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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護士的註意義務

護士在醫療執業過程中應依法享有的權利

(1)享有物質報酬權。

(2)享有安全執業的權利。

(3)學習和培訓的權利。

(4)享有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權利。

(5)享有受表彰和獎勵的權利。

(6)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

2.護士的義務

(1)依法履行臨床護理義務。

(2)對病人的急救義務:帕寶洲要抖眼睛,擦幹眼睛。

(3)正確核對和執行醫囑的義務

(4)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是徒勞的,普好帕是玩世不恭的。

(5)積極參與公共衛生應急救援的義務。

護士,是壹個職稱,

白衣天使是壹個穿著白色工作服,對別人很有幫助的人。

護士和醫生如果拿回扣,把病人當工作,那也只是護士和醫生。

如果壹個白衣人能溫暖別人的心,那就是白衣天使。

天使還有另外壹個名字:小天使。

孩子基本上都是天使,他們是非常非常純潔的天使,這壹點可以證明。

可以通過他們的眼睛看到

示例背景

案例1

壹名患者因左股骨頸骨折入院。因為營養不良,食量少,醫院給他通過鼻飼進行腸內營養。鼻飼後患者用鼻飼飲食咳痰,醫院給予吸痰,暫停鼻飼飲食,並沖洗胃管,然後繼續鼻飼。當天夜裏,患者口鼻突然溢出營養液,呼吸困難,肺部濕啰音。醫院立即停止鼻飼,從口中吸出約80ml鼻飼樣液體。胸片考慮肺部感染,急性肺水腫,胃管移位,所以拔除胃管。患者在11天後死亡。

患者將醫院訴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患者為老年女性,超聲心動圖提示心臟基礎功能差。患者為特級護士,醫生未能註意鼻飼飲食,導致吸入性肺炎,繼發感染性休克。因此,患者最終死亡與醫生的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醫生承擔同等責任。

法院認定,醫院在護理患者過程中未盡到註意義務,患者死亡與其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壹審法院判決甲醫院承擔50%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手表行業旅遊

甲醫院收治壹名患者,治療右腎積水,患者簽署“右腎盂輸尿管連接部成形術”知情同意書。甲醫院居然為患者做了“右腎異位動脈結紮,右輸尿管粘連松解術”。術後第二天,患者出現發熱,醫院給予對癥治療。患者於術後13天出院。術後1個月,某醫院超聲診斷右腎積水,右腎周積液;術後兩個月,A醫院的超聲診斷和以前壹樣。當天,A醫院計劃為患者進行“b超引導下切口積液穿刺或切口引流”,患者未進行手術即離開。

術後三個月,患者因右腎積水入住乙院四年,乙院給予“右側經皮腎造瘺引流”治療。在甲醫院手術半年後,乙醫院為患者進行了“右腎探查術”。因腎門粘連嚴重,腎盂無法完全分離,難以遊離足夠長度的腎動靜脈,改為右腎切除。

患者將A、B兩家醫院訴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壹、甲醫院知情同意書中所列手術方式與最終手術方式不同,但未記錄變更手術方式的原因,也未告知患者變更手術方式的記錄。甲醫院在為患者手術過程中,低估了異位血管離斷影響腎下極血供的情況,對右側輸尿管長期受壓的病理變化認識不足,需要對受壓的輸尿管進行切除吻合。由於醫生的過錯,術後右側腎盂輸尿管連接部狹窄未緩解,導致右腎積水,與右腎切除後果有因果關系。第二,乙醫院患者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

法院認定甲醫院在手術方式的選擇上存在錯誤;術中沒有評估異位動脈血供的環節,患者術後出現發熱。未考慮異位動脈結紮後部分實質缺血壞死引起的發熱,未盡到醫療註意義務。壹審法院判決甲醫院承擔50%的責任,乙醫院不承擔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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