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激活資金進行投資增值

如何激活資金進行投資增值

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存量資產與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對於提高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水平、拓寬社會投資渠道具有重要意義。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壹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盤活存量資產的方向和方式、盤活回收資金的使用等提出了意見。

振興什麽?

關註股票資產的重點方向

《意見》要求聚焦重點領域。壹是重點盤活存量大、當期收益好或增長潛力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包括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房、水電氣熱、生態保護、產業園區、倉儲物流、旅遊、新型基礎設施等市政設施。二是統籌盤活存量,有機擴大項目資產,包括綜合交通樞紐改造、工業企業從城市撤並到園區等。第三,有序盤活長期閑置但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項目資產,包括舊廠房、文化場館、閑置土地,以及國有企業開辦的賓館、飯店、療養院等非主業資產。

《意見》要求聚焦重點領域。壹是推進建設任務重、投資需求旺盛、存量規模大、資產質量好的領域,積極盤活存量資產,籌集建設資金,支持新項目建設,牢牢守住風險底線。二是推動地方政府負債率高、財政平衡壓力大的地區,加快盤活存量資產,穩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增強財政可持續性,合理支持新項目建設。三是圍繞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壹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等重大區域戰略,鼓勵相關地區率先增加存量資產活力,充分發揮示範作用。

《意見》要求聚焦重點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引導和支持基礎設施資產多、建設任務重、負債率高的國有企業,把盤活存量資產作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範債務風險、籌集建設資金和優化資產結構的重要手段,選擇合適的存量資產,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盤活。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積極盤活自有存量資產,並將收回的資金用於再投資,以降低經營風險,促進持續健康發展。

誰來振興?

優化和改進盤活存量資產的方式

《意見》提出,促進基礎設施領域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健康發展。進壹步提高推薦和審核效率,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發行上市。對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加強民生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的項目,在滿足發行要求、滿足市場預期、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進壹步靈活合理確定經營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和完善籌資機制,探索建立多層次基礎設施REITs市場。國有企業發行基礎設施類REITs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應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研究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相關立法。

同時,規範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鼓勵有長期穩定經營收入的存量項目采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提高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社會資本方通過創新運營模式、引進先進技術、提高運營效率等方式有效盤活現有資產、減少政府補貼金額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通過現有資金渠道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獎勵。

《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功能。鼓勵國有企業依托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進場交易、協議轉讓、無償劃轉、資產置換、聯合整合等方式,盤活長期閑置存量資產,整合非主業資產。為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發行債券盤活存量資產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

還要探索和推進盤活存量與改擴建的有機結合。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舊資產資源盤活,特別是舊居住區改造,通過準確定位、提升品質、完善使用,進壹步豐富存量資產功能,提高資產效率。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汙水處理廠下沈、地鐵、交通樞紐上方地下空間綜合開發、保障性租賃房社區公共服務空間開發等模式,有效盤活現有火車站及周邊可開發土地等資產,提高項目收益水平。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中,應充分考慮老港區的搬遷或功能改造,優化港口客運站的規劃用途,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另外,要挖掘閑置低效資產的價值。推進閑置低效資產改造轉化,依法依規合理調整規劃用途和開發強度,開發創新研發、健康養生、養老、體育健身、休閑旅遊、社區服務或保障性租賃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收購處置不良資產、實質性重組、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盤活閑置低效資產。支持兼並重組等方式盤活。積極探索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在符合反壟斷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並購重組、產權轉讓等方式,加強對現有資產的優化整合,提高資產質量和規模效益。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專業運營管理機構等。,提高現有資產項目的運營管理能力。

怎麽盤活?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好回收資金。

《意見》提出,加大盤活存量資產的政策支持力度。其中,要積極落實振興工程的各項條件。根據存量資產項目的具體情況,對盤活條件進行分類實施。對產權不清晰的項目,依法依規理順產權關系,完成產權界定,加快相關產權登記。對前期工作手續不全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加快辦理竣工驗收、收費標準核定等手續。對項目振興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探索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並積極推動其實施。

還要落實財稅政策。落實支持基礎設施REITs相關稅收政策。對符合盤活存量資產條件、納稅數額較大的重點項目,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服務和宣傳,引導企業依法依規納稅,在現行稅收政策框架下幫助盤活存量資產。支持銀行、信托、保險、金融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等機構,發揮各自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參與盤活存量資產。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解決債務久期和資產久期不匹配的問題。加強投融資合作對接,積極向相關金融機構推介盤活存量資產的項目。

在引導回收資金使用方面,《意見》要求加強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管理,確保除職工安置、納稅還債等支出外,主要用於項目建設和形成優質資產。鼓勵以註資方式將回收資金用於盈利項目建設,充分發揮回收資金對擴大投資的撬動作用。對地方政府負債率高、財政平衡壓力大的地區,盤活存量公共資產收回的資金可適當用於“三包”支出和還本付息。追繳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政策要求。

同時,精準有效支持新項目建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投向新項目的,優先支持綜合交通物流樞紐、大型清潔能源基地、環境基礎設施、“壹老壹小”等重點領域項目,重點支持“十五”102重大項目,優先支持在建項目或符合相關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項目。有關部門要加快審批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評、施工許可等前期工作程序。,從而推動項目盡快實施,形成實物工作量。

加強配套資金。在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投資的新項目;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專項示範和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投資新項目,可按規定支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配套融資支持。

  • 上一篇:債務如何定性?
  • 下一篇:如何在初中信息技術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