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土地承包模式
生活的例子
1983期間,某村第八生產隊實行包幹責任制,耕地按平均人口分配到戶,果樹、果園按平均人口分配到戶。生產隊與每家每戶簽訂了耕地承包合同,但果園地沒有按照“地隨樹走”的原則簽訂合同。1998第二輪延包時,村裏沒有打破原生產隊的界限調整土地。按照原生產隊承包的地塊和面積,村委會和各戶續簽了30年的土地延包合同,但果樹地仍未簽約,繼續由原承包方經營。2006年修建高速公路,征用果樹。村委會收到土地補償費654.38+0.58萬元,安置補助費95萬元。承包果園的趙等13戶村民要求村委會給13戶承包戶發放安置補助費。村委會認為,果園以其他方式承包,不應當向13戶所有承包戶支付安置補助費,明確駁回趙等13戶的請求。
關鍵詞:家庭土地承包模式分析
家庭承包模式是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承包給集體組織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即集體將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承包給農民,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土地和重要的生產資料按人口或勞動力的比例分配到各家各戶。以家庭為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
目前主要形式是“全包”到戶。就是給國家交夠了,給集體留夠了,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從2006年開始,國家全面取消了承包人向國家繳納農業稅、承包交付產品和向集體繳納公益金、公益金。所有的產品和收入都歸農民自己所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形式。主要生產資料土地仍歸集體所有。
家庭承包分配土地主要有三種方式:
1,按人口承包。即按總人口平均總耕地面積,再按每戶人口確定每戶承包面積。
2、依據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所有耕地都是按勞動力總數平均,然後按勞動力數量確定每戶承包面積,或者把所有勞動力按強弱分等級,分別確定承包地數量。
3、按“勞動比例”承包。也就是說,所有耕地都是按勞動比例分割的,有的是按人口承包的,有的是按勞動承包的,比如人幹七倍三倍,人幹三倍七倍。
本案果場是以家庭承包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是安置補助費歸屬的事實依據,也是趙等13承包人請求合法性的依據。家庭承包模式的法律特征是:1,承包方是家庭,不是個人;2.承包地的來源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趙等13果園雖無承包合同,但1983年按家庭人口分配的果園,按當時土地承包政策均分成片,地隨樹走,故果園分配後取得果園內的土地承包權。零星果樹是“樹走四方”。只要拿到土地上的果樹承包權,就拿到了土地承包權。果樹平均分配的“分樹到戶”方式,屬於包幹制度。因此,征收趙等13戶分配的果樹地,不僅要對果樹進行補償,還要向承包戶支付安置補助費。趙等13戶只要能證明果樹均分的事實,就可以請求村委會發放安置補助。
法律的點睛之筆
同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為取得方式不同,權利也不同。非家庭承包經營權,即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於不具有安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目的,其權利明顯少於家庭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只能是用人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非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可以是用人單位組織以外的人。因此,土地承包權直接關系到承包方式和承包人的身份。
2.其他土地承包方式
生活的例子
2004年,某村委會將村集體所有的300畝鹽堿地承包給陳,並於投標當日簽訂合同,陳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款。五天後,陳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村委會再次通過招投標將300畝鹽堿地承包給楊三玉。楊三玉第二天交了承包金,公證了合同,到縣政府登記了合同,拿到了承包地的承包經營證。4個月後,陳被無罪釋放,並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村委會拒絕了陳的請求。陳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楊三玉的合同無效。
關鍵詞:其他土地承包方式分析
我國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可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其他承包方式的法定名稱必須與“家庭承包”相對使用才有意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債權。《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發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采用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約定。”可見,其他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不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由承包方協商確定。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為基礎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義務由土地承包法直接規定。以家庭承包的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依法要簽訂合同,但合同的作用在這裏是可有可無的。因為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首先需要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立承包工作小組,由該小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然後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並公開組織實施方案。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已經由法律法規規定,承包合同的其他內容也已經由承包方案確定,所以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實際上只是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而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則完全不同,此時合同就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承包方案,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於合同。這種取得基礎的差異,從根本上決定了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和非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屬性。
本案中,村委會就同壹地塊分別與陳、楊三玉簽訂了兩份合同。陳認為該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程序合法,合同有效。未經村委會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沒有法律效力。雙方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合法有效,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村委會認為,合同簽訂後陳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逮捕,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履行合同。與陳的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因承包地已判給楊三玉並已履行,無法履行與陳的合同,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起訴。法院依法追加楊三玉參加本案訴訟活動。楊三玉認為:我在承包村委會的300畝土地時,並不知道陳承包的事實。我簽訂的合同已經依法公正,公正合同的效力大於不公正合同,故請求法院駁回訴訟。壹審法院認為,村委會與陳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未依法解除,村委會應繼續履行合同。因此,村委會判決履行與陳簽訂的合同。壹審判決後,楊三玉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維持原判。楊三玉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再審期間,他聘請了吉崗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代理人。律師認為,村委會分別與陳和楊三玉就同壹土地簽訂了合同,陳和楊三玉均主張取得該300畝鹽堿地的承包經營權。首先要搞清楚這兩份合同是否經過了依法登記。根據楊三玉壹審舉證,楊三玉的合同是依法在縣政府登記的。並取得了承包經營權證,但該合同在陳未依法登記。很明顯,依法登記的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要求省高院再審。省高院采納代理律師意見在中院進行再審,中院再審采納律師意見後,最終判決楊三玉獲得土地承包權。
法律的點睛之筆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對同壹土地簽訂兩份以上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以下情況處理:1,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2.未依法登記的,以前訂立合同的承包方已經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3.依照前兩項規定不能確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了承包地經營權,但糾紛發生後壹方強行占有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承包地經營權的依據。因此,當壹個家庭的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據物上請求權進行追償;雖然其他承包經營權也是根據物權登記的優先規則確定的,但當其他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只能要求發包方依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土地耕種壹般是階段性的,如果作物收割後原發包人強行收回土地,此時承包人的直接損失幾乎為零,換句話說,承包人按照違約責任可能得不到任何賠償。
縱橫法律網嚴朱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