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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的標準是什麽?

孤兒是指18周歲以下失去父母,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護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

孤兒由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認定。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有利於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拓寬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建立健全孤兒保障制度,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壹)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了滿足孤兒的基本需求,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最低養育標準,機構養育孤兒的標準應當高於分散養育孤兒的標準,建立孤兒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壹定標準補助當地孤兒基本生活費。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及時發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於孤兒。

(2)提高孤兒醫療康復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保險(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以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和商業健康保險或重疾險等補充保險。

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的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傳染病疫情;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的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術後康復明天計劃”。

(三)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貧困家庭學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出資。義務教育階段的寄宿制孤兒將全部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普通本科院校就讀的孤兒,在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中優先考慮;成年後仍在學校就讀的孤兒繼續享受相應政策;學校優先考慮勤工儉學機會。

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有條件的殘疾孤兒可以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不能就讀特殊教育學校的殘疾孤兒,兒童福利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其開辦特殊教育班或者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支持孤兒成年後就業。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精神,鼓勵和幫助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成年後難以就業的孤兒將優先在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壹步落實孤兒成年後就業扶持政策,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

(5)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將農村無房孤兒作為成年人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給予資助。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建房。當生活在城市的孤兒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時,當地政府應給予優先考慮,並確保他們得到充分保護。對於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他們做好房屋的維護和保護工作。

參考資料: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護的意見?中央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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