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收集體土地和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在滄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因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
由政府統壹收儲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項目用地,以經批準進行項目建設並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為拆遷人。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土地管理部門是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主管部門。居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具體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相互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不得阻撓征地,並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後,負責具體實施補償安置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滄州市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試行)》(滄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號)的標準,制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計劃,並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公布,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申請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議應當包括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補償費的支付、搬遷期限、新建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工程的起止時間、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標準發生爭議,無法達成協議或者無法履行協議的,按照法定程序解決。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拆除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並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征地預公告發布後,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確定的征地拆遷範圍,通知有關部門暫停下列事項:
(壹)戶口遷移、分戶;
(二)核發營業執照和臨時營業執照;
(三)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四)房屋交易、贈與、交換、抵押、典當、租賃;
(五)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進行土地轉讓。
暫停上述事項的時間壹般不超過壹年。
第十條因征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由拆遷人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拆遷。本辦法對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有規定的,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滄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被拆遷房屋需要作價補償的,房屋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拆遷人應當提供至少兩家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供拆遷人選擇。
第十二條評估結果應當由評估單位在拆遷範圍內及時公布,評估結果的內容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房屋、門道、天花板等結構)的合法建築面積、建築面積、評估金額等。).
第十三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10日內對評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評估,或者委托其他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重新評估,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格:
(1)重新評估價格與原評估價格的差額小於或等於原評估價格5%的,執行原評估價格,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2)重新評估價格與原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原評估價格的5%且小於10%的,按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和原評估機構支付。
(三)兩次評估價格之差等於或大於第壹次評估價格10%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根據第三次評估結果確定。第三次評估費由第壹、二、三次評估差額較大的評估機構支付。
重新評估結果與重新評估結果仍不能達成壹致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後7日內向滄州市房地產價格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接到通知後不配合的,評估機構可以進行評估,其評估行為有效。
第十五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拆遷人、村集體就補償方案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拆除房屋後保存證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強制拆遷。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統壹規劃的統壹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十七條貨幣補償的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償價格=(重置成新價格×建築面積)+(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合法宅基地面積)+附屬補償價格+拆遷獎勵價格。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的標準和計算規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標準應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拆遷獎勵價格根據具體拆遷安置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10%。
依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批準宅基地。
第十八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安置房價格=安置房建築面積×(安置房單位面積土地使用權價格+安置房建安平方米建築成本)。安置房配有雜物間的,雜物間的計價標準為安置房建築成本的60%。(廈門)
安置房價格由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法律依據應當以土地預征用公告發布前被拆遷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所有權證或者合法建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被拆除房屋的原用途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所有權證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用途不壹致的,以合法建築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未經批準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途的,按住宅用途補償。
第二十壹條拆遷補償中確定的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權屬證書,但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文件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確定。
實際建築面積與合法證明上註明的面積不壹致的,以合法證明上的面積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證書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且確為居民長期居住的,按評估的房屋建築安裝費用給予適當補償。
確定被拆遷人是否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補償條件,由被拆遷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確定。
第二十三條土地預征用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壹)違法建築;
(二)逾期不拆除臨時建築或者臨時建築經批準後無條件拆除的;
(三)已建的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屋;
(四)征地預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的。
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申請按照統壹安置房的安置價格進行安置, 且安置面積不超過需要安置的每人35平方米,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另行批準宅基地進行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全部實行貨幣補償,土地補償費按市區征地面積綜合地價標準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合法批準手續的地上建築物,應按新價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十七條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房屋拆遷補償不包括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格,其土地補償費按綜合面積地價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價格=重置價格×建築面積+附屬補償價格+拆遷獎勵價格。
宅基地安置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和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在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上安置由村集體統壹建設的移民建房。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壹般自行解決。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
(壹)實行貨幣補償的,壹次性結算搬遷補償費,補助標準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元(養殖用房除外)。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自行安排過渡,過渡期限壹般為十八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6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4元支付。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拆遷中只享受壹次搬遷補助費,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因拆遷人的責任不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繼續支付延長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按照《滄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自行安排住所,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半年以上不滿兩年的增加50%,壹年以上增加75%,兩年以上增加100%;有居民提供周轉房的,壹年以下支付25%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壹年以上兩年以下支付50%,逾期兩年以上支付75%)。
第三十條拆除原有管道燃氣、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支付壹次性轉讓費;如果實在搬不動,初裝費要按現行價格標準繳納。
第三十壹條被拆遷人拆除的房屋,其殘值歸被拆遷人所有。不計算拆遷補償的房屋,由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無償拆除。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所購房屋的契稅和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價值,由征收部門依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予以減免。超過被拆遷房屋補償價值的契稅,由被拆遷人繳納。自行購買安置區外商品房的,契稅由購房人承擔。(涉稅條款,建議征求稅務機關意見)
第三十三條凡積極配合搬遷的人,拆遷人可發給搬遷獎金。獎金發放辦法和標準應當與拆遷補償安置公告壹並另行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實施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管理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補償範圍、提高補償金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前,尚未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