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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教育手段?

國家宏觀調控中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區別

在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體系中,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這對我們正確理解和實施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整體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首先,它們之間有嚴格的區別:壹是含義不同。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經濟利益的調整來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和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手段對經濟進行調控和管理的手段。

第二,內容不同。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經濟計劃是國家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從宏觀上指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的基本依據。經濟政策是指政府為引導和影響經濟活動而規定並付諸實施的壹切規範和措施,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價格政策、匯率政策、稅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經濟。

第三,任務不同。經濟手段的任務是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做好經濟發展預測、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合理布局規劃,集中必要的物力財力進行重點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促進經濟更快更好發展。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主要是規範生產經營者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整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維護經濟活動的參與者。

第四,調控範圍不同。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市場中經濟活動的壹切經濟活動;行政手段的使用應控制在必要的範圍和限度內。比如在生產領域,對壹些不符合國家投資結構政策和技術政策要求的產品,要進行行政幹預;在社會分配領域,要註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現社會公平;在交換領域,政府要用行政手段迫使人們遵守市場規則,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在消費領域,重點調節社會消費資金總量,如工資總額、社會群體購買力等,防止消費資金過快增長。

第五,特點不同。經濟手段具有戰略性、宏觀性、指導性和間接性。這表現在,它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通過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影響和調節各種經濟活動。法律手段對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嚴格強制性。經濟運行的規律是相對穩定和確定的。行政手段的特點是直接、迅速、強制,其作用方向是自上而下、縱向的。行政手段是國家直接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或規範企業行為的指令,通過行政系統的隸屬關系強制執行。在通貨膨脹嚴重、經濟結構失衡等非常時期,間接的經濟手段很難產生迅速有力的效果,而這時候,使用嚴厲的行政手段往往可以表明立場。

第六,實施主體不同。實施經濟手段的主體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手段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唯壹執行行政手段的機關。

第七,地位不同。宏觀調控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

第八,發展趨勢不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宏觀調控中的經濟和法律手段將不斷加強,而行政手段將逐漸萎縮(但不會最終消失)。

其次,三者緊密聯系,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三者的目標和任務是壹致的: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主要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穩定增長。

第二,三種手段相互聯系,相輔相成,* * *同構成為宏觀調控手段的體系,發揮宏觀調控手段的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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