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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中如何確定投標人的資格?

妳的問題有問題,應該改成這個。如何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投標人的資格?

投標人資格是指投標人參與特定項目投標所需具備的條件,可分為法定資格和約定資格。投標人的資格設置是招標活動中的關鍵環節,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不當,將導致無法選擇合適的中標人,導致項目難以實施;另壹方面可能引起投訴,導致中標結果無效、合同簽訂無效,招標人甚至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以下是對實踐中容易產生誤解和爭議的壹些重大問題的解讀,希望對妳的具體工作有所幫助。

問題1:如何設置投標人的履約條件?

投標人的業績條件屬於投標人參與投標所需的條件,應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即約定資質,是投標人資質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履約條件設置是否得當,直接決定了招標活動的成敗,需要充分重視。現行法律對如何設定投標人的履約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比如設備招標時,是否要求設備供應商有500套同類產品或5000套同類產品的適當銷售業績,理論上完全取決於招標人的意願。

在保證競爭力的前提下,招標人有權自由確定投標人的履約條件。但也應註意,招標人在設置投標人資格時,應避免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如設置與項目實際需要不符的業績條件,或要求特定行政區域或行業的業績條件等。詳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問題2:法定資質要求可以提高嗎?

法定資格是指法律對投標人參與特定項目投標所要求的條件,主要是資格要求。比如,建築工程招標時,合格的投標人必須是具備承擔建築工程所需施工資質的企業;勘察設計招標要求投標人具備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

至於法定資格,即使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如果投標人不符合要求,也可以依法否決。實踐中,招標人有時會依法對資質條件作出較為嚴格的規定(即使投標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承擔招標項目的資質,但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質要求的,其投標將被拒絕)。

問題3:招標人的子公司可以參加其組織的招標活動嗎?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後,子公司能否參與招標人組織的招標活動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前,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是否可能影響招投標的公平性,這是壹個顯而易見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與兄弟公司的關系也類似)。但是子公司真的因為上述規定不能參加母公司組織的招標活動嗎?答案是否定的,實踐中大量企業,尤其是國企的子公司,正常參與母公司開展的招標活動,並沒有被監管部門叫停。

問題4:可以要求投標人是企業法人嗎?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法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國,允許作為招標主體的單位組織形式主要有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過招標文件編制的人都會註意到,很多招標文件都有這樣的要求:投標人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那麽,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標文件中的上述要求是否適當?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並沒有完全禁止對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限制,只是禁止對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非法限制,只針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2)非法資質是指法律沒有規定某項工作必須由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承擔,但招標人要求必須由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完成。比如有些設備可以由法人企業生產,合夥企業、分公司等非法人企業也可以生產。招標人不能要求投標人是法人企業;

3)如果法律要求相關工作由具有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進行,招標人可以規定投標人的具體組織形式要求。比如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規定,建築業企業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建設工程招標時,招標人當然可以要求投標人是企業法人。

問題5:聯合體中投標人資格如何設置?

雖然只有壹個聯合體投標人,但由於涉及多個單位(每個聯合體的成員),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按規定具備相應的資格。由同壹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許多人認為上述規定意味著聯合體投標人的所有成員都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筆者有不同的理解:是否要求聯合體成員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否則有失公允,也不符合立法本意。比如,很多投標人為了保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在投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要達到壹定的數額。根據招標法,聯合體所有成員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求所有聯合體成員的註冊資本達到上述數額,理論上意味著聯合體投標人的資金實力是單主體投標人的兩倍以上,但實際上只要有壹個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註冊資本達到要求,聯合體投標人的條件就優於單主體投標人。

因此,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具備與註冊資本類似的資質是不公平的。但《招標投標法》僅規定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未強調聯合體的投標人的其他資格條件也應按最低標準確定。換句話說,現行法律只是強調,在資質等級方面,聯合體所有成員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至於其他資質要求(法定資質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標人可以規定只要有壹個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相應的資質條件”。

問題6:可否要求投標人提供無訟證明?

很多企業在投標時被要求提交近幾年(壹般是三年)沒有相關訴訟的證明。這種證書通常需要由投標人的法律顧問(外聘律師)出具,作為投標資格之壹。很多涉及訴訟的潛在投標人為了參與投標,不得不放棄投標或者請法律顧問出具虛假證明。那麽,招標人能否要求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無訴訟證明?

1)要求非訴證明不合理。參與或卷入訴訟案件並不壹定影響企業參與投標和履行合同。有些訴訟案件是企業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提起的,因此剝奪其投標資格是不合理的;即使企業被其他當事人起訴,也不代表企業壹定有過錯,還要看最終的處理結果。只有當最終結果認定企業存在違約、不誠信或其他違法行為,或者將對企業今後簽訂的合同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時,才能考慮納入拒絕其投標的具體情形。

2)無訟求證涉嫌違法。《招標投標法》第18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將不涉及訴訟的案件作為投標時需要滿足的資格條件顯然是不合理的,很可能被視為潛在投標人受到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的情形。

基於上述情況,建議招標人不要單純以企業能否參與投標作為決策條件,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區別對待。不及時執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可視為拒絕企業投標的條件之壹,也可在評標中予以不利量化。為了防止投標人弄虛作假,如果可以同時要求投標人作出虛假承諾,招標人有權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其投標資格,以起到壹定的震懾作用。

問題7:企業是否可以被招標人的供應商列入黑名單為由拒絕參加投標?

近年來,許多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集團,都頒布實施了供應商管理制度,其中之壹就是供應商評價機制。企業或企業集團應按照《供應商管理辦法》規定的方法和標準,組織有關人員定期對有交易的單位進行評價。如果某些單位被列入不合格供應商名單(即黑名單),則無權參與企業甚至整個企業集團組織的招標活動。即使他們這樣做,招標方也會拒絕。事實上,如果處理不當,上述做法很容易被視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確需將黑名單作為拒絕企業投標的理由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被列入黑名單的原因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取消其投標資格:1。投標人相互串通,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2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3.中標人未能按照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以上情況的企業可以列入黑名單。

2)企業同意招標方提出的確定黑名單的依據。招標人提出的黑名單確定標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招標人應當在拒絕參加投標前取得黑名單企業對相關標準的書面認可。可以統壹要求有交易的企業提交書面承諾,也可以要求企業在參與投標時,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署相關承諾文件,避免投標人的爭議甚至投訴。

3)企業被列入黑名單是客觀存在的。無論招標人是否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協商確定的機制將企業列入黑名單,前提是企業確實存在相關問題,且有充分證據證明。比如,根據法律規定,投標人不按照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但是,投標人未能履行其在此的義務並不是招標人單方面決定的。理論上,如果競買人拒不承認,需要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裁決後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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