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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行為?

不完全是。有些行為需要法院確認和宣布。大部分都是不必要的。

所謂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待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其本質是壹種法律上無效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在這裏,法律上的無效和失效是指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待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意味著不會產生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有七種: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可撤銷民事行為又稱相對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行為人依照法律規定主動撤銷而自始消滅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被撤銷,其效力不會消滅。(2)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因行為可撤銷而消滅。(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當由有撤銷權的人作出,無撤銷權的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4)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有選擇行使權利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自己的行為,也可以通過表示承認來消滅撤銷。(5)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壹旦被撤銷,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行為開始時,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起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有兩種:(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此外,我國《合同法》規定,壹方以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銷。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效力不確定的民事行為。只有通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壹是無權處分;二是無權代理;三是限制有行為能力人的行為。

例如:

1,無效民事行為:9歲的A把自己的自行車給了b。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A有壹個家族傳下來的瓷碗。有壹天B來家訪,說比較喜歡,想買。a不知道它的價值,就給了他,但是過了壹段時間,他從古玩市場了解到,這個瓷碗是古董,價值上百萬。然後他可以取消禮物。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A,12歲,將自己的自行車賣給了B,此行為需要A的監護人追認才能生效。

對於宣告失蹤和死亡,需要法院進行確認和宣告。

宣告失蹤,是指在壹定時期內下落不明的公民,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失蹤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專門規定了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

宣告失蹤的條件是:(1)公民離開居住地,下落不明。所謂“失蹤”,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信的情況。(二)公民下落不明超過2年的。失蹤人員的計算時間從公民消息消失的次日起計算。公民在戰爭期間沒有喪失的,從戰爭結束的次日起計算。

宣告失蹤的程序是:(1)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債權人、合夥人以及與申請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人。(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的,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財產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布尋人啟事。公告期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將根據被申請宣告失蹤的人的失蹤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裁定終結審理。判決宣告失蹤的,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宣告失蹤的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提存有爭議的,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根據民法通則,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民事法律制度,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在壹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條件:(1)公民離開居住地或者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生死不明。(二)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或者最後居住地不明超過法定期限的。這個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壹是壹般情況下,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或者最後壹個戶籍所在地,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是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滿2年;第三,戰爭期間下落不明,戰爭結束後四個月。

宣告死亡的程序是:(1)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符合申請條件的利害關系人範圍及順序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與被申請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案件後,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是否已經確認,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當具有與公民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的公民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原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他們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按繼承程序處理繼承。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死亡宣告。按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後,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配偶再婚離婚,後壹方配偶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夫妻關系。恢復夫妻關系,需要辦理復婚手續。

3.被宣告死亡期間,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宣告死亡的人未經本人同意僅主張收養關系無效,壹般不應允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還,應當進行賠償。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物已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利害關系人以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當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論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但同壹順序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對宣告死亡有異議的,應當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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