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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票據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則》第58條和第59條列舉了九種無效民事行為或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情形。那麽,這九種情形是否存在於票據行為中,或者對票據行為產生影響,就此問題作如下簡單論述:民事行為壹般是指民事主體基於意思表示而實施的旨在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活動。不需要具備合法性的特征,屬於“中性”的上層概念,因此包容了“有效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其中之壹)”、“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等下層概念。《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所列的九種情形,分別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行為。票據行為是指依照票據法,為產生權利義務而實施的法律行為。首先,票據行為是法律行為,具有法律行為的壹般性質。因此,民事行為與票據行為之間存在壹定的關系。《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二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相應的《票據法》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名的,其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名的效力。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無效,但相互獨立。壹張票據上有多個票據行為的,壹個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如果壹個人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他所完成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是出票行為的無效並不意味著票據無效。如果票據所要求的項目是完整的,該票據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票據缺少重要事項,票據無效,票據無效。當事人及相關當事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發的票據的事項均未提出異議的,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發的票據無效,但簽章的票據有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無效;第四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可以導致票據行為在直接當事人之間無效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這種情況也是無效民事行為和無效票據行為的競合。但這種本質上無效的民事行為,如果具有票據形式的有效外觀,只對票據關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無效,對善意持票人無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第六款規定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經濟合同民事行為無效(過去的經濟形式是計劃經濟,現在是市場經濟為主體,表現出初期法律的滯後性);第7款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上述三種民事行為均為不影響票據效力的無效民事行為,主要發生在民事基礎關系中。《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第二,明顯不公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中最重要的原則之壹是誠實信用原則。商品經濟是受利潤誘導,為他人生產的經濟,利潤最大化是每個市場經營者追求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壹些商業投機和商業欺詐蔓延,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所以市場呼喚誠信,票據市場也不例外。誠實信用原則至少應包括三個方面:善意、誠實和信用。其中,“善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有惡意;“誠信”要求人們在進行市場活動時實事求是,不欺詐;“信用”是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註重信譽,信守承諾。這壹原則是指導民事活動的基石。票據法第10條第1款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本原則,充分考慮了票據的民事性質。其立法目的是反對壹切不道德、不正當的票據行為,凈化票據市場,值得肯定。我國票據法第10條這樣規定是有原因的。畢竟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信用機制天然不發達,規範票據市場難度較大。但是,正因為如此,我們不能忽視票據的無效性和票據活動,並采取許多保護措施。此後,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這種情況壹定會隨著中國信用機制的發展而改善。總之,票據行為歸根結底是壹種民事行為,因為它也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涉及雙方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票據行為應當符合民法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要件;票據行為是壹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也必須符合票據法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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