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標題“張觀戴笠”主要是指法定公文與非法定公文的混淆,以及“規範”、“計劃”、“要點”、“安排”、“方案”、“總結”、“制度”、“講話”等常見公文與法定公文的混淆。比如《關於實現全省黨風根本好轉的規劃》,就不能當作壹個“萬能”的標題。正確的寫法是:向省委或中紀委報送的,可修改為《省紀委關於報送全省實現黨風根本好轉規劃的報告》;如果直接下發,可以修改為《省紀委關於印發全省實現黨風根本好轉規劃的通知》。
(二)公文標題不能隨意解除。
“濫提升社會地位”主要是指常見的濫用“二訴壹呼”,即壹些社會事務文件(如廣告、通知、聲明等。)而不是濫發公告、通知、通告。其中,對《公告》及其使用的誤解尤為嚴重。時至今日,仍有人主張寫作單位沒有任何層次,寫作對象不必面向國內外。近幾年出版的新書仍有不少錯誤,引用的“例子”帶有明顯的廣告色彩,必須徹底改正。
(3)公文標題不能用不同語言。
“文種並用”是指標題中同時使用兩種公文。除了常見的“請示報告”外,壹般情況下,應根據公文的內容和行文關系,合理選擇其中壹種文字,“請示報告”如未分“函呈”,應改為“函呈”。
(D)不應濫用正式文件的標題。
“異語誤用”是指公文中不同語言的混淆和誤用。
1.“呈現”被亂用。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應上報上級機關的公文,錯用了“通知”、“決定”等以下語言,或以下語言送上級機關,造成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發通知、做決定的笑話;二是本應下發到下屬單位的公文,在“報告”、“請示”等語言上使用不當,或者將“報告”、“請示”的主文給了下屬單位,造成上級向下屬單位報告、請示的笑話。
2.“信呈”是不分青紅皂白,誤用的。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壹是非隸屬機關之間協商工作、詢問和回答問題時,用“請示”或“報告”代替信函是錯誤的;二是濫用“請示”和“報告”,要求無隸屬關系的相關主管部門審批;三是不報不答上級機關詢問,誤用“信”;四是向上級請示,不請示就誤用“信”。
3.“信”是亂用的。主要表現在通知和函件的誤用:壹是壹些單位出於自身業務需要,將屬於議付的函件誤用為“通知”;二是上級機關錯把發給下級機關的指示性或事件性通知當“信”用。另外,有些人應該用“信”,卻誤認為是“通知”。如市財政局關於……的通知(主要發給各區縣人民政府……),違反了行文關系,可以修改為市財政局關於上報……的函。(“信”是體裁,“通知”是主語中的動詞,與“兩種體裁都用”的錯誤不同。)
4.該報告被濫用。主要指利用報告請示,但利用報告請示。比如,人民銀行××支行關於申請災區貸款專項指標的報告,可以修改為“關於上報救災貸款專項指標的請示”;《全國工業普查領導小組關於近兩年工業普查準備情況及今後意見的請示》,“工作情況”不必請示,語言應改為“報告”(這樣的“報告”不能用“意見”代替)。
5.公告被濫用不分青紅皂白。主要原因是將“通知”誤用為“公告”,如“XX市供電局關於某區域臨時停電的公告”、“XX關於禁止行走的公告”、“XX房屋拆遷公告”等。,這些都不是重要的、法定的需要在國內外公布的事項,所以將“公告”改為“公告”是合適的。
6.通知通知是亂用的。更多的通知將作為通知發布或廣播,如註意交通安全的通知、使用文明禮貌語言的通知、節約用電的通知、上墳通知等。,對於社會公民或者相關當事人,應當由“通知”改為“通告”。
7.通知被濫用。主要有四種情況:壹是習慣上認為通報只是批評錯誤,縮小使用範圍,不當以通報代替通報;二是無法把握兩者的區別,在需要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時也會用到notice三是誤用提示性通知;四是誤用批準通知書。如果對壹種文學體裁的功能有錯誤的理解,或者對“已經”和“發生之前”的時態理解不清,表達不當,往往會把通知誤認為是通知。如《關於嚴懲參與賣淫活動者的通知》和××部《關於加強打擊走私販金犯罪活動的通知》可根據公文內容分別將用語改為“通知”或刪除“必須”和“加強”。
8.回復通知被亂用。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不經通知轉發下級報告,誤用回復;二是下級請示沒有得到答復,而是誤用了批復通知。比如80年代頗有影響的官方文件《中共中央關於進壹步推進張海迪活動報告的批復》、《國務院關於批轉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成立中國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報告的通知》(主要發給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就被許多著述和教材誤寫成範文。
9.批準的決定是不分青紅皂白和濫用的。主要體現在安全、交通等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事故和違紀人員時。規範寫法應該是上級對下級的請求給予答復,或者對下級的處理意見作出處分決定;而是要改變下級向上級匯報“處理意見”或“處分決定”,上級相應地給下級“答復”的錯誤做法。
10.明智的決定被不加區別地使用。主要指用於打賞時誤用兩種語言。如《關於授予XX同誌模範稱號的通報》應改為《決定》;關於表彰同誌的決定
11.這個回答是不分青紅皂白的,被誤用了。主要表現為:壹是主管部門對提出問題或申請審批的無關單位誤用書面答復;二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指示誤用“批復”而不批復。如《關於同意XX市供銷社職工建立中、高級技術培訓站的復函》,XX市勞動人事局發給XX市供銷社,違反了行文關系,“復函”應改為“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