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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

現實生活中,遺囑繼承的爭議主要是關於遺囑的效力。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遺囑的形式和效力,但很多人不理解,導致很多糾紛。那麽,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有些人生前會立幾份遺囑,這需要根據遺囑的效力來判斷。那麽,各種遺囑的效力如何?請看下面。壹、如何確定遺囑1的法律效力?證人不合格的代理、錄音、口頭遺囑無效。《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同行業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2.遺囑中未能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130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未予保留。在處理遺產時,他應該給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可以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3.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仍然無效,即使他後來有了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但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這部分遺囑應當認定無效。《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行為違背遺囑意思表示,在繼承開始前,遺囑處分的財產滅失或者部分滅失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部分轉移的,應當認定遺囑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有義務的遺贈可以履行,但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有義務繼承部分的權利,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按照遺囑人的遺囑負責履行義務,接受遺產。二、各種遺囑的效力《繼承法》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其中以經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以上是“遺囑效力如何確定”和“各種遺囑之間效力大小”的具體內容。實踐中,在確定遺囑效力時還應註意幾種情況。壹種是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時所立遺囑無效。第二種是精神病治愈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第三種是被診斷為癡呆和年老無意識的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如果有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相信他們會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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