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壹般包括三種情況。
壹是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從事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其侵犯的對象是黨的組織人事制度。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通過宴請邀請他人關照、安排消費活動、打電話、發短信、上門拜訪、委托或指使中介說情、舉辦社交活動等。在選舉期間私自向代表贈送紀念品或者發放各種宣傳品;參與或幫助他人為選舉拉票,等等。
二是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從事無組織活動,組織、鼓動、引誘他人投票。這裏主要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過程中,組織、鼓勵、誘導他人投票,不執行組織意圖,違背組織意圖。它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選舉權和國家選舉制度,同時破壞了黨的組織制度。這種行為對於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誌,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機關領導,具有極大的破壞性。
第三,在選舉期間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有關章程的活動。此外,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主要特征中沒有情節要求,體現了黨組織對上述行為嚴厲打擊和嚴懲的明確態度。
發現有拉票行為的,要嚴肅處理。推薦工作開始前發現拉票並經核實的,不得列入推薦人選名單;在考察中發現並查實的,取消考察資格;考察後發現並核實的,已列為人選的,取消其人選資格,已作出任命決定的,取消任命決定;同時,通報批評要記錄在案,作為今後評價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情節嚴重的,免去其現任職務或者責令其辭職,並根據情況作出進壹步的調整、降職等組織處理。受到組織處理後兩年內不得提拔。應給予紀律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選舉中發現拉票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參與和幫助他人拉票,也是嚴重違反組織和人事紀律的行為,對為自己拉票的行為,要給予相應的處理。對有拉票意圖接受宴請、接受拉票人禮品或參加拉票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也要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組織層面的人事部門和幹部考察組要認真做好舉報受理工作,公布舉報電話等舉報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眾反映問題。充分發揮公示的監督作用,在幹部考察對象公示通知中,將考察對象是否有拉票行為列為舉報的重要內容。
要建立反映幹部調整中拉票問題的專門制度,從快從嚴處理,認真核查群眾反映的拉票問題。對情節比較具體、線索比較清晰的地方,要限期完成上報。其中,幹部考察期間收到的舉報,應當在考察工作結束前辦結。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內選舉中從事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進行無組織活動,組織、鼓動、引誘他人投票的;
(三)在選舉中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有關章程的其他活動。
有組織拉票賄選的,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