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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補償標準

傷殘等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判斷傷殘等級,分為壹至十級傷殘。

賠償標準:壹級傷殘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乘以90%,以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賠償標準壹般為職工月收入的倍數。勞動者因工傷造成壹定程度的運動障礙和疤痕,影響正常生活,壹般認定為工傷和傷殘。

司法鑒定中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和賠償標準

(壹)殘疾等級標準如下:

1和1殘疾的分類依據是: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受限,臥床休息;社交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的劃分依據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隨時需要幫助;只能在床上或椅子上活動;無法工作;社交極其困難。

三級和三級殘疾的分類依據是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要持續監護;僅限室內活動;明顯的職業限制;社交困難。

四級和四級殘疾的分類依據是: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有時需要幫助;只在居住地範圍內活動;有限的職業類別;社會交往受到嚴重限制。

(二)賠償標準: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包括當事人為治療損傷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住宿費當事人及其隨行人員從外地來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壹、申請殘疾司法鑒定的程序

(1)委托評估

案件承辦人是鑒定委托的主體。

委托單位應當對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在病歷復印件上蓋章確認。

委托單位在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前,必須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已受傷害的客觀事實。

(2)鑒定驗收

鑒定人須持有辦案單位出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病歷原件及復印件、相關輔助檢查資料(如x光、CT、MRI等。),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並由委托單位的辦案人員陪同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查。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受理法醫鑒定。

經審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完整或者需要醫務部門檢查的,委托單位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檢查,收集並提供完整、必要的病歷資料。

(3)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醫有權以當事人材料不全為由拒絕受理,拒絕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或進壹步檢查。

如果辦案單位不能出具委托書,提供完整的鑒定所需材料,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不能出具正式的鑒定文書。

(四)鑒定的依據

法醫損傷鑒定標準為重傷鑒定標準、輕傷鑒定標準(試行)、輕微傷鑒定標準(中國人民* * *和國家行業標準GA/T 146-1996)、重傷和人身傷害鑒定標準的解釋。

(五)評估期限

具備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意見。

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

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損傷情況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傷情穩定後,應及時提出並出具鑒定意見。

(六)鑒定意見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鑒定的有關材料、鑒定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並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專家意見是通過分析得出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7)鑒定人

鑒定人對鑒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八)收集專家意見

辦案人員應當及時接收鑒定意見和提供的醫院診療及案件相關材料,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或者與鑒定機構協商後,由鑒定機構郵寄其鑒定意見。

(九)審查並告知鑒定意見。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公安機關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10)補充鑒定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進行補充鑒定:

1,標識內容明顯省略;

2、發現具有鑒定意義的新證據;

3、對證據的認定有新的要求;

4.評估意見不完整,無法確定委托事項;

5.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作出不批準補充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補充鑒定應由原鑒定人進行。

(11)重新鑒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後進行重新鑒定。

對同壹案件同壹事項的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工傷傷殘賠償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傷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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