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
1990 65438+2月28日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康復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就業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福利
第七章環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的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定義、類別和標準]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條[權利保護]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和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特別援助]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特殊保障]
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殘疾人給予特殊保護、優待和撫恤。
第六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七條【社會責任】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做好各自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應當履行光榮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殘疾人聯合會的職責】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被撫養人、監護人和親屬的責任】
殘疾人的法定贍養人必須履行對殘疾人的贍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和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殘疾人的義務]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壹條[殘疾預防]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殘疾預防知識,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中毒、事故、災害、環境汙染和其他致殘因素,制定法律法規,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二條【裁決】
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康復
第十三條【責任】
國家和社會采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條[指導原則]
康復工作應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以社區康復為基礎,以殘疾人家庭為支撐;以實用、易行、有益的康復內容為重點,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組織與實施]
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設立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和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絡、醫療預防保健網絡、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等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在有關工作人員、誌願者和親屬的幫助下,努力訓練其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期確定重點康復項目,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人員培訓】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機構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和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國家和社會采取多種形式為康復工作者提供技術培訓;向殘疾人及其親屬、相關工作人員和誌願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十七條[儀器]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自助器具、專用物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開發、生產、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條【責任】
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統壹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的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上學。
第十九條【因材施教】
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1)在進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根據殘疾類型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教材、教學方法、招生和學齡可以適度靈活。
第二十條[發展政策]
殘疾人教育應當遵循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以普及為主,重點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壹條【辦學渠道】
國家設立殘疾人教育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和捐資助學。
第二十二條【普通教育模式】
普通教育機構教育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人。
普通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入學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學校入學。
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
第二十三條【特殊教育模式】
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屬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家庭向殘疾兒童提供學前教育。
初級中學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備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四條[成人教育]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進行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
第二十五條【教師】
國家有計劃地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師範學校和專業,在普通師範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系),培養和培訓特殊教育教師。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教授相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六條【輔助手段】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工具和其他輔助用品的開發、生產和供應。
第四章就業
第二十七條【責任】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第二十八條[準則]
殘疾人就業應當遵循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遍、穩定、合理。
第二十九條【集中安排】
國家和社會舉辦福利企業、職業治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條[分權安排]
國家促進各單位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和指導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比例。
第三十壹條【自營職業】
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創業或自主創業。
第三十二條【農村勞動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三條[優惠和支持]
國家對城鄉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減稅或者免稅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部分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獨家生產。
政府有關部門在下達職工招聘就業指標時,應當為殘疾人確定壹定數額。
對申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四條[保護]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招工、就業、用工、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對國家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受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受。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三十五條【員工培訓】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條【責任】
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他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指導原則]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入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求,使殘疾人能夠廣泛參與。
第三十八條[措施]
國家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壹)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書籍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支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為部分影視作品增加字幕和解說;
(三)組織和支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表演和特殊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比賽和交流;
(四)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活動,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照顧。有計劃地為殘疾人設立場所。
第三十九條【鼓勵創造】
國家和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第六章福利
第四十條【責任】
國家和社會采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壹條[救濟和支助]
國家和社會通過各種渠道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救濟和補貼。
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扶持和救濟。
第四十二條[保險]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福聯護理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興辦福利院等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
第四十四條【特殊照顧】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服務。
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允許免費攜帶必要的輔助器具。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和輪渡。免費郵寄盲人書籍。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輕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幫助。
第七章環境
第四十五條【責任】
國家和社會逐步為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環境,改善條件。
第四十六條【無障礙設施】
國家和社會逐步實施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的設計規範,采取無障礙措施。
第四十七條[理解和互助]
國家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幫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第四十八條【助殘日】
每年五月的第三個星期天是全國助殘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投訴和起訴]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行政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壹條[民事責任]
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
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殘疾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虐待殘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與因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通奸的,以強奸罪論處,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生效時間]
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