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終止。所謂“視為自始不存在”,是指專利權從授權開始即被法律認定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是被宣告無效後即失去法律效力,即專利權無效宣告具有溯及力。
二、本條在第壹款中規定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同時具有溯及力,並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對幾種情況不具有溯及力,包括:
1.專利權無效對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裁定不溯及既往。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專利權人以他人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判決或者裁定,並依據當時有效的專利權執行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判決或者裁定,沒有溯及力。依照判決或者裁定侵犯專利權的,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侵權損害賠償。
2.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對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具有溯及力。
3.專利權的無效宣告不溯及已經履行的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實施。任何壹方不得請求返還為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的使用費或者為履行專利轉讓合同支付的轉讓費。
根據民法通則,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因行使專利權而取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既然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從壹開始就被視為不存在,專利權人就應該將不當得利返還給相對人。但考慮到專利權作為壹種無形財產權和授權的復雜性,很難保證每壹項被授予的專利權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會在後來被宣告無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應當追溯到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判決、裁定,以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並執行或強制執行的處理決定,這會使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行政機關的決定處於不穩定狀態,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至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轉讓合同,被許可人和專利受讓人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已經受到保護而獲得實際利益是合理的,其支付的使用費和專利轉讓費不予返還。
當然,按照該款規定,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3.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不溯及既往,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因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而支付的專利實施費或者因履行專利權轉讓合同而支付的轉讓費。但該條第三款也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轉讓人依照第二款的規定不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例如,當實施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即將履行,而被許可人或專利受讓人尚未實施相關專利或實施時間較短時,專利權將被宣告無效。在短時間內,他們沒有從專利實施中獲得實際利益,或者獲得的利益與支付的專利使用費和受讓費相差甚遠,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轉讓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受讓方返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