
[4]林微。從3Q大戰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1 (3): 69-72。
[5]蘇·。挑戰與對策: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創新——從“谷歌事件”談起[J].按,2010(1):13-15。
[6]劉丹丹。論網絡版權侵權及其法律保護[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12。
[7]郭素珠。對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2 (4): 234-235。
[8]周誌明。論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的現狀與保護[D]。長沙:湖南大學,2012。
[9]雷山民。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研究[J].法律評論,201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