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

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的東巴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保護的東巴文化是指:

(壹)東巴文字、古籍、音樂、繪畫、舞蹈、雕塑、服飾、代表性建築;

(2)東巴文化傳承人及其知識技能;

(三)具有東巴文化特色、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動。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東巴文化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東巴文化的保護措施和開發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東巴文化資源的調查、收集和整理;

(四)監督檢查東巴文化產品的開發利用;

(五)監督管理東巴文字社會規範和東巴文化藝術展覽;

(六)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遊、工商、城建、公安等有關部門和海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文化行政部門做好東巴文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東巴文化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由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統壹管理。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東巴文化保護區,對東巴文化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鼓勵公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東巴民俗活動。第七條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個人和單位收藏的東巴文物進行登記,建立收藏檔案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東巴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轉讓和捐贈必須經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八條東巴文物由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收購,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從事東巴文物收購業務。

鼓勵市民將其持有的東巴文物捐贈給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

個人收藏的東巴文物,嚴禁轉賣或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第九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依法沒收、追繳的東巴文物,必須移交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由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收藏。第十條在工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過程中,任何個人或者單位發現東巴文物,應當立即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和生產者應當在東巴文物發掘前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允許擅自挖掘和非法占用。第十壹條利用東巴文化資源拍攝電影、電視,必須經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東巴文化學校和博物館培養東巴文化傳承人,鼓勵和支持東巴文化傳承人收徒傳藝。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東巴文化的開發利用,發展東巴文化產業。

從事東巴文化開發、經營等活動,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民身心健康,擾亂公共秩序。第十四條利用東巴文化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或者單位,必須先向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申請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然後憑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接到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五條對東巴文化的征集、搶救、研究、保護和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單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個人和單位,由自治縣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海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生產,並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挖掘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繳其非法占有的東巴文物。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東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東巴文物管理人員自行盜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條例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

  • 上一篇:營養學家課程
  • 下一篇:在浙江省申請修船和造船的相關程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