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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勞動、服務和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

在審判實踐中,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界限有時模糊不清,難以區分,因此嚴格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廣義的勞動關系是指我國《勞動法》第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和原國務院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的勞動關系,包括我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勞動關系和按規定應當實行的勞動關系。簡單來說,所謂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為支付勞動和報酬而建立的法律關系。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有以下特點:(1)勞動關系必須以國家的法定規定為基礎,如工資、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換言之,雇主和工人之間許多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受到國家幹預。比如,在勞動者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就是違法的,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幹預;(2)勞動者應當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單位的壹員,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3)勞動者的勞動必須以對用人單位的高度服從來進行,兩者之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

所謂勞動關系,即雇傭關系,通常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勞動者向雇員提供壹般或特定的勞動服務,雇員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法律關系。支付勞動報酬的壹方也稱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壹方也稱為勞動者。勞動關系壹般應通過勞動合同來確認。勞務合同也稱雇傭合同,是指壹方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的合同。事實上,勞動力就業已經成為我們現代生活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比如大量的農村從業人員和大量的城市農民工。

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有壹定的聯系,但又有很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主體及其地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壹定的,壹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壹方始終是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勞動關系的雙方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或者壹方是單位,另壹方是個人。勞動關系建立後,壹方與另壹方是組織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是支配與被支配的行政隸屬關系;在勞動關系中,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組織與領導、管理與被管理、隸屬關系。2.調整的規律不壹樣。因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應受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主要受合同法和民法調整。3.工人受到不同的待遇。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工資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和參與單位事務的權利。壹般來說,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只能獲得報酬,沒有保險、福利等待遇,無權參與對方的相關事務。4.支付方式不同。由於勞動法的調整,勞動報酬在我國主要是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往往表現為連續的、定期的工資支付,是有規律的;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報酬壹般由雙方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協商確定,通常是壹次性支付,即時結算。5.對工人的要求不壹樣。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在16周歲以上(特定情況下除外),勞動合同中的職工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10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在勞動關系中,雇主通常負責提供生產資料、工具和工作環境等必要的工作條件,而在勞動關系中,工人通常負責生產資料、工具和工作環境等事項。6.不同的爭議處理程序。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要程序;勞務合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經常會遇到幾種勞動法律關系,本質上都是壹種勞動關系。比如退休人員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簽訂的聘用合同,就是勞動合同;長期從其他單位借用的人員、有償在校人員及其他仍在崗位上保持勞動關系並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的人員,屬於勞務供給;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應視為就業,但其工作應視為勞動;與沒有勞動權的單位或外企簽訂勞動合同,應屬於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不是壹對可以輕易區分的概念,因為兩者有太多的相似之處,勞動關系本質上是壹種特殊的雇傭關系,或者說廣義的雇傭關系包括勞動關系。所謂雇傭關系,壹般是指雇員與雇主之間的社會法律關系,雇員在壹定期限或不確定期限內為雇主提供服務,雇主支付報酬。確定雇傭關系的存在應以事實上存在雇傭關系為前提。壹般要知道:(1)雙方是否有雇傭合同,口頭的還是書面的;(2)員工是否有薪酬;(3)員工是否提供勞務;(4)員工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的監督等。雇傭關系具有以下特征:(1)雇員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隨時修改工作內容;(2)雇員與雇主之間存在人身依附關系,雇員根據雇主的指示和要求為雇主提供各種服務;(三)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條件和場所,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從事勞動的;(4)員工的勞動義務不能轉讓,必須親自履行;(5)雇員的勞動成果壹般歸雇主所有;(6)在雇傭關系中,有壹個相當穩定的工資支付期,如周工資支付、月工資支付,工資支付有壹個相對固定的相當於行業的標準。常見的雇傭形式如家庭雇傭壹個保姆,雇傭壹個小時工,雇傭16歲以下的人。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通常有以下區別:1,工人和勞動者的範圍不同。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和勞動者範圍由勞動法律法規確定;在雇傭關系中,沒有對雇主和雇員的法律和規章限制。2.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是不同的。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在單位領導的指揮下工作;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和雇員之間可能存在隸屬關系,也可能只是平等的私人關系。3.福利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待遇由專門法律規定;而雇傭關系中的員工往往享受不到養老、醫保等福利。4.適用的法律不同。因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由《勞動法》調整;由雇傭關系引起的糾紛受民法管轄。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主要有以下區別:

(1)介入程度不同。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幹預是強的,而國家對雇傭關系的幹預是弱的。如果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員工與員工發生矛盾,救濟途徑比較簡單,壹般會作為民事糾紛處理。

(2)福利待遇不同。勞動法特別規定了工人和雇主的待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按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項福利待遇。在雇傭關系中,雇員不享受雇主提供的各種福利待遇,包括養老和醫療保險。

(3)就業形式不同。勞動關系是正式的雇傭形式,雇傭關系是非正式的雇傭形式。國家有關於勞動關系的專門立法,但沒有關於就業關系的專門立法。

(4)科目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雇傭關系沒有這種限制,用人單位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勞動者不能同時與兩個以上(含兩個)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即不得同時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但雇傭關系壹般沒有這種限制。在很多情況下,勞務提供方可以同時與多個勞務需求方發生用工關系,用工方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勞務人員。

當然,上述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在我國現階段只是由立法規定。隨著今後勞動立法的完善和發展,這種差異會逐漸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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