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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特種設備?輔助部件也是專用設備?

如何識別特種設備?輔助部件也是專用設備?

核心觀點:涉案輔助部件是否屬於特種設備沒有法律依據;涉及的輔助部件是否應該由特種設備生產廠家生產安裝,不得而知。

案件事實:

錒系元素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周某佳。公司經營範圍為垃圾處理工程設計、設備安裝維修服務,但未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鍋爐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

2002年7月,納姆公司與宏豐公司簽訂了兩臺生活垃圾焚燒爐及其成套設備的購銷合同,銷售總價為65,438+06萬元。納姆公司負責設備和系統的安裝、調試和各種售後服務。

合同簽訂後,檸檬酸鈉公司組織技術人員設計了兩套生活垃圾焚燒爐圖紙。同年9月30日,檸檬酸鈉公司與北京鍋爐廠(具有相應特種設備許可資質)簽訂合同,訂購上述生活垃圾焚燒爐設備部件中的兩臺余熱鍋爐。檸檬酸鈉公司將鍋爐設計圖紙提交北京鍋爐廠審批,並於同年2月2日獲得北京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北京機械工業局的批準。

2003年8月起,錒系鈉公司從洛陽通用機械廠(無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資質)聘請王某佳組建安裝隊伍,以錒系鈉公司名義參與爐排傳動系統、鋼結構等部件安裝,並聘請其他施工人員負責爐墻施工。

安裝後設備發生故障,雙方發生糾紛。

2007年5月29日,那球公司以宏豐公司拖欠合同款為由,向泉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判決宏豐公司向那球公司支付貨款6361,310.8元,駁回那球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0 12.20,鴻豐公司向石獅市公安局舉報周某佳涉嫌犯罪。指控周某佳非法經營罪。

2011 05月17日,被告人周某佳被網上通緝,被北京市東城區派出所抓獲。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出具答復,證明涉案鍋爐部件均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監管的特種設備(鍋爐)。後於2016年4月13日出具答復,證明上述鍋爐屬於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鍋爐”類別中的“壓力蒸汽鍋爐”,由總圖所示的鏈條爐排、給料系統、料鬥接口、爐體、過熱器、操作平臺等部件組成。

壹審法院認為:

被告公司黃娜公司在為石獅市生活垃圾焚燒綜合處理廠項目提供造價654.38+06萬元的生活垃圾焚燒爐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雇傭王某佳組織的安裝隊伍,以黃娜公司的名義為宏豐公司安裝專用設備生活垃圾焚燒爐中的鏈條爐排等重要部件,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

上訴人周默佳訴稱:

檸檬酸鈉公司在提供生活垃圾焚燒爐及其成套設備時,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安裝或委托無資質的他人安裝特種設備。涉案特種設備余熱鍋爐由北京鍋爐廠制造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申報審批程序,並通過檢驗。在整個安裝過程中,始終接受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的監管、監督、檢測和驗收。其公司是壹家從事垃圾處理工程設計、安裝和維護服務的企業。除特種設備外,可以從事其他設備和部件的安裝,不受法律法規的前置限制。原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審查員提出審查意見:(很好的辯護意見)

1.原審判決錒鈉公司、上訴人周某佳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技術依據不明。余熱鍋爐、過熱器等關鍵部件由北京鍋爐廠設計安裝,本案設備中爐排片等輔助部件的生產安裝依據不詳。

2.在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中,鍋爐只有壓力蒸汽鍋爐、壓力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三類,不再反映鍋爐部件和鍋爐材料。根據現有證據,很難將涉案爐排認定為特種設備的壹部分。

3.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第二次出具的說明函認為,本案鍋爐屬於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鍋爐”類別中的“壓力蒸汽鍋爐”,由總圖所示的鏈條爐排、給料系統、料鬥接口、爐體、過熱器、操作平臺等部件組成。這壹意見與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和2008年版相壹致。

4.在法律適用上,必須以那秋公司和上訴人周某佳構成非法經營罪為前提,本案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依據不足。

綜上,檢察機關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那秋公司、周某佳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宏豐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提出:

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目錄》、《鍋爐安全技術監察條例——TSGG 0001-2012》以及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鍋爐廠的證明、浙江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證書、公安機關的工作指令、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

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證據不足。

1.包括余熱鍋爐在內的整個垃圾焚燒爐是否屬於特種設備的解釋權屬於國家質檢總局。但目前國家質檢總局並未對此問題做出說明,證明整機屬於特種設備的技術依據不明。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出具的意見認為,本案鍋爐屬於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中“鍋爐”中的“壓力蒸汽鍋爐”,與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目錄》和2008年《生活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國家標準的規定不符。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只有北京鍋爐廠設計制造安裝的余熱鍋爐是特種設備。

2.國家質檢總局於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公布了《特種設備目錄》。在本目錄中,鍋爐包括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載體鍋爐、鍋爐部件和鍋爐材料,但不直接包括生活垃圾焚燒爐或生活垃圾焚燒鍋爐。本目錄中所列的鍋爐部件僅包括鍋爐封頭、汽包、聯箱、鍋爐過熱器、鍋爐再熱器、鍋爐省煤器等。(2014年10月30日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只列出了壓力蒸汽鍋爐、壓力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刪除了原鍋爐部件、鍋爐材料等。

3.國家質檢總局5438年6月+2002年2月發布的生活垃圾焚燒爐國家標準取代建設部2000年發布的生活垃圾焚燒爐行業標準後,新的生活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國家標準於5438年6月+2008年10月發布,將生活垃圾焚燒爐定義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裝置”,並將

4.非法經營罪在法律適用上,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必須是未經許可從事鍋爐等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犯罪前提必須是“觸犯刑法”。在沒有證據證明檸檬酸鈉公司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情況下,本案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不足。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黃娜公司及上訴人周某佳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黃娜公司、上訴人周某佳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技術依據不清,特種設備制造企業生產安裝爐排片等輔助部件的依據不清,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依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黃娜公司和上訴人周某佳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事實不清。

故改判上訴人周某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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